信件标题: 违建判定的依据错误!对“崇山街1号里奥违建、日新街道工作人员态度恶劣应处分”等问题回复强烈不满意!
提交时间: 2022-10-18
信件内容: 第一篇、起因。 本人对于上次(2022-10-11)反馈【信件标题: 西岗区日新街道不作为,2年来多次包庇违建,转移重点,训斥批评和污蔑举报居民。提交时间: 2022-10-11】的回复,非常不满意,与国家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相抵触,希望再次进一步依法依规确认解答。 同时对上次回复:差评×1万亿次! 第二篇、诉求。 请认真、准确地回答我在反馈中问到的每一个问题,不要敷衍、避而不答和愚弄民众。 除了违法建设应该及时处理,此地面和外立面平台,还有极大的安全隐患!非常容易绊倒人,台阶的四角也特别尖锐!好好的路来个障碍,这合理么?大家都是行人。 第三篇、原则和依据。 1. 构建法治社会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主要目标,依法治国的基础在基层,关系党的前途命运和国家长治久安。 2. 不要拿着一点权力就随便愚弄百姓。 3. 合法合规美化城市空间,持续优化人居环境。 第四篇、上次回复分析和存在的问题。 就所投诉问题,相关部门在上次回复时有两点逃避: 第一,没有说明两年多来对举报群众敷衍、隐瞒、训斥等实行态度恶劣和包庇的工作人员是如何依法依规处理的!又一次发生了投诉你们自己,自己去处理投诉,压制住不上报,而上级主管部门毫不知情的“闹剧”。西岗区政府难道不是“日新街道”的上级主管部门么?为什么没有相关人员就此问题进行情况了解和回复? 要按照国家要求,严格执行《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逐级传导压力、层层落实责任。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及时进行约谈诫勉,严肃批评、严肃问责。 第二,没有直接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投诉地点新建构筑物和外立面建设行为,进行违建和违法行为判定。(经办部门可以发文给有认定资质和能力的部门,联合处理。之前也曾多次要求) 上次回复中明确说明,此处为新建构筑物和外立面! 1、就商家门口的平台构筑物建设问题,回复人员说“里奥阳光超市征得该建筑物业管理单位同意后,自行出资修建”、“由于该平台并未超出里奥阳光超市规划红线范围,因此不属于违建”。——以上说法均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城乡规划法》中对于判定违建的相关规定),也与事实不符(请出示物业管理合同和审批手续),具体矛盾体现在以下两点: 第一,管理单位大连理工大学或物业并没有规划审批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才是允许建设的合法审批单位。 第二,用地归属问题。请问办理人员是否核实了规划报批图纸?确认了20多年以来为此楼近300户居民共同所有的公共人行空间的用地,属于里奥阳光超市红线?如果有请晒出证据(比如发到网盘或者网页上),让广大市民能公开看到,心服口服。 众所周知,门口的空地并不属于商家,而是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商户没有将小区公共空间据为己有的单方权利。试问,这种问题经办人员会不懂么?这种回复不算包庇违建么!那如此处心积虑回复的内动力到底是什么? 2、再说说外立面的问题:里奥超市,擅自更改建筑外立面,超出原本建筑红线0.7米以上的建设(见后面附件6),进行违章搭建,并与旁边效仿它一起违规建设的商家外墙做成隔断,以及整个门店向外突出建设。上述所所有立面扩展建设是否是违法行为? 是否需要相关手续?如果不需要,是否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 如果需要合法手续,里奥阳光超市是否有合法审批手续? 以美化之名,就可以毫无底线么?国家和城市对于其美化的制约标准是什么?相信常年做城管工作的工作人员应该非常熟悉,请在回复中明确你们判定是否为违法行为或者违建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为什么明明是相关依据却逃避使用? 别说他不在自己的建筑红线上建设,就是自己的用地上也不是想建什么就建什么,要有合法合规的审批手续啊,对吧,资深的城市管理者们!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7-10/28/content_788494.htm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7/content_5219144.htm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3、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版 http://law.foodmate.net/show-198547.html 第十九条 建筑物、构筑物原设计风格、形态、色彩不得擅自改变; 4、《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https://csglj.dl.gov.cn/art/2020/7/28/art_5934_1866161.html 第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制定或者作出与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相抵触的规定或者决定, 5、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tzgg/201905/20190530_240715.html 4.3 建筑突出物 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必须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6、文章中设计的违建现场图片、尺寸等,百度网盘打开,链接:https://pan.baidu.com/s/1V-rbhWQbjGPQ6dy2O_D6Aw 提取码:59W2
回复部门: 政府
回复时间: 2022-10-24
回复内容: 接到您再次反映崇山街1号里奥超市违建问题的诉求件后,我区再次责成区城管执法局对您所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现将有关情况向您答复如下。 1.关于里奥阳光超市外立面装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区城管执法局权责清单,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依法履行行政执法权。而建筑物是指利用各种材料生产的具有各种使用价值、是固定在土地上可供人们居住或生产经营的房屋或其他场所,如住宅、办公楼、工厂、仓库等。里奥阳光超市外立面的装修改造既没有形成有效空间,也没有具体的使用价值,其目的只是店铺外立面的装饰美化,不属于违建范畴,故不适用此法律条文。 2.关于里奥阳光超市门前台阶问题。经城建档案馆调档核查原始规划图纸,明确显示其位于建筑红线范围内。而且是经过产权单位大连理工大学物业管理部门同意之后修建的(积水低洼地面改造),并未私自圈占使用,也没有改变使用性质,更没有影响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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