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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岗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时间:2022-03-24 16:07:55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机构职责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

   3.2 监测与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先期应急处置

   4.3 区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流程

   4.4 现场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应急响应流程

   4.5 主要事故类型处置要点

   4.6 应急结束

   4.7 后期处置

4.8 应急保障

   5 预案管理与更新

   5.1 预案评估与修订

   5.2 应急演练

   5.3 宣传培训

5.4 奖励与责任追究

5.5 预案解释部门

5.6 预案实施时间

6 附则

 6.1 术语定义

 6.2 预案解释

 6.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强化底线思维,规范西岗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大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导则》《大连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西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西岗区行政区域内,在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废弃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快速反应,协同应对;预防为主,科学施救。

1.5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危险状态等因素,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6 应急预案体系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区政府部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

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成立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

总指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区长。

副总指挥:相关副区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区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驻区部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各街道办事处、生产经营单位。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主管危化品安全监管的副局长担任。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成员由事发街道、事发单位和参与救援部门相关人员构成。现场总指挥由总指挥授权或指派相关人员担任,负责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救援专家组、医疗救治组、抢险救援组、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环境监测与危险废物处置组、后勤保障组、通信组、电力组、信息发布组。

2.2 机构职责

  2.2.1 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本预案的实施。

  (2)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

  (3)决定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

  (4)指派现场指挥官,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5)批准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发布。

6)协调和调动所需应急资源。

2.2.2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收集、报告舆情信息;协调管理现场采访秩序;按照区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组织媒体刊播新闻报道;负责网络舆情信息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开展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工作。

(2)区政府办:负责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综合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和事发街道做好事故预防、应急准备、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协调专业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4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区应急管理局提出的品种目录和购置计划,做好所属应急救援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负责油气长输管道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综合协调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5)区财政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资金保障工作。

6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综合协调工作,协调大连供电公司做好事故现场及周边相关地区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7)区教育局:负责学校突发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校园师生做好应急疏散和中毒防护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8)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检查、指导区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9)区民政局:负责受灾人员临时救助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0)区商务局:配合相关部门、协调驻区企业做好临时救助生活必需品保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11)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医疗资源调配、卫生防疫等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12)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检测工作,对救援现场所需特种设备提供技术支持;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13)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14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市水务局保障事故现场用水,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水质监测和污染水域应急处置;协调开展事故现场排水保障、处置工作;负责协调提供地下应急疏散(避难)场所;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15)区公共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大连市通信管理局做好事故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及抢修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6)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相关单位提供风暴潮、海浪海洋水文信息;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17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周边及波及范围的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建议;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18)区公安分局:负责陆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综合协调工作;负责24小时110接警,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报警后,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维护人员撤离区域外围警戒,指导协调事故现场警戒和违法犯罪人员监控等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确认事故伤亡人数、伤亡人员姓名和身份等信息;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19交警大队: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协调相关部门调度运输车辆,提供转移危险化学品和运送人员、应急物资等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配合相关部门恢复交通基础设施;负责救援所需的人员、物资公路运输保障;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20)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挥协调消防队伍和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灭火和抢救生命的应急救援行动;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21)驻区部队:武装部和预备役团做好民兵和预备役的动员工作;组织部队和预备役部队参与抢险和救援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街道办事处:设立应急指挥机构,组织领导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先期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应急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与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相衔接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控制事态扩大。

2.2.3 现场应急指挥部职责

  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承担现场指挥救援、善后处置等有关工作。

  (1)综合协调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或相关危险化学品行业监管部门。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相关行业监管部门、事发街道,事发企业。

主要职责:组织制定现场应急救援方案,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领导的批示指示,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事发街道、事发企业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事故接报、续报和处置工作记录、归档等工作,完成总指挥、副总指挥交办的事项。

各成员单位要指派1名负责人参加综合协调、联络工作。

2)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相关行业监管部门、事发街道,事发企业。

  主要职责:参与制定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选调专家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3)医疗救治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相关部门、事发街道及事发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全力救治受伤人员,视情况协调医疗救治力量,并做好疾病及疫情防控;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医疗支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抢险救援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区城管执法局、区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驻区部队、事发街道、事发企业。

  主要职责:参与制定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调集救援力量和物资;按照专业要求,指导协调救援工作有序进行。

