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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教育行政系统行政许可裁量权控制办法

时间:2019-07-30 08:20:13 来源:区教育局 浏览次数:


大教发〔2018〕45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教育行政系统行政裁量权,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法办〔2018〕23号)和《关于完善全市行政裁量基准工作的指导意见》(大政法办〔2018〕34号)文件精神,市教育局组织制定了《大连市教育行政系统行政许可裁量权控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教育局

                                   2018年8月13日


大连市教育行政系统行政许可裁量权

控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教育行政部门公平公正行使行政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见》《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和有关教育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裁量权,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在法定职责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等,自主决定处理行政事务的权力。

本办法所称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指教育行政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行政执法裁量权的适用条件、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第三条 市、区(市、县、先导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裁量权的规范、使用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体现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 裁量基准的制定和实施

   第五条 市教育局结合行政许可审批标准化建设,对行政许可流程中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裁量的,应当制定裁量基准。

   (一)对于在行政许可过程中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明确具体,不得使用概括性的“兜底条款”,应同时提供符合条件的详细规范材料供申请人参照,同时亦作为材料审查标准;

   (二)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条件、标准,法律、法规没有另行规定的,行政许可裁量标准应当明确规定按照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对许可条件有选择性规定的,行政许可裁量标准应当列出相对应的具体许可条件;

  (四)对作出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裁量标准应当列出相对应的具体情形;

  (五)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办理,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期限的,行政许可裁量标准应当明确相对应的具体时限。

  (六)对实施行政许可存在的其他条件,如程序、数额、技术标准等裁量权,也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第六条 市、区(市、县、先导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按照大连市教育局制定的相应裁量基准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法定行政许可条件,市教育局根据行政许可条件,统一明确并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市、区(市、县、先导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公示材料以外的其他任何材料。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制定的裁量基准开展执法工作,由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依据的出台或修订,需要对裁量基准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当严格按照制定程序修改后,向社会公告实施。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对行政许可裁量情况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应该包括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及申请人、裁量理 由及结论等。要定期对行政许可卷宗进行整理、归档。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教育行政执法裁量行为的监督机构,发现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及对应的《大连市教育行政系统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试行)》纠正。

   第十条 因行使裁量权不当,构成执法过错,侵犯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合法权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市教育系统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的裁量基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及对应的《大连市教育行政系统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试行)》《大连市教育行政系统行政给付裁量基准(试行)》《大连市教育行政系统行政确认裁量基准(试行)》自印发之日起一并实施。



附件:1.大连市教育行政系统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试行)

           2.大连市教育行政系统行政给付裁量基准(试行)

      3.大连市教育行政系统行政确认裁量基准(试行)






附件1

大连市教育行政系统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试行)

序号

职权名称

许可依据

许可条件

申请材料

许可程序

办理时限

许可

主体

1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大教〔2017〕156号)第四、五、六、七条(见许可条件)

民办普通高中设立审批

1.生均占地面积40平方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24个班型以下的学校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25个班型以上的学校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400米以上。

2.生均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寄宿制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并配备符合资质的专职校医。

3.3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4.以1︰12.5的师生比例配备教职工,其中,专任教师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任职资格。

5.按照班型配足教学需要的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计算机、通用技术、音乐、美术、多功能等专用教室,卫生(保健)室、安防监控室和图书阅览室(图书馆)及内部设施、设备配备。

6.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卫生设施和器材。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及材料目录

举办者基本情况、培养目标、办学地址;土地、校舍权属情况;学校占地和建筑面积;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数额、方式与管理使用;设立学校论证报告等。

二、《大连市民办学校办学申办表》(学历教育机构)或《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申报表》(培训机构)

三、举办者情况

(一)举办者为自然人

1.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中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需要提供在中国境内定居、个人存款、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文件;

2.无犯罪记录和信用不良记录;

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办者为社会组织

1.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其中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须提交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应当提交其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近2年年度检查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30日

市教育局

2.受理。现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材料、到办学场所现场勘察,出具勘察意见。

4.决定。依法定程序作出是否准入许可决定。

5.送达。送达办学许可证证书。

1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审批

同上

民办职业高中设立审批

1.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总用地不少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33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使用权土地。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

2.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寄宿制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体育、艺术、特殊教育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应与其办学规模相应,生均占地面积、生均建筑面积和其他办学条件应参照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3.3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4.专任教师师生比达到1︰20,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应任职资格,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5.与专业设置相匹配、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校内实验、实习设施和设备,工科类专业和医药类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3000元,其他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2500元。

6.具有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图书馆和阅览室、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训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以及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及学校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其中,学校计算机拥有数量不少于每百生15台)。

