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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时间:2022-03-25 09:52:12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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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基本原则

1.6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指挥机构

2.2办事机构

2.3工作机构

2.4基层应急机构                     

2.5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预防与预警

3.1.1预防

3.1.2监测

3.1.3预警

3.2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信息报告

3.2.2基层先期处置

3.2.3应急响应

3.2.4指挥协调

3.2.5处置措施

3.2.6应急结束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3.3.2调查评估

3.3.3恢复重建

3.4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4 应急保障

4.1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4.2财力保障

4.3物资保障

4.4医疗卫生保障

4.5交通运输保障

4.6人员防护

4.7通信保障

4.8公共设施

4.9科技支撑

5 监督管理

5.1预警演练

5.2宣传和培训

5.3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预案管理

6.2预案实施


西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1.1 西岗区位于大连市中心,南北临海,地域狭长,纵贯大连市主城区。建设和管理好西岗,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1.1.2 西岗区是大连市的行政中心北部毗邻大连港,香炉礁立交桥是大连市的交通大动脉。东部的大连火车站、轻轨始发站和香炉礁长途客运站是大连市进出港人流的集散枢纽。南部的森林动物园、付家庄海滨浴场和滨海路沿线是著名的风景旅游区。辖区人口稠密,流动人口多,老旧小区多,高层建筑密集。政治、文化及国际交往活动频繁。受各类风险因素影响,存在诸多产生突发事件的条件。

1.1.3 制定本预案,对于积极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水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大连“两先区”高质量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高品质城区建设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及《大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西岗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根据其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山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事故、核辐射事故、火灾、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药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具体分级标准按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西岗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西岗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服从于《大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突出底线思维,树立红线意识,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与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有效机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环境危害和财产损失。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1.5.2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强化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采取得力的防范措施,尽一切可能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对无法防止或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尽可能避免造成恶劣影响和灾难性后果。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1.5.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条块结合,专业处置、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1.5.4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形成“上下结合、条块结合、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应急管理网络和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联动机制;实施广泛动员,依靠公众力量和全社会参与,形成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整体合力。

1.5.5 依靠科技,提高能力。健全应急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整合全区应急资源,构建功能完善、内容全面、覆盖面广、信息共享、决策科学的应急技术支持平台,建设统一管理、装备精良、技术熟练、反应迅速的专业救援队伍。联络专业知识精湛、处置突发事件经验丰富的决策咨询专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1.5.6 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相关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区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总的指导原则和总体制度安排。主要规定全区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明确各相关单位的职责和任务。由区政府制定,以区政府文件的形式印发,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2)区专项应急预案。是区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区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由有关业务部门牵头制定,经区应急管理局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以区政府办公室文件的形式印发实施,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3)区部门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防范和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制定的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本部门(行业、领域)的应对行动。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4)街道应急预案。由各街道办事处制定,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重点规范街道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以街道办事处文件的形式印发实施,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5)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居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内容,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以本单位文件的形式发布。

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由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制定印发,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报区应急管理局和公安部门备案。

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标准和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驻区中、省直企业及区属重点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的同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各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应当不断补充、完善。相互关联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职责和实际情况做好有效衔接。

2 组织体系

2.1指挥机构

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区政府组织指挥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区政府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总指挥部),负责参与由市级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处置的一般级别以上事故与灾难应对工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一般突发事件的指挥与处置工作;依法协调辖区驻军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事故与灾难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区委常委、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相关区委常委、副区长、区武装部长担任。成员由区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各街道办事处主任及辖区驻军相关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全区应对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审定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指挥、调动、协调相关部门实施一般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相关部门、街道党工委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分析总结全区年度应对突发事件工作。

区总指挥部下设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区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

区总指挥部或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可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指挥突发事件现场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区总指挥部或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综合协调组(由承担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的部门牵头)、抢险救援组(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应急专家组(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医疗防疫组(区卫健局牵头)、通信保障组(区大数据中心牵头)、电力保障组(区科工局牵头)、治安保障组(西岗公安分局牵头)、物资保障组(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区科工局、区商务局分工负责)、救灾核灾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交通运输保障组(区机关事务局、西岗交警大队分工牵头)、新闻宣传组(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分工负责)、调查评估组(由事故与灾害行业管理部门或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后勤保障组(由区政府、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分工牵头)、善后安置组(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分工牵头)等,根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事故与灾害的指挥与处置工作。

发生类似新冠肺炎疫情等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由区委、区政府作出处置决定和工作部署,根据需要成立领导指挥机构,加强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调度。