  (5)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区政府办、相关部门及事发街道。

  成员单位:区公安分局、驻区部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交警大队、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事发街道、事发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受灾群众转移疏散和事故救援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工作,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实施监控、缉捕,确定事故伤亡和失踪人员身份。

  (6)环境监测与危险废物处置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成员单位: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区自然资源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城管执法局、事发街道。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监测,确定危害可能影响区域及程度。

  (7)信息发布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街道,事发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统筹协调新闻发布工作,编制、审定新闻信息发布方案,确定新闻发布方式和内容;做好媒体沟通、衔接和相关服务工作;收集、引导舆论舆情,及时发布和通报有关信息。

  (8)通信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区公共事业服务中心

  成员单位:相关电信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通信设施抢修及救援通信保障。

  (9)电力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成员单位:事发街道、大连供电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供电设施设备抢修和救援电力保障,及时提供车载发电设备。

  (10)后勤保障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民政局、事发街道。

成员单位: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区商务局、事发街道,事发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物资和生活保障及被疏散群众的临时安置救助。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

  区政府、危险化学品行业监管部门及各街道要对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普查,建立风险隐患、救援物资、专家队伍、避难场所等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

生产经营单位和道路危险物品运输资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区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备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配套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应急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灾害的能力;与区政府、有关部门、所在街道及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区政府、有关部门在重大活动和重要时段,可采取限制危险货物车辆通行的预防措施。

3.2 监测与报告

3.2.1 信息监测

区应急管理局、有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危险源监测,及时上报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险情或其它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重要信息,及时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并按照指挥部指示上报。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预警发布工作;做好各类信息报告和应急救援的前期准备工作。

3.2.2 预警级别的确定、发布及解除

根据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数量、受事故影响范围等,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I级预警:预判为特别重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Ⅰ级事故及险情,用红色表示。

Ⅱ级预警:预判为重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Ⅱ级事故及险情,用橙色表示。

  Ⅲ级预警:预判为较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Ⅲ级事故及险情,用黄色表示。

  Ⅳ级预警:预判为一般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Ⅳ级事故及险情,用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原则上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由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Ⅲ级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Ⅳ级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或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指定负责人签发。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3 信息报告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按下列要求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1)事发现场人员要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同时开展自救互救。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如实报告所在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局和行业监管部门。

(3)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行业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核实有关情况,了解事故核心区情况(包括事故单位名称、地址、危险化学品种类及数量、人员伤亡和事故简要情况等)及工艺关联区和可能影响区域情况,适时研判、决策和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及时对相关情况进行跟踪核实;及时报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按照领导指示向上级报告;及时传达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和响应级别的指示。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Ⅰ、Ⅱ、Ⅲ级应急响应,是指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事故的响应。Ⅰ、Ⅱ级响应行动由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Ⅲ级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区应急指挥部及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在省、市响应启动后,服从上级指挥部指挥,全力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Ⅳ级应急响应:是指发生一般事故的响应。启动本预案及下级各预案,响应行动由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应迅速启动响应程序,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领导指示及时将事故现场情况、救援进展情况等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在应急响应时,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应及时报请上级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 先期应急处置

  4.2.1 事发单位初期处置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在避免发生次生事故的前提下,立即组织开展关阀泄压断料、灭火控火防爆、紧急疏散与抢险无关人员、集结专业救援力量等先期应急处置。

  4.2.2 事发地街道、相关部门及区政府(应急指挥部)先期处置

区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

(1)事发地街道:接到事故报告后,事发地街道应立即启动街道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疏散周边群众,了解相关情况并及时报告,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警戒工作。

(2)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了解事故核心区相关情况,并对事故核心区和相关责任人实施现场控制;根据化学品特性和泄漏、扩散的情况及火灾、爆炸所涉及的范围设立警戒区,并对通往事故核心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协同事发地街道根据事故可能波及范围,立即组织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有秩序地向上风、侧风向避难场所或安全地带撤离。

(3)区政府(应急指挥部)。迅速了解事故现场情况,掌握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特性、状态等信息,调集消防、医疗、交警、城管执法、电力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医疗救治、环境监测等工作。现场救援人员应根据事故危险特性和危险化学品处置方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2.3 提级响应

  当事故可能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时,由区政府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市政府报告,请求支援,启动市级应急响应。

