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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西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的通告

时间:2023-01-11 14:53:43 来源:区文化和旅游局 浏览次数:

文物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中华优秀文明资源。为进一步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以下简称“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通告如下:

第一条 本通告所称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包括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后由西岗区人民政府登记公布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及此后由西岗区人民政府依法登记公布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自公布之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依级别分类执行。本区行政区域内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 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要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保护是文物工作的主线,要在“保护第一”的前提下实现对文物资源的“有效利用”;管理是文物工作的关键,要通过“加强管理”保障“保护第一”和“有效利用”;研究是文物工作的基础,“挖掘价值”明确了“保护第一”保什么、“有效利用”怎么用;利用是发挥文物作用的路径,“有效利用”有助于实现“让文物活起来”、促进“保护第一”;“让文物活起来”是文物工作的导向,明确了文物工作在新时代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第三条 西岗区文化和旅游局是西岗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本区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责任;街道履行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主体责任: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使用人以及管理机构承担该文物保护工作直接责任。

第四条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西岗区文化和旅游局批准。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五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的历史风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就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同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无法避让古遗址、古墓葬等地下文物的,应当坚持“先考古、后出让”的原则,在工程范围内开展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制定针对性保护措施,考古勘探和发掘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七条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第八条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第九条 所有公民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凡发现擅自拆建、改建文物或损害文物的行为都应进行制止,并立即报西岗区文化和旅游局(举报电话:0411-83705317)。

第十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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