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1-07 11:22:57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西市监罚告字[2025]第1号
大连兴旺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向华等人以大连兴旺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违法行为案,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根据《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线索移送函》(西检线移[2024]4号)中关于该院查明的事实及附件中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对向华等人的判决[(2018)辽0203刑初94号判决书],向华等人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5年12月23日注册大连兴旺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在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89号25层6号,在2015年12月至2017年8月期间,向华等人以大连兴旺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00余万元。2019年7月21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向华等人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属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拟实施具体行政处罚如下:
吊销大连兴旺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梁胜鑫 冯志勇
联系电话:83647128
联系地址:大连市西岗区北京街39号
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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