7.卫生保健、校园安全机构健全,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的基本要求,校园安全有保障。

的证明材料,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2.无信用不良记录;

3.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住址,其中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学校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四、学校章程

五、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六、资产情况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七、校长、教师、财务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八、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提交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

九、民政、工商(市场监督)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部门名称核准

(注: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30日

市教育局

2.受理。现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材料、到办学场所现场勘察,出具勘察意见。

4.决定。依法定程序作出是否准入许可决定。

5.送达。送达办学许可证证书。

1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审批

同上

民办初中设立审批

1.生均占地面积18平方米以上,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
2.生均建筑面积9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寄宿制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3.2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4.以1︰13.5的师生比例配备教职工,其中,专任教师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任职资格。
5.按照班型配足教学需要的物理、化学、生物、计算机、艺术、综合实践教室,心理辅导、卫生(保健)、安防监控、多功能教室和图书阅览室(图书馆)等专用教室,内部设施、设备配备执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技术装备管理细则>等文件的通知》(辽政发〔2010〕14号)。
6.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卫生设施和器材。




同上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30日

区市县(

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

2.受理。现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材料、到办学场所现场勘察,出具勘察意见。

4.决定。依法定程序作出是否准入许可决定。

5.送达。送达办学许可证证书。

1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审批

同上

民办小学设立审批

1.生均占地面积16平方米以上,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
2.生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寄宿制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3.1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4.以1︰19的师生比例配备教职工,其中,专任教师需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任职资格。
5.按照班型配足教学需要的科学、计算机、艺术、综合实践教室,心理辅导、卫生(保健)、安防监控、多功能教室和图书阅览室(图书馆)等专用教室,内部设施、设备配备执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技术装备管理细则>等文件的通知》(辽政发〔2010〕14号)。
6.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卫生设施和器材。




同上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30日

区市县(

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

2.受理。现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材料、到办学场所现场勘察,出具勘察意见。

4.决定。依法定程序作出是否准入许可决定。

5.送达。送达办学许可证证书。

1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审批

同上

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民办文化教育学校设立审批

具备与办学层次、规模以及办学内容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
1.全日制非学历教育学校: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具有与所设置专业相应的、自有的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2.其它非学历教育学校:非学历教育学校校舍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并具有与所设置专业相应的、自有的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偏远农村、海岛等人口较少的地区非学历教育学校校舍面积标准在保证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有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经市内各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非学历教育学校,开办资金应不少于50万元;经其它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非学历教育学校,开办资金应不少于20万元。
4.非学历教育学校要配备与办学规模及所设专业层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职员工一般不得少于8人,其中,专职教师人数不得少于3人;聘用法定退休年龄以上教师数应低于教师总数比例的50%,所聘用教师应具备与所设专业层次相应的教师资格或任职条件。
其中,举办以学龄前儿童为培训对象的非学历教育学校除具备普通非学历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培训内容和形式应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和幼儿教育规律;
2.培训课程应为计时性的;
3.校舍、教室及教学设施等除符合设置非学历教育学校的一般要求外,应配备必要的安防监控设备,还应符合幼儿身心特点,满足保证学生健康、安全的要求;
4.教师及与幼儿接触的其他工作人员应持有妇幼保健部门的体检证明。

同上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30日

区市县(

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

2.受理。现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材料、到办学场所现场勘察,出具勘察意见。

4.决定。依法定程序作出是否准入许可决定。

5.送达。送达办学许可证证书。

2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变更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规范性文件】《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大教〔2017〕156号)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八条(详见申请材料)。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分立审批

《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大教〔2017〕156号)

1.《行政许可申请书》、材料清单及《大连市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申请表》;2.决策机构决议;3.财务清算报告;4.办学评估报告;5.分立后各学校章程;6.分立后各学校资产来源、资产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7.分立后各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8.分立后各民办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现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3.审查。相关人员审核材料、变更办学场所要对办学场所进行现场勘察,出具勘察意见。
4.决定。依法定程序作出是否准入许可决定。
5.送达。送达办学许可证证书。

分立、合并、变更层次、类别30日;
变更名称、地址举办者、校长20日

市、区市县(

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合并审批

1.《行政许可申请书》、材料清单及《大连市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申请表》;2.拟合并各方决策机构决议;3.拟合并各方财务清算报告;4.拟合并各方签订的协议;5.合并后学校的资产来源、资产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6.合并后学校章程;7.合并后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8.合并后民办学校的校长、教师、财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变更名称审批

1.《行政许可申请书》、材料清单及《大连市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申请表》;2.决策机构决议;3.名称核准资料;4.变更后学校章程;5.变更后各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校长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变更地址审批

