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7-31 08:50:14 来源:区卫生健康局 浏览次数:
西岗区卫健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大连市卫生健康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西岗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下简称“法制审核”),是指我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制审核责任科室对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责任处室为政法科。拟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科室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配合做好法制审核相关工作。
由我局牵头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政法科会同其他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联合审核。
第四条 法制审核工作应坚持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办审分离的基本原则,做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依据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法律用语使用准确。
第五条 我局对纳入法制审核范围的事项实行动态化清单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能够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事项,应纳入法制审核清单: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三)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六条 法制审核清单由政法科编制和调整。已纳入清单的事项未经法制审核,承办处室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或将行政执法决定提请集体讨论。未纳入清单但确需进行法制审核的事项,经承办科室分管领导书面同意后,报政法科进行审核。
第七条 法制审核工作人员应当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业务能力,法制审核工作人员不少于我局执法人员总数的5%。
第八条 建立健全法制审核培训制度。具体工作按照《大连市卫生健康委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制度》和《西岗区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制度》执行。
第九条 行政执法承办处室申请进行法制审核时,应向法制处提交以下送审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卷宗、证据;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载明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权基准情况、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三)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四)经过抽样、检疫、检测或检验的,应当提供相应报告;
(五)经过评估、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或者评审意见;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承办科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送审材料不齐全的应根据要求补全,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必要时,政法科可以调阅行政相对人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政法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程序是否合法;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执法是否有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政法科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经法制工作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承办科室应将法制审核时间纳入案件办理的法定时限,统筹安排,并对整体办理时限负责。
第十三条 经审核,政法科根据以下情况,对送审的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执行裁量权基准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通过法制审核;
(二)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的,不予通过法制审核;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或者不符合裁量基准规定的,提出修正的审核意见;
(五)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六)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对通过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决定,政法科制作书面审核意见表,承办科室应当将审核意见书存入案卷。
第十四条 未通过法制审核,承办科室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且属于为防止或减轻可能给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等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需要迅速采取措施的行政执法事项的,经承办科室分管领导同意,承办科室应提请集体讨论决定。政法科应当参与集体讨论,并发表法制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政法科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法制审核人员与审核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承办科室未经法制审核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二)承办科室报送重大执法决定时,故意弄虚作假、漏报、瞒报材料,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审核科室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第十七条 委托执法机构的法制审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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