  4.3 区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流程

  4.3.1 总指挥应急响应流程

  (1)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或委派副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并下达启动应急预案指令。

  (2)听取事发街道、事发单位和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关于事故及救援情况的汇报,研究批准救援方案,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3)超出全区救援能力时,决定向市政府请求支援,协调驻区部队派出专业救援力量。

  (4)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建议和请示,宣布结束应急响应。

  4.3.2 副总指挥应急响应流程

   1)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2)受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委派到现场承担总指挥职责时,执行总指挥应急响应流程。

  (3)协助或代表总指挥在现场召开区应急指挥部会议,研究确定现场应急救援方案。

  (4)组织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完成区委、区政府和指挥部交办的任务。

  4.3.3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流程

  (1)接到事故信息并核实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副总指挥、总指挥,并按照指挥部指示报告区委、区政府、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立即通知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

3)会同有关部门调集相关专家、救援队伍、救援装备赶赴事故现场。

   4)组织制定救援方案。

5)跟踪事故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副总指挥、总指挥,并按指挥部总指挥指示报告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

  4.4 现场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应急响应流程

  4.4.1 抢险救援组应急响应流程

  (1)组织调集相关专家、救援队伍、物资装备赶赴事故现场。

  (2)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提出消防和抢险救援建议。

3)根据事故发展态势,调集区本级救援队伍和物资赶赴现场;协调上级相关部门调集周边地区专业救援队伍和物资赶赴事故现场。

  (4)按照现场应急救援方案,组织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处置,控制和消除危险源。

  (5)组织协调开展现场清理和搜救工作。

  4.4.2 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应急响应流程

  (1)保护事故现场,参与制定现场应急救援和疏散方案。

  (2)调集警力,设立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

  (3)协调相关部门提供防护装备、物资和交通工具,做好事故现场及周边学校、商场、住宅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疏导、疏散工作。

  (4)保护应急救援物资和现场重要物资安全,保护已撤离群众家庭财产安全,做好治安工作。

  (5)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实施监控、缉捕,确定伤亡和失踪人员身份。

  4.4.3 医疗救治组应急响应流程

  (1)有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现场医疗救治工作。

  (2)根据事故伤亡情况,调集医疗救治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协调相关部门调派医疗专家紧急救治受伤人员。

  (3)根据事故现场危害因素,做好疾病预防控制。

  (4)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

  (5)指导事发街道、事发企业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家属联络与接待等工作。

  4.4.4 应急救援专家组应急响应流程

  (1)根据区应急指挥部要求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2)熟悉事故现场,根据事故救援进展情况,适时研判、优化现场应急救援方案,为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3)根据需要,参与事故调查等有关工作。

  4.4.5 环境监测与危险废物处置组应急响应流程

  (1)组织相关专业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环境监测。

  (2)分析监测数据结果,研判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提出环境次生灾害预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4.4.6 后勤保障组应急响应流程

  (1)接到启动应急响应指令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2)负责事故救援物资和生活保障。

  4.4.7 通信组应急响应流程

  (1)协调相关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和器材赶赴事故现场,查明事发地通信状况。

  (2)抢修现场受损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

  (3)根据救援需要,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4.4.8 电力组应急响应流程

  (1)协调相关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和器材赶赴事故现场,查明事发地电力状况。

  (2)抢修现场受损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

  (3)根据救援需要,提供应急电力保障。

  4.4.9 信息发布组应急响应流程

  (1)全程参加指挥部决策及组织实施等活动,全面了解掌握相关情况,统筹新闻信息发布工作,及时提出信息发布建议。

  (2)迅速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新闻应急例会,汇总舆论信息,研判舆情趋势,安排部署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3)负责新闻发布。编制、审定新闻发布方案,决定新闻发布方式和内容,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4)收集、汇总舆论舆情,及时调整报道方式和内容,做好媒体记者沟通、协调、服务和舆论引导工作。

  4.5 主要事故类型处置要点

  应急救援及指挥人员应按要求配备防护用品,在确保应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参照以下要点实施应急处置。