1.《行政许可申请书》、材料清单及《大连市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申请表》;2.决策机构决议;3.变更后学校资产权属及合法使用的有效证明文件;4.变更后学校教育教学设施等应达到学校设置标准条件证明文件;5.有关部门出具的安全审验文件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变更层次或类别审批

1.《行政许可申请书》、材料清单及《大连市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申请表》;2.决策机构决议;3.变更后民办学校章程;4.变更后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条件证明文件;6.变更后学校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师资配备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变更举办者审批

1.《行政许可申请书》、材料清单及《大连市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申请表》;2.决策机构决议;3.变更协议;4.财务清算报告;5.变更后学校资产来源、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6.变更后学校章程;7.变更后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变更校长审批

1.《行政许可申请书》、材料清单及《大连市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申请表》;2.决策机构决议;3.拟变更校长的身份和资格证明

3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终止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1.《行政许可申请书》及材料清单。
2.决策机构决议。
3.财务清算及清偿报告。非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财务清算审计报告。
4.在校学生安置方案。
5.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应提交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现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3.审查。相关人员审核材料,出具意见。
4.决定。依法定程序作出是否准入许可决定。
5.送达。送达准予许可决定书。

20日

市、区市县(

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

4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第四条、第六条 开办学校,由申请人向拟办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办学条件: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辽宁省同类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省定办学标准执行,其中,幼儿园参照住建部、国家发改委《幼儿园建设标准》及《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执行;小学、初中、高中参照《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执行。

(一)设立幼儿园具备以下条件:

1.规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不宜过大,一般宜按6个班、9个班或12个班规模设置,最小规模不得少于3个班。

2.幼儿园园舍建设。幼儿园园舍可为楼房或平房。楼房建筑不超过4层,幼儿活动场所应设在3楼以下。幼儿园的建设应符合国家消防安全等有关规定,安全、防火、防震减灾、防噪声、给水与排水、采暖与通风、电气等要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3.幼儿园用地。幼儿园用地包括园舍建筑用地、户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幼儿园的建筑用地宜参照国家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的有关规定测算确定。幼儿园应有与规模相适应的、独立的户外活动场地,儿童人均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幼儿园用地面积定额见表1。

表1:幼儿园用地面积定额

规模

用地面积(平方米)

用地面积定额(平方米/生)

3班(90人)

1440

16

6班(180人)

2700

15

9班(270人)

3780

14

12班(360人)

4680

13

4.幼儿园园舍建筑。幼儿园园舍建筑包括儿童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三部分。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定额见表2。

表2: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定额

规模

园舍建筑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定额(平方米/生)

3班(90人)

900

10

6班(180人)

1770

9.9

9班(270人)

2480

9.2

12班(360人)

3180

8.8

(二)设立中小学校具备以下条件:

   1.规模。中小学最小建设规模:小学不得少于12个班,初中不得少于12个班,高中不得少于6个班规模设置。

2.生均占地面积:小学16平方米以上;初中18平方米以上;普通高中40平方米以上。

3.生均建筑面积:小学7平方米以上;初中9平方米以上;普通高中16平方米以上。

4.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

二、学校举办者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组织机构举办者,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应当是具有承担民事法律的责任,无犯罪记录。举办者应明确学校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或其它营利性活动。

三、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相符。学校名称前应加上“大连”或“大连市”,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全球”“辽宁”“辽宁省”等字样,同时,“外籍人员子女学校”须作为学校名称后缀使用。

   四、开办资金:600万以上。

   五、宾馆、宿舍、饭店、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和民宅不得作为办学场所;利用小区公建房屋办学,申办时须提交物业、业主委员会同意办学的证明。

六、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卫生设施和器材。进口教学设备和办公用品,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七、食堂等设施应符合卫生防疫等相关部门的规定,并取得相关资质。

八、师资队伍

幼儿园保教人员与幼儿比不低于幼儿园1:9;小学师生比不低于1:19;初中师生比不低于1:13.5;普通高中师生比不低于1:12.5。

外籍教师须外专部门颁发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中方专任教师须相应专业的教师资格证,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参照教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九、办学场所为租赁的,期限不低于1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场地使用协议。

十、学校建设用地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办理。学校校舍、场地不得用于进行与其职能不相符合的活动。

十一、所在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意见。

十二、其他应具备的教育教学条件。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及材料目录

(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申请表》(参照教育部制式表格制定)

(三)学校章程,章程的内容应明确以下内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招生的规模、层次、范围和对象等;

3.举办者名称、住所,权力和义务,出资方式和出资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主要职责等;

5.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及其产生办法、职能、工作制度;

6.校长的产生与罢免程序,职权与责任,任期;

7.章程的修改程序;

