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标题: 电梯隐患谁之过?
提交时间: 2023-05-07
信件内容: 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具备成立条件而未成立,且经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物业管理区域,可以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物业管理区域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本楼在街道和住建部门指导下,不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资格,故由日新街道平等社区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崇山街1号电梯没有维保已经一个多月,部电梯已经坏了2部因为没有维保无法修理。业主们也是在维保停止半个多月后在临时物业已到期的情况下才知道。 楼内许多上年纪的老人、电梯故障不断,却在“裸奔”,谁应该为之承担和负担起责任呢?
回复部门: 政府
回复时间: 2023-05-12
回复内容: 网民您好,经调查,崇山街1号电梯备案登记的产权单位为大连理工大学,共有3部电梯。目前3部电梯已经超过维保期,属地街道办事处已经与大连理工大学沟通,要求大连理工大学履行责任,尽快与电梯维保公司签订维保协议,尽快解决崇山街1号电梯安全问题。感谢您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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