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09:51:41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一、编制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辽宁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9〕13号)《大连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大政办发〔2019〕52号),及我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全面推行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落实“三项制度”有关要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法制审核主体
第一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体为西岗区应急管理局的法制机构。要按照辽宁省司法厅、大连市司法局和西岗区司法局出台的法制审核人员配备办法,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制审核人员,确保法制审核人员数量能够满足工作需要,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对于审核人员不足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确保法制审核力量。
第二条 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大委办发〔2019〕1号)要求,要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案件组织法律顾问协助进行研究,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三、法制审核范围
第三条 在西岗区应急管理局职权范围内,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具体法制审核范围应与公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保持一致。
四、法制审核内容
第四条 法制审核应包含以下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3)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5)执法是否有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6)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7)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条 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五、法制审核程序和法制审核责任
第六条 区应急应当根据实际,依据执法类别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协调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规范法制审核行为。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第八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九条 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大连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411-82758892 举报邮箱:dljubao@dlswxc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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