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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西岗区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时间:2019-07-31 08:50:14 来源:区卫生健康局 浏览次数:

西岗区卫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大连市卫生健康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西岗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下简称“法制审核”),是指我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制审核责任科室对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责任处室为政法科。拟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科室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配合做好法制审核相关工作。

牵头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政法科会同其他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联合审核。

第四条 法制审核工作应坚持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办审分离的基本原则,做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依据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法律用语使用准确。

 对纳入法制审核范围的事项实行动态化清单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能够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事项,应纳入法制审核清单: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三)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六条 法制审核清单由政法科编制和调整。已纳入清单的事项未经法制审核,承办处室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或将行政执法决定提请集体讨论。未纳入清单但确需进行法制审核的事项,经承办科室分管领导书面同意后,报政法科进行审核。 

 法制审核工作人员应当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业务能力法制审核工作人员不少于执法人员总数的5%。

第八 建立健全法制审核培训制度。具体工作按照《大连市卫生健康委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制度》和《西岗区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制度》执行。

 行政执法承办处室申请进行法制审核时,应向法制处提交以下送审材料:

)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卷宗、证据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载明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权基准情况、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三)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四)经过抽样、检疫、检测或检验的,应当提供相应报告;

(五)经过评估、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或者评审意见;

(六)其他有关材料。

承办科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送审材料不齐全的应根据要求补全,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必要时,政法科可以调阅行政相对人的相关材料

十一 政法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程序是否合法;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执法是否有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 政法科收到送审材料之日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经法制工作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承办科室应将法制审核时间纳入案件办理的法定时限,统筹安排,并对整体办理时限负责

第十 经审核,政法科根据以下情况,对送审的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执行裁量权基准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通过法制审核

(二)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不予通过法制审核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或者不符合裁量基准规定的,提出修正的审核意见;

(五)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六)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对通过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决定,政法科制作书面审核意见表,承办科室审核意见书存入案卷。

    第十 未通过法制审核,承办科室法制审核见有异议,且属于为防止或减轻可能给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等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需要迅速采取措施的行政执法事项的,经承办科室分管领导同意,承办科室应提请集体讨论决定。政法科应当参与集体讨论,并发表法制审核意见。

    第十 政法科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审核意见负责。法制审核人员与审核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承办科室未经法制审核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二)承办科室报送重大执法决定时,故意弄虚作假、漏报、瞒报材料,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审核科室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第十七条 委托执法机构的法制审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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