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25 17:14:10 来源:区生态分局 浏览次数:
一、修改4.2.1.1和4.2.2.1健康防护措施第二项。
4.2.1.1原文为: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减少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
4.2.1.1修改为: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运动;
4.2.2.1原文为: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运动,必要时可以停课;
4.2.2.1修改为: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运动;
二、4.2.1.2、4.2.2.2和4.2.3.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均增加一条。
增加内容:提高道路机扫率,尽量减少人工清扫。
三、修改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中机动车减排措施
4.2.1.3(5)原文为:除民生保障运输车辆外,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每日6:30至19:00,禁止货运车辆(新能源除外)和尾气超标排放、冒黑烟的机动车在限行区域内行驶。(责任单位:区交警大队、西岗生态环境分局)
4.2.1.3(5)修改为: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每日6:30至19:00,禁止货运车辆(含三轮汽车和拖拉机,新能源除外)和尾气超标排放、冒黑烟的机动车在西岗区行政区域内行驶。(责任单位:区交警大队、西岗生态环境分局)
4.2.2.3(6)原文为:除民生保障运输车辆外,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全天禁止货运车辆(新能源除外)和尾气超标排放、冒黑烟的机动车在西岗区行政区域内通行。微型、小型载客汽车(新能源除外)在限行区域内实施单双号限行。(责任单位:区交警大队、西岗生态环境分局)
4.2.2.3(6)修改为: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全天禁止货运车辆(含三轮汽车和拖拉机,新能源除外)和尾气超标排放、冒黑烟的机动车在西岗区行政区域内通行。微型、小型载客汽车(新能源除外)在限行区域内实施单双号限行。(责任单位:区交警大队、西岗生态环境分局)
4.2.3.3(6)原文为:除民生保障运输车辆外,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全天禁止货运车辆(新能源除外)和尾气超标排放、冒黑烟的机动车在西岗区行政区域内通行,微型、小型载客汽车(新能源除外)按单双号通行。(责任单位:区交警大队、西岗生态环境分局)
4.2.3.3(6)修改为: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全天禁止货运车辆(含三轮车和拖拉机,新能源除外)和尾气超标排放、冒黑烟的机动车在西岗区行政区域内通行。微型、小型载客汽车(新能源除外)按单双号通行。(责任单位:区交警大队、西岗生态环境分局)
四、修改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中非道路移动机械减排措施
4.2.2.3(8)原文为:在《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大政发〔2019〕34号)规定的低排区域及全区施工工地、铁路货场、港口,以及火电、建材等工业企业内禁止使用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责任单位:西岗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
4.2.2.3(8)修改为:在《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规定的低排区域及全区施工工地、港口以及工业企业厂区内禁止使用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责任单位:西岗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
4.2.3.3(8)原文为:在《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大政发〔2019〕34号)规定的低排区域及全区施工工地、铁路货场、港口、火电等工业企业内禁止使用不符合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责任单位:西岗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
4.2.3.3(8)修改为:在《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规定的低排区域及全区施工工地、港口以及工业企业厂区内禁止使用不符合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责任单位:西岗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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