8.举办者变更、办学终止的事由和程序,以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9.其他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四)申请人证明文件

1.组织机构举办者需提供:组织机构独立法人资格证书;

2.个人举办者需提供:有效护照及签证;居留许可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所属国公证机关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五)学校校长、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其资格证明文件

(六)拟建学校的设施、资金、校舍、场地、经费来源及有关证明文件

1.办学场所的土地、房屋使用证明(含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装修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备案证明。办学场所为举办者自有的,应提交房地产产权证明;办学场所为租赁的,还应提交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场地使用协议。

2.资金、资信证明,应说明办学的总投入、出资数额、办学经费来源、资产产权关系及提供银行近期出具的存款证明、会计事务所的验资证明报告(含账户存款、实物评估作价、除土地使用权外的无形资产投资额)。

3.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七)师资情况相关证明

注:以上申报材料所有外文材料要有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具有翻译资质机构的翻译专用章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现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3.审查。相关人员审核材料、办学场所勘察,出具勘察意见。
4.决定。依法定程序作出是否准入许可决定。
5.送达。送达办学许可证证书。

20日

市教育局

5

教师资格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第六条 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2.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具备教育教学能力。
4.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2.身份证及户口本

3.学历证书及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4.《辽宁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不指定体检医院,达到二级甲等即可)
5.普通话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003年6月15日后取得的普通话证书有效)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评价意见”一栏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非在职人员由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院校填写)
7.教育教学实践评价手册
8.近期小2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现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材料。
4.颁证。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30日

市、区市县(

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

6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申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章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的通知》(大教〔2017〕100号)第八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按时送其入学报到,办理入学手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原因确需延缓入学的,应由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填写《大连市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延缓入学申请表》,由学校报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学生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




《大连市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延缓入学申请表》

1.申请。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

2.受理。学校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先后受理申请。

3.作出是否批准决定。同意学生延缓入学的,告知家长;不同意学生延缓入学的,向家长说明理由。

即时

区市县(

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

7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休学申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章 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

学生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

1.《大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申请表》

2.因病申请休学的,应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

3.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

2.受理。学校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先后受理申请。

3.作出是否批准决定。同意学生休学的,告知家长;不同意学生休学的,向家长说明理由。

即时

区市县(

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

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教发〔2017〕4号)第十八条 学生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条件和程序:(1)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向学校申请休学;(2)因病申请休学的,应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3)学校认真核实学生休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4)对于同意休学的,由学校通过学籍系统发起休学申请(需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照片);不符合条件的,由学校做好解释工作;(5)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规范性文件】《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的通知》(大教〔2017〕100号)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较长时间停止学习的,可以申请休学。学生因病申请休学的,应出具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并填写《大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申请表》后,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8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2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行政法规】《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2011年8月31日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



初中条件:

1.生均占地面积18平方米以上,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
2.生均建筑面积9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寄宿制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3.2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4.以1︰13.5的师生比例配备教职工,其中,专任教师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任职资格。
5.按照班型配足教学需要的物理、化学、生物、计算机、艺术、综合实践教室,心理辅导、卫生(保健)、安防监控、多功能教室和图书阅览室(图书馆)等专用教室,内部设施、设备配备执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技术装备管理细则>等文件的通知》(辽政发〔2010〕14号)。
6.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卫生设施和器材。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及材料目录

举办者基本情况、培养目标、办学地址;土地、校舍权属情况;学校占地和建筑面积;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数额、方式与管理使用;设立学校论证报告等。

二、举办者情况

1.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其中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须提交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应当提交其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照、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2.无信用不良记录;

3.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住址,其中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合作

1.申请。申请人需经其主管的体育或艺术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30日

区市县(

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

2.受理。现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材料、到办学场所现场勘察,出具勘察意见。

4.决定。依法定程序作出是否准入许可决定。

5.送达。送达办学许可证证书。



同上

小学条件:

1.生均占地面积16平方米以上,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
2.生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寄宿制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3.1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4.以1︰19的师生比例配备教职工,其中,专任教师需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任职资格。
5.按照班型配足教学需要的科学、计算机、艺术、综合实践教室,心理辅导、卫生(保健)、安防监控、多功能教室和图书阅览室(图书馆)等专用教室,内部设施、设备配备执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技术装备管理细则>等文件的通知》(辽政发〔2010〕14号)。
6.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卫生设施和器材。


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学校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三、学校章程。

四、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五、资产情况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六、校长、教师、财务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七、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提交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