  4.5.1 火灾事故处置要点

  (1)确认火灾发生的位置、场所及构筑物的耐火极限。

  (2)确认燃烧物的类别、数量、储存形式及禁忌。

  (3)确定所需的专家和应急处置技术。

  (4)明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边环境。

  (5)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情况。

  (6)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对周边区域可能产生的影响,制定主要控制措施。

  (7)确定灭火方案。

  (8)确定应急救援力量。

  4.5.2 爆炸事故处置要点

  (1)确定爆炸地点和爆炸类型。

  (2)确定引起爆炸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形态和禁忌。

  (3)确定所需的专家和应急处置技术。

  (4)明确爆炸地点的周边环境。

  (5)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情况。

  (6)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及主要控制措施。

  (7)确定应急救援力量。

  4.5.3 泄漏、中毒事故处置要点

  (1)确定泄漏源的位置。

  2)确定泄漏危险化学品种类、形态。

  (3)确定所需的专家和应急处置技术。

  (4)明确泄漏源周边环境。

  (5)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情况。

6)明确气象条件、水文地质信息。

7)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及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

  (8)对泄漏扩散趋势进行研判,预测泄漏可能危及的范围和影响程度。

  (9)研判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

  (10)制定中毒医疗救治方案。

  (11)确定消除泄漏的控制措施。

  (12)确定应急救援力量。

  4.6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获救,或失踪人员经全面搜救,确认无生还希望,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监测符合有关标准,消除次生、衍生事故隐患后,根据专家组建议,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报请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4.7 后期处置

  4.7.1 善后处置

  (1)污染物处置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泄漏和受污染物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资源化或无害化处理。

  2)损害赔偿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开展事故损害赔偿。

  (3)善后工作

   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事发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善后和后续监测工作。包括人员安置与补偿、社会救助、卫生防疫、保险理赔、处置费用统计汇总等,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灾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4.7.2 调查与评估

  (1)事故调查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区政府委托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检测单位对事故进行取证、汇总,并将调查结果提交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后期评估

   应急行动终止后,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和人员共同开展总结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事故总体情况,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损害情况,应急行动的具体措施和效果,应急行动是否合理、适当,应急终止后的其它相关措施,应急行动产生的索赔费用是否合理,关于改进以后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等。

  4.7.3 恢复重建

应急结束后,受危险化学品事故损害的区域,由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财产和环境损害的恢复方案和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4.8 应急保障

  4.8.1 队伍保障

  应急处置队伍包括依托消防队伍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的专业应急队伍和社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突发事件发生后,队伍调动程序如下:

第一时间应急救援:事故初发阶段以事发单位救援人员及 事发街道、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调动的救援力量为主;区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现场抢救以区级应急队伍为主,事发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协助。

  4.8.2 物资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完善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企业要按国家相关规定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灭火等专用车辆由市“119”指挥中心统一调动。救援用铲车、吊车、挖掘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由区政府安排相关部门协调解决。抢救用客运、货运等运输车辆交警大队为主协调解决。现场医疗救护车辆、医务人员及应急药品器械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解决。区应急管理局应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合理配备配置防护器材;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抢险需要,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现场抢救专用防护器材(防毒面具、各种呼吸器、防护服)由事发单位、救援队伍自备。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抢险人员所需食品和饮用水供应。

  4.8.3 通信保障

  根据救援实际需要,由区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协调大连市通信管理局负责通信和信息保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保障通讯畅通,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

  4.8.4 交通运输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协调区交警大队负责做好交通秩序维护,为应急车辆开辟绿色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装备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4.8.5 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组织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和治安,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及时疏散群众,维持现场治安。

  4.8.6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有关区域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4.8.7 经费保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做好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若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由区 政府通过一事一议程序解决。

  5 预案管理与更新

5.1 预案评估与修订

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应急的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在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本预案应按照相关规定每三年进行重新修订完善,遇有特殊情况要及时修订。

5.2 应急演练

    区应急指挥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区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演练,应急演练可结合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演练进行或单独进行;区应急管理局应按相关规定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应急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修订预案,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和办法。

5.3 宣传培训

5.3.1 应急宣传

区应急管理局将本预案作为应急管理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应急宣传计划。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意识。

5.3.2 培训教育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相关部门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应急处置业务培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5.4 奖励与责任追究

5.4.1 奖励

  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5.4.2 责任追究

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6 附则

6.1 术语定义

  本预案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6.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824日发布的《西岗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西政办发〔2017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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