2.2办事机构

区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协调,建立工作协调联络机制,负责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日常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工作。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等职责,负责区总指挥部日常工作并指导全区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和反馈有关突发事件的重大情况和信息,并根据区总指挥部要求,向市应急局和区委、区政府报告;根据区总指挥部的指令,协助做好处置一般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相关工作,承担协调和调动应急处置队伍的有关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各街道、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区总指挥部决定的进展情况;负责区应急值班系统的建设及日常运行工作;负责预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按照区总指挥部要求,协调应急物资储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应急演练以及宣传培训等工作。

区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职责是:接收突发事件信息,应急联动。电话:83012884

2.3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是指承担相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的各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相关区级专项应急预案规定,区专项指挥部总指挥由区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担任。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相应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各专业领域突发事件的防范、治理与应急处置工作,是区总指挥部的专业支撑力量。具体负责或参与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区总指挥部有关决定事项;根据有关规定或区委、区政府、区总指挥部授权,牵头组织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承担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区总指挥部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与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后恢复和重建等工作;开展专业应急演练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2.4基层应急机构

各街道要在党工委和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相应的突发事件指挥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风险排查,组建基层应急队伍,组织实施辖区内各类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和处置工作。社区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依法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区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2.5专家组

专家组是指区政府各相关单位、各专项指挥部建立的各类专业人才队伍,可根据行业(单位)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业人才组成专家组,负责为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提供咨询和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机制。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应急管理基础能力建设,健全应急管理保障体系;强化城市应急力量,并充分发挥其对周边地区的辐射作用,提高全社会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1预防与预警

3.1.1预防

1)各街道、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考虑公共安全因素,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须的设备、设施和避险区域,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加强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强化以风险排查机制、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2)各街道、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加强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依法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相关单位要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3)各街道、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执行关于加强值班和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收集、报送辖区(行业)内外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信息。

3.1.2监测

1)各街道、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加强沟通协调,做到信息共享。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台风、洪涝、火灾、地质灾害、危险化学品经营和储运、环境污染、传染病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明确监测项目,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2)各街道、各部门和单位要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信息,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明确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对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要立即整改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制定应急预案,限期整改,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要依法依规停产整顿或关闭;必要时,要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相关部门、驻军单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

3.1.3预警

1)确定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事件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其预警级别分为I级、II级、III级和IV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2)发布预警信息

各街道、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日常监测结果,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并将分析结果报区政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或行业主管部门,由区政府或根据区政府指示由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电子显示屏、宣传车或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等特殊场所以及通信、广播、电视盲区应当采取足以使其周知的有效发布方式。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采取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 1 \* GB3及时收集、核实、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风险与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 2 \* GB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力量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 3 \* GB3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 4 \* GB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 5 \* GB3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供油和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运行;

 = 6 \* GB3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 7 \* GB3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波及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 8 \* GB3发布预警后,各单位和部门要及时组织分析并研判对本辖区和本行业可能影响的范围及危害程度等,及时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4)解除预警警报

经分析或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部门或单位要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和相关程序,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2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信息报告

1)各街道、各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加强值班和信息报送,收集辖区内外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事件信息,并向社会公开紧急通讯方式。

2)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及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在拨打“110”、“119”、“120”报警电话的同时,要立即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有关主管部门和区政府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电话:83012884

3)事件主管部门要向区委、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区委、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4)区应急指挥中心要与公安分局110指挥中心、消防救援大队119应急指挥中心建立突发事件信息联动机制,确保第一时间掌握事件信息。

5IV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以及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区、敏感人群、或可能演化为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信息和其他重要紧急情况,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并严格按照重要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规定要求,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6)区委、区政府在接到特别I级、II级、III突发事件报告后,要按照规定时限第一时间如实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区应急管理局要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特殊情况下,事发地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可直接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

7)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或境外涉我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3.2.2基层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或辖区街道办事处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开展营救行动,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向区委、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部门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相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协助处置。

2)事发地社区居委会和其他组织要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主动或按照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街道办事处要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3.2.3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

发生特别I级、II级、III级突发事件,总指挥部要立即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全区应急资源和各方面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和应对,并在第一时间报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发生IV突发事件,事发地街道要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本辖区应急资源和力量实施先期处置,并在第一时间报区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和相关程序,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2)基本响应程序

 = 1 \* GB3事发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是突发事件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启动以辖区内公安派出所、卫生服务中心及事件主管单位等相关部门为主体的先期处置机制。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对初步判定属于IV及以上级别的突发事件,应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分别向区应急管理局、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或事件主管部门报告。

 = 2 \* GB3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或事件主管部门对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报送的初步判断为属于IV及以上级别的突发事件,应快速做出综合分析,按照分级响应权限通知相关单位,并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前往事发现场。

 = 3 \* GB3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系统启动后,专项应急指挥部或事件主管部门应根据专项应急预案,及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3.2.4指挥与协调