八、民政、工商(市场监督)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部门名称核准。

(注: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同上

区市县(

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

9

校车使用许可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等。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2]75号)
第三条 县(市、区)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负责审查校车使用许可,根据当地政府批准决定核发校车标牌,审批校车驾驶资格等。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包括行驶、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1.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购置校车的批复
2.校车标牌申请表
3.申请机构的资质许可证书(学校申请的须有教育部门审批的办学资质许可证;客运企业申请的须有交通部门发放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车辆的GPS监控系统证明
5.校车车辆行驶证
6.有取得准许驾驶校车的资格和驾驶人的从业资格证
7.有包括行驶、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8.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9.有校车车辆的交强险、座位险及其他保险(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申请。申请机构向当地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即时

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2.受理。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3日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回复意见。

3日

4.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报本级政府。

5日

5.作出是否批准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批准后

发放

 


10



幼儿园的设立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80号主席令)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2.【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十三条设立幼儿园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教育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或者办学许可。未经依法登记注册或者取得办学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或者其他从事学前教育的机构。

1.《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十二条设立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的园长、教师、保育、卫生保健、保安等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保育教育场所以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办学条件。

第十七条幼儿园不得聘用下列人员:

(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辽教发〔2011〕5号)

3.《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第十二条第五项:幼儿园不得建在高层建筑内。3班及以下规模幼儿园可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的一至三层,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应有防护设施。3班以上规模幼儿园不应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

第二十条 幼儿活动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设在三层及以下楼层,严禁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三、班级活动单元内不得搭建阁楼或夹层作寝室。

一、申请筹设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1.申办报告。主要包括: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办园性质(公办、民办)、招生对象、办园形式(全日制、寄宿制等)、办园规模、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经相关部门核准后的学前教育机构名称。

 3.举办者资格证明。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举办者是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联合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还需提供经过公证的《合作协议书》,并明确出资数额、比例、方式和各自权利、义务,争议调解解决方式等。(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4.园舍场地使用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须提交拟办幼儿园的园舍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办学场地的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

(1)不同产权类型的园舍房屋证明材料要求如下:

①产权证;(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②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发票;(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③回(动)迁房: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发的安置通知书;(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④抵债房:须经过公证或法院判决;(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⑤拍卖房:须提供拍卖确认书;(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工商管理部门公章)

⑥集体性质房屋:由相应有权机构或组织出具允许使用证明。(须提供原件)

(2)户外活动场地证明材料要求如下:

土地证、城建局出具的市政用地相关手续、规划部门批准手续或场地管理单位出具的允许使用证明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5.园舍安全证明。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评估报告或安全鉴定报告。(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1.《大连市学前教育机构注册申请表》(以下简称《注册申请表》)。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前教育机构章程。主要包括:名称,地址,办园宗旨,组织机构,招生对象和规模,资产数额及来源,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等。

 4.安全卫生证明。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装修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备案凭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确定专业机构出具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5.办园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50万元(含)以上开办资金证明,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租赁办学场地的需提供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6.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拟任园长、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专业资格证明、健康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受理筹设

即时

区市县(

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

审查筹设

30日

决定筹设

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请。

受理设立

即日

审查设立

30日

决定设立

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同意批准设立,并送达申请人。对批准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核发《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对不予批准设立的,审批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附件2

大连市教育行政系统行政给付裁量基准(试行)

序号

事项名称

给付依据

给付标准

给付条件

申请材料

给付程序

1

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免托保费

【规范性文件】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免托保费政策的通知》(大财教﹝2011﹞747号)、《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免收托保费工作的通知》(大教﹝2017﹞158号)

1.公办幼儿园按幼儿园托保费收费标准免除托保费

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幼儿、享受低收入政策家庭幼儿、孤(残)幼儿、烈士子女,以及父母残疾或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变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

1.《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免托保费申请表》

2.城乡低保、低收入、孤残幼儿、烈士子女相关证件

各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3月和9月组织辖区幼儿园按规定程序办理:

2.民办幼儿园托保费收费标准高于580元/月,按580元/月免除托保费;收费低于580元/月,按实际收费标准免除托保费

申请

符合条件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幼儿园提出申请

初审

幼儿园审核材料拟定享受政策学生名单并在幼儿园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审批

区市县(先导区)、市教育行政部门逐级审核汇总并向市财政申请资金

发放

幼儿园收到免托保费资金7个工作日内将托保费返还给家长

2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困难家庭学生扶困助学有关事宜的通知》(大教﹝2005﹞109号),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大财教﹝2008﹞510号)

1.城市学生2500元/年

全市范围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贫困寄宿生、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重点是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特殊学校学生、工读学校学生,以及父母残疾或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变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1.《大连市困难家庭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申请表》

2.城乡低保证、孤残证;父母残疾或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变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提供村委会(居委会)证明

申请

每年5月和11月份,学生向学校提出补助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审核

学校根据学生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进行公示,无异议以后确定受助学生名单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

