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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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案

时间:2023-05-26 16:54:46 来源: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西

行政复议决定书

         西政行复202215

 

申请人: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刘某13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2022年12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212月15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本案经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承租案外人大连某酒店桑拿场地经营期间拖欠了13名劳动者2022年2月至8月的工资未发放,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其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当与事实相悖,违背了不可抗力的因素,申请人并不存在无故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的工资的行为,因大连市第六次疫情发生于2022年1月12日第七次疫情发生于3月14日,第八次疫情发生于5月9日第九次疫情发生于8月28日,每次疫情发生申请人均