1)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需要区政府处置的突发事件,可视情况启动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街道办事处、部门开展处置工作;涉及毗邻地区人民政府行政区域的,由市政府负责,或由区政府及毗邻地区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2)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区政府提出请求,由市政府负责突发事件指挥协调工作。

3)需要区政府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区总指挥部或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3.2.5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 1 \* GB3迅速核实事件相关信息,并及时报区委、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部门;

 = 2 \* GB3组织先期处置,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 3 \* GB3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现场,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协调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核实伤亡人员身份,排查未撤离人员,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转运;

 = 4 \* GB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油、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抢险救灾和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进行;

   ⑤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⑥启用区政府设置的区级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等;

   ⑦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以及大灾之后无大疫;

   ⑧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市场和社会治安秩序;

    = 9 \* GB3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街道办事处和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进行依法处置,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视台、外国驻华领事机构等重要机关和重点单位的警卫,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和重要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区总指挥部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区总指挥部或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或指导相关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①组织协调事发地街道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②制定并迅速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③协调调度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提供抢险救灾物资装备、卫生医疗设备、生活必需品等应急资源;

   ④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⑤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⑥研究处理其他事项。

3.2.6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适时终止应急处置措施,撤销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街道要及时统计上报本辖区遭受损失的情况。由区政府组织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依法依规给予抚慰、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法律援助。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疫情监控和环境污染消除监管等工作。协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依法做好理赔工作。

 3.3.2调查评估

 1)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责任;总结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向市政府报告。

 2)对于区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及敏感的突发事件,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区政府做出书面报告。

 3)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按国家、省、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3.3.3恢复重建

1)恢复重建工作由区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市政府报告。区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城建、通信、电力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油、供热等公共设施。

 2)需要市政府支持援助的,由区政府提出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4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信息发布应遵循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

1)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要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引导公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2)由区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及敏感的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根据区总指挥部的授权,由区委宣传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由市(中、省)直部门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市(中、省)直部门或授权区政府有关部门发布有关信息。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市主要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和新闻网站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 应急保障

 4.1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1)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区政府要积极整合应急资源,依托消防救援队伍或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或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市、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消防灭火、医疗卫生、地震救援、山林灭火、防台防汛、地质灾害应急、环境应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事故救援等专业队伍,配备专业装备,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驻军和武警部队应急救援力量。充分发挥驻军、民兵、预备役部队和武警部队的突击队作用,将驻军和武警部队应急救援力量纳入全区应急力量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健全军地协同机制、反恐联动机制,实现军地应急平台互联互通。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有针对性的训练和演练。

4)社会应急力量。街道和各部门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信息员队伍和信息报告网络。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形成群防群治队伍体系。

 4.2财力保障

1)区政府每年要安排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预防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执行。

2)区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区政府审批。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3)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4.3物资保障

1)区政府相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强化组织动员能力,确保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产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2)各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应急物资保障工作的领导,拟定与专项应急预案配套衔接的应急物资保障计划。在保证一定数量实物储备的基础上,采取多种预储形式,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

3)区发改局负责协调全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区科工局、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类别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和保障工作。

4)各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防止被盗、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在追究责任的同时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5)建立军队参加社会应急救援装备储备保障机制,加强应急救援装备的使用和管理。

4.4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局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建立并完善专业化的卫生应急队伍,根据应急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完善卫生应急组织管理、应急指挥、监测预警等系统,提高卫生应急保障能力。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5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或相关单位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在应急状态下,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依法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4.6人员防护

 1)区政府要规划和逐步建设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用的应急避难场所,完善应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

 2)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安全。

 4.7通信保障

 依托大连市通信管理局建立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多种应急通信保障方案,不断探索新的应急通信技术手段,满足极端情况下应急指挥工作需要。区大数据中心负责协调通信保障工作中无线电管理有关工作。

4.8公共设施

1)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沟通、协调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用油、用气、用煤、用水的基本需求。

 2)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要制定管用实用的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4.9科技支撑

1)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研究制定促进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建立健全全区应急平台体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按照国家和省、市统一规范的技术标准和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技术支撑、预警信息分析评估和发布、移动指挥等系统,满足值守应急、信息接报处理、视频会商、监测预警、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等功能。

 5 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1)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相关预案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2)街道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社区居委会、企业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

3)区应急管理局协同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或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4)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单位应组织开展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5.2宣传和培训

 1)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要通过图书、音像制品、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宣传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各级各类学校要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区教育局要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人社等部门要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体系,分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普通公务员等不同层次,定期组织应急管理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各级干部的风险防范意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3)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5.3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可给予通报表扬,确需表彰和奖励的,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信息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预案管理

1)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及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 1 \* GB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 2 \* GB3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 3 \* GB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 4 \* GB3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 5 \* GB3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 6 \* GB3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 7 \* GB3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6.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西政发〔2016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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