2.农村学生2000元/年

资金申请

市教育局根据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结果,汇总全市情况向市财政提交资金申请

发放

市财政资金下达后,由学校组织发放

3

就读普通高中孤儿、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

【规范性文件】大连市教育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对就读普通高中孤儿、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的通知》(大教﹝2014﹞70号)

按实际免收学费、住宿费、教科书费、校服费、体检费。

全市公办普通高中在籍孤儿、残疾学生

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儿身份证明,残疾人证书

学生秋季入学后向学校提供区市县(先导区)民政部门开具的孤儿证明,残疾学生残疾人证,学校将免收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教科书费、校服费、体检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补贴给学校

 

 

 

4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

【规范性文件】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实施普通高中城乡低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政策的通知》(大财教﹝2016﹞669号)

1.公办城市示范性高中1400元/年,一般高中1200元/年

全市普通高中在籍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1.《普通高中城乡低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申请表》

2.城乡低保证

每年秋季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所属高中免学费申报审核:

 

1.申请。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

 

2.公办农村示范性高中1200元/年,一般高中1000元/年

2.审核公示。学校根据学生提供的证明进行审核,拟定享受政策学生名单并公示,确定免学费学生免收学费

 

3.民办高中按同类地区一般公办高中学费标准免除学费

3.所需资金由财政补助给学校

 

5

普通高中学生助学金

【规范性文件】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建立大连市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制度的通知》(大财教﹝2008﹞613号)、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教﹝2017﹞866号)

助学金标准为2000元/生·年

全市普通高中全日制在籍在校生中大连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重点考虑城乡低保家庭学生、低收入家庭学生、烈士子女、孤残家庭学生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1.《大连市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申请表》

2.城乡低保证、烈士子女证、孤残学生证明

3.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申请

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

 

评审

各学校根据政府助学金评审办法进行评审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学生名单并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市教育局将审核、汇总结果报市财政局

 

下达

市财政局将政府助学金下达给市财政局和各地财政部门

 

发放

政府助学金由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银行卡发放给学生

 

6

高中学生“寒窗基金”

【规范性文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寒窗基金的通知》(大政发﹝2000﹞94号)

寒窗基金的标准为一次性补助2000元

当年考入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特别困难的大连籍高中毕业生。特别困难指的是:城乡低保家庭学生或因病天灾人祸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1.考生家庭户口本、

2.城乡低保证

3.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困难证明

困难家庭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受助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各高中学校根据学校掌握的学生家庭基本状况,对学生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受助学生排序报区市县教育局审核确定。各区市县教育局整理汇总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资金拨付至各区市县,由各区市县按1:1比例配套后向受助学生发放

 

7

中职学生助学金

【规范性文件】《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大财教〔2012〕1008号)

中职助学金标准为2000元/年

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着重考虑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或家庭遭遇突发事件等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填报《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城市非农户口的学生提供户口本复印件,城市学生需提供低保证或家庭所在地民政等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伤病诊断等证明

申请

由学生本人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

 

评审

各学校根据中职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进行评审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学生名单并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各区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后,经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统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发放

中职国家助学金拨付与发放实行直通车式管理,由市县两级教育部门通过代理银行以银行卡形式发放给学生

 

 




附件3

大连市教育行政系统行政确认裁量基准(试行)

序号

事项名称

确认依据

确认条件

申请材料

确认程序

办理时限

确认

主体

1

中职教师、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十六条: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

各部门和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规范性文件】《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111号)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成立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中级职务的评审工作。

【规范性文件】《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112号)

第十七条 中学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由省、地、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并分别设立中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各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设立评审小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112号)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具体要求》(辽教发[2004]46号)

1.毕业证

2.学位证

3.专业技术资格证

4.教师资格证

5.继续教育合格证

6.岗位聘用登记表

7.《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及其填报内容的佐证材料

1.个人申报。申报人员按年度工作安排要求自主申报。

即时


2.单位推荐。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业绩成果等核查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方可向主管部门推荐。

10日

3.主管部门审查。各主管部门须对申报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检索、审查。

15日

4.审核。按管理权限,组织专家对通过各主管部门审查的材料进行条件审核。

25日

5.评审。召开评委例会,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审通过人员,报同级人社部门核准。

25日

中职教师、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五条 小学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由省、地、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领导,并在地、县两级分别设立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各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或学区设立评审小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1986]61号)

省直各系列主管部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和省职改工作的部署,制定本系列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实施办法,由省职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试行。受省人社厅委托授权,省教育厅负责高校教师、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中职教师4个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附件“三、省教育厅”(二)第7项: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下放后实施机关:市级政府。

