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7-31 16:02:36 来源:区卫生健康局 浏览次数:
西岗区卫健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
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音像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音像记录设备、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第三条 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工作,是指为各执法科室配备的音像记录设备对现场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的资料进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
第四条 执法人员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对执法全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五条 所配的音像记录设备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六条 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及执法需要,配备相应音像记录设备。
执法机构配备的音像记录设备,应根据执法需要自行合理配备,严禁配备与执法工作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二章 使用
第七条 在实施以下执法管理活动时可以在执法文书、信息数据采集的基础上佩戴现场音像记录设备,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日常执法检查;
(二)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调查取证活动、先行登记保存;
(三)举行听证;
(四)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
(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六)其他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八条 对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九条 行政执法中遇有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应当按保密权限和规定执行;因天气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使用的可以停止使用音像记录。
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报本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一并存档。
第十条 执法机构负责音像记录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各执法机构要做好音像记录设备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音像记录设备损坏,每台音像记录设备指定专人管理,负责设备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摄录工作之前,应当对音像记录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音像记录设备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十二条 执法音像记录应当包括执法时间、执法人员、执法对象以及执法内容,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或相关内外部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等相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相关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现场证据,以及其他可以证明执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现场张贴公告,开具、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财物采取措施情况;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固定场所音像记录内容应当包括监控地点、起止时间及相关事情经过等内容。
音像记录反映的执法过程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十三条 在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时执法人员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我们是大连市西岗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十四条 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时,应保持仪容严整,语言文明,维护执法队伍形象。
第十六条 禁止在非法执法工作中使用现场音像记录设备。
第十七条 音像记录设备应置于安全、稳妥位置,选择最佳拍摄角度,确保能够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须在第一时间将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信息导出保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将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信息导出保存。
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复制、保存现场执法记录。
第十九条 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最少保存6个月,作为证据使用的记录信息随案卷保存时限保存。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记录的影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统计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现场执法记录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从存储设备中复制调取,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
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视听资料的,应当报案件的主管领导批准,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三条 在办理涉法涉诉案件、执法监督、案情研判等工作中,需要调取、查看现场执法记录的,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对原始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节、修改。除作为证据使用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现场执法记录。
第二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现场执法记录,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六条 执法部门应对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按一定比例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资料进行抽查,纳入执法质量考评,检查内容为:
(一)对规定事项是否进行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
(二)对执法全过程是否进行不间断记录;
(三)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资料的移交、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执法人员在保管、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一)故意删除有效证据信息的;
(二)擅自借给其他人员使用的;
(三)不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执法记录,导致发生涉法信访、投诉或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的;
(四)违反规定泄露现场执法摄录的音像资料内容造成后果的;
(五)故意摄录虚假证据信息或对摄录的音像资料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六)用于非单位工作或违法违纪活动的;
(七)保管不妥造成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遗失、被盗或不按照规定存储致使摄录的音像资料损毁、丢失,并造成后果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反音像记录设备管理、使用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全委通报批评;
(三)停止执法工作一个月;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情况严重的,除追究上述责任外,还可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411-82758892 举报邮箱:dljubao@dlswxcb.com
西岗区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411-39410943 举报邮箱:xgqwxb507@163.com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网站主办单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技术支持:西岗区大数据中心 辽ICP备19016233号-1
地址:大连市西岗区北京街77号
您是第位访客
网站标识码:2102030006 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