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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17 09:04:15 来源: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大 连 市 西 岗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西政行复字〔2022〕10号
申请人:大连某公司。
被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登记通知书》,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10月20日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登记通知书》,准许其使用在辽宁政务服务网核准申请成功的“大连市**咨询有限公司”名称。
申请人称:我司于2022年9月1日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申请公司核名,被核准允许使用“大连市**咨询有限公司”的名称,在核准后的一个月内,我司完成了注册资料、房屋租赁、人员招聘等前期工作,于2022年10月7日向被申请人递交了相关注册手续,窗口工作人员答复此名称不准使用,经我司经办人员说明已经过网上核准后,工作人员答复需再报上级机关审核。10月13日,接到了《不予登记通知书》。我司注册的“大连市**咨询有限公司”中“复读”二字取自宋代诗人陆游的《夜雨》:“取书欲读辄复休,却行出门搔白头”,大意是想拿书读又读不进去,想出门散心挠挠头又放弃了,这与当下的很多大中小学生迷惘的心理状态相吻合,我司成立教育咨询公司取名复读,并拟请相关专家正是为他们提供相关方面的咨询服务。被申请人通知中所说的“复读”作字号可能使公众受骗或产生误解与我司起名的初衷并不相符,请给民营企业提供宽松的营商环境。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具有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被申请人具有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2.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8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2022年10月12日下发《不予登记通知书》,上述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3.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为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申请人申请的名称中“复读”为字号,“教育咨询”为行业。“复读”在现代汉语词典里的解释是:“中小学毕业生因未能考取高一年级的学校而在原一年级学校重新学习,以待来年再考”。用“复读”作为行业“教育咨询”的字号,极易让公众误认为该公司是专门从事复读方面的教育咨询。若将“复读教育咨询”整体作为行业或经营特点,则该名称就缺少了字号部分,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因此,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八)项:“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第二十条:“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发现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企业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的规定,申请人申请的名称只是通过了系统自主申报,是否予以登记是在其提交企业登记申请后,由登记机关审查后决定,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登记。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登记的行政行为理由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予以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申请公司核名、注册登记及被申请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均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辽宁省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网上办理。申请人于2022年9月1日申请公司核名,2022年9月29日,申请人申请的公司名称“大连市**咨询有限公司”系统提交完成;申请人于2022年10月7日(国庆假期日)网上递交企业登记申请材料,10月8日被申请人在网上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当天在网上作出《不予登记通知书》,申请人看到《不予登记通知书》后到窗口向工作人员提出异议,2022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应申请人的要求,又向申请人下发了《不予登记通知书》纸质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3日收到该纸质版《不予登记通知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机打“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辽宁省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企业基本信息页面”、《不予登记通知书》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第十八条:“企业登记机关对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提交完成的企业名称予以保留,保留期为2个月……”、第二十条:“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发现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八)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企业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之规定,辽宁省企业登记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辽宁省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办理时,需要申请人自主申报核名、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审查登记两个步骤,公司名称最终以企业登记管理部门核定为准。《现代汉语词典》是汉语词语的权威工具,也是公众对汉语词语理解的基本来源,“复读”一词《现代汉语辞典》解释为:“中小学毕业生因未能考取高一年级的学校而在原一年级学校重新学习,以待来年再考”,其含义与申请人所述:“‘复读’二字取自宋代诗人陆游的《夜雨》:‘取书欲读辄复休,却行出门搔白头’,大意是想拿书读又读不进去,想出门散心挠挠头又放弃了,这与当下的很多大中小学生迷惘的心理状态相吻合”的解释大相径庭,被申请人依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认为申请人以“复读”作公司名称的字号,极易让公众误认为该公司是专门从事复读方面的教育咨询,因而决定不予登记并无不妥。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登记行为有法定职权,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登记通知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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