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09:49:37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一、编制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辽宁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9〕13号)《大连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大政办发〔2019〕52号),及我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全面推行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落实“三项制度”有关要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强化事前公开
第一条 应贯彻落实好大连市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调整完善后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结合机构改革中行政职能调整情况,完善权责清单,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等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区司法局,审核后在政府网站等媒体公示。
第二条 应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事前公开的内容,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三条 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和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地址、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四条 应梳理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包括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报区司法局审核后,在政府网站同步公开。
三、规范事中公示
第五条 在执法活动中要按规定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六条 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要按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标识。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岗位职责、执法种类、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四、加强事后公开
第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明确行政执法行为事后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程序和公开期限等事项,确保应当公开的执法结果都向社会主动公开。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主体、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及省政府有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第十条 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为非自然人的,行政处罚内容应当主动公开。行政相对人为自然人或涉及自然人隐私信息的,行政处罚内容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隐去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应当于每年年初公开本单位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大连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411-82758892 举报邮箱:dljubao@dlswxcb.com
西岗区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411-39410943 举报邮箱:xgqwxb507@163.com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网站主办单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技术支持:西岗区大数据中心 辽ICP备19016233号-1
地址:大连市西岗区北京街77号
您是第位访客
网站标识码:2102030006 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