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8-01 13:35:58 来源: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第一条为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大连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西岗区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局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依据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我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将本机关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各执法科室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要求,建立健全本科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录入、审核及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条各执法科室的执法信息除在本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外,还要在西岗区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进行集中公示。
第五条各执法科室应当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六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真实、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监督方式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应当公开下列内容:
(一)主体信息:执法主体名称、机构性质、主体类别、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办公地址、联系方式。
(二)人员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工作单位、执法类别、执法区域、证件编号及有效期限、监督投诉举报方式等。
(三)依据信息:实施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文件、委托执法协议等。
(四)清单信息:权力和责任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事项清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等。
(五)程序信息:行政执法程序以及流程图。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的方式、条件、手续、流程、期限等;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登记的事项、方式、条件、手续、流程、期限、数量、费用等;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的方式、条件、手续、流程、期限、种类、数额标准等;行政相对人所需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示范文本等。
(六)监督信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受理条件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行政执法事中公示应当公示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人员身份: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告知、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佩戴或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或者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力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执法服务指南:行政执法科室应当结合本科室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在主动公示执法事项名称、依据、流程、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程序。
第九条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结果:各执法科室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的方式。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或者事项名称、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包括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的,应当隐去下列信息: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十条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和局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短信、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政府文件主要包括信息简报、规范性文件汇编等。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和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事前、事后各项信息应当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全面公示。
第十二条事前公开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执法科室应当结合“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收费清单等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编制本科室《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法制科审核后予以公示。
(二)各执法科室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按照国家、省政府的统一标准和要求予以公示。
(三)各执法科室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科室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四)新公布、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各执法科室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生效、废止或者科室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三条事后公开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执法科室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二)各执法科室应当关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综合考虑民商有别、内外有别、善良风俗、公共秩序、国家安全等因素,有序开放政府数据,妥善确定公示范围。
(三)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各执法科室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执法科室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我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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