【规范性文件】《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大委办发[2017]69号)附件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评审委员会(副高级)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规范性文件】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大人社发[2016]111号):各区市县组建初级职称评委会,负责所属中小学初级教师的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工作。评委会按照评价标准条件,对学校(单位)推荐的拟聘人选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高、中级)







《辽宁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辽人社[2016]55号)








1.毕业证

2.学位证

3.专业技术资格证

4.教师资格证

5.继续教育合格证

6.岗位聘用登记表

7.《大连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及其填报内容的佐证材料。

同上

同上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初级)

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

序号

事项名称

确认依据

申请材料

确认程序

办理

时限

确认

主体

2

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

普通高中学校新生注册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的意见》(辽教发〔2013〕87号):严格执行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学校应在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后,为学生办理学籍注册。不得违背学生报考志愿强行注册;为确保学生学籍的唯一性,从2013年秋季起,高一新生注册统一使用身份证读卡器进行新生信息建档,所读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照片、家庭住址等。从身份证中读取的信息,除家庭住址外,其它信息均不能修改,如涉及到身份证本身错误的,需重新办理身份证,再通过身份证读卡器获取。每张身份证只能注册一次学籍,学生不能在省内多地注册学籍。持港澳台及外籍身份证的新生,由市教育局统一上报省教育厅进行审核录入。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高一新生注册的电子学籍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逾期不予办理。

1.录取名单

2.新生二代身份证(外籍学生提供护照和202表)

1.学校将录取名单(外籍学生应同时报202表)报市教育局(录取名单加盖市招办印章);

2.市教育局将录取名单上传至学籍网;

3.学校在学籍网上进行注册。


即时

普通高中学生转入办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的意见》(辽教发〔2013〕87号):从2013年秋季开学起,凡办理学生异动手续的,由所在市、县教育局普通高中学籍主管部门办理,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除休学外在学期中不再办理。高中学生转学坚持同级同类互转的原则。毕业年级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予转学、休学。同城内各学校之间原则上不允许转学。转入我省的学生须持有转出省市教育局学籍主管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省级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就读学校提供的学生档案、户口簿等相关材料,经转入学校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所在市教育局汇总报省教育厅登记注册审核确认后,方可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转入学生的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由辽宁省教育厅高中教育处审核确认后有效。

1.书面转学申请

2.监护人和学生户口簿

3.外省转入的学生提供全国学籍信息系统打印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加盖转出学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章),本省外市转入的学生不用提供此表,只需提供学生学籍号、所在学校名称、年级、班级信息即可。

4.中考档案,包括县级以上招生部门下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注明当地中考满分的中考成绩

5.申请转入省级示范性高中的学生提供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该校性质(等级)证明

6.高中学生档案。高一新生在开学初时,原学校学籍档案若尚未建立可以不提供
7.转出省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前转入不提供,转入学生的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由辽宁省教育厅学前与高中教育处审核确认后有效)

1.学生监护人向学校提交转学材料;

即时

2.学校审核证明材料;

3.学校同意后在学籍网上提交转学申请并打印一式四份转学申请表;

4.学校将转学申请表加盖学校公章后连同转学证明材料一起报市教育局确认;

5.市教育局审核合格后在学籍网上核办该申请;

6.转出学校在学籍网上核办转学申请;

7.转出地市级教育局在学籍网上核办转学申请;

10日

8.学籍转入。

即时

2

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

普通高中学生转出办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的意见》(辽教发〔2013〕87号):从2013年秋季开学起,凡办理学生异动手续的,由所在市、县教育局普通高中学籍主管部门办理,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除休学外在学期中不再办理。

 转出学生须持接收学校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等相关材料,经转出学校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所在市、县教育局普通高中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转出学生的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由辽宁省教育厅高中教育处出具。

1.监护人提交书面转学申请

2.监护人和学生户口簿

3.转出学校同意接收的证明

1.学生监护人向学校提交转学材料;

即时

2.学校审核证明材料;

3.学校同意后在学籍网上核办转入学校提交的转学申请;

4.市教育局在学籍网上核办转学申请;

10日

5.学籍转出。

即时

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办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辽教发[2008]9号):第17条 学生因伤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可以休学。第18条 因伤病休学的,须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提交县区级(含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第19条 学生休学期限为1学年,连续休学最多不超过2年。第20条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由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须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批准,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即可复学。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学生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二周,向学校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继续休学。连续休学二年以上,若无特殊情况,学籍予以取消.



1.休学申请

2.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

1.学生监护人提交休学申请;

即时

2.学校审核;

即时

3.市教育局审核、备案。

10日

2

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

普通高中学生复学办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辽教发[2008]9号):第20条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由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须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批准,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即可复学。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1.复学申请

2.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

1.学生监护人提交复学申请;

即时

2.学校审核;

即时

3.市教育局审核、备案。

10日

普通高中学生退学办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辽教发[2008]9号):第22条 学生因患不可治愈的重症或患慢性疾病长期休学,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须有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学生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可以退学。
  第23条  学生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退学。
   第24条  自动退学。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6周或累计旷课8周及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经学校报请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埋。
  第25条 按规定退学的学生,学校不退学费。


1.退学申请

2.因病或伤退学的提供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

3.出国定居的学生提供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1.学生监护人提交复学申请;

即时

2.学校审核;

即时

3.市教育局审核、备案。

10日

2

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

普通高中学生借读办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辽教发[2008]9号):第14条 借读是指学生父母双方因公出国工作、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服役等特殊情况,学生频随父母跨省、市、县到其他学校临时学习。
  第15条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学籍所在学校证明及学籍所在学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向同级别学校提出借读申请,经借读学校和借读学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予借读。借读学生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借读学生学籍保留在原学校。
  第16条 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成绩和表现,由接收借读学生的学校考核,并由借出和借入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盖章后,提供给学生学籍所在学校。本省内借读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手册由接收借读学生的学校填写。省外借读学生的成绩和表现由借出学校提供成绩单和综合素质鉴定。借读学生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发放。

1.学生监护人提交借读申请

2.父母所在单位工作证明

3.学籍所在学校证明及学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1.学生监护人提交借读申请;


即时

2.学校审核;


即时

3.市教育局审核、备案。

10日

中等职业学校新生注册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2014﹞12号第6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应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学生系统为其建立学籍电子档案。中等职业学校新生秋季学籍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当年11月20日。

市级招生主管部门新生录取名册

1.学校依据市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新生录取名册进行电子学籍注册;

2.市教育局对学校电子学籍进行确认审核。

即时

2

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

中等职业学校学籍变动办理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第十四条,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

1.监护人提出异动的申请书

2.《大连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变动审批(备案)表》

3.休学、复学还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1.学生监护人向学校提交异动申请;

2.学校填写学籍变动审批表 ;

3.市教育局审批、备案。  




即时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验印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第三十三条,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1.大连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验印申请书

2.毕业生成绩单

3.学校理论教学计划表

4.学校实践教学计划情况表

5.验印明细表

1.网上提交毕业生信息;

2.打印毕业证书 ;     3.学校领取毕业证书;

4.打印毕业生验印材料;

5.市教育局进行毕业证验印。

即时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历认证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大残联发﹝2013﹞12号第三条,市教育局负责做好招收残疾学生、教学监督和学籍认定等工作。

【规范性文件】大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三条(二)1、毕业于我市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须先到我市教育局相关部门办理学历认证

《大连市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金申请表》或《大连市户籍准入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认证审核表》

1.持大连市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金申请表/毕业证书核实确认单,到市教育局认定学籍; 

2.户籍准入需要填写《大连市户籍准入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认证审核表》,市教育局审核认定,签字盖章。




即时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补办学历证明书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第三十八条,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补办学历证明书申请


1.持学校出具补办学历证明书申请到市教育局办理学历证明 ;         

2.市教育局审核办理;  3.学校加盖公章及校长印章,贴二寸黑白照片;  4.到市教育局加盖钢印。





即时

序号

事项名称

确认依据

确认条件

申请材料

确认程序

办理 时限

确认  主体

3

幼儿园 定级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地方行政法规】《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月10日审议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管理工作。

省、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学前教育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幼儿园实行按质定级、分类管理制度。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幼儿园定级结果。幼儿园办学水平和质量评估定级标准、幼儿园按质定级分类管理办法,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大连市教育局 大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幼儿园评估定级标准>的通知》(大教[2014]89号)。

量化分值900-850分(含850分)评定为四星级幼儿园;

量化分值850-750分(含750分)评定为三星级幼儿园;

量化分值750-650分(含650分)评定为二星级幼儿园;

量化分值650-550分(含550分)评定为一星级幼儿园。

1.《大连市晋升星级幼儿园申报表》

2.幼儿园自查报告

3.幼儿园量化定级自评表

4.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幼儿园的量化定级评分表

5.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幼儿园的评估认定报告

        

1.申请。申报四星级的幼儿园向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申报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幼儿园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即时

四星级幼儿园由市教育局评估认定,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下幼儿园由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评估认定

2.受理。市、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审核上报的材料,下发评估定级工作通知。

即时

3.审查。市、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分别组织专家对幼儿园进行实地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90日

4.决定。市、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将评估意见向社会公示后,对通过的幼儿园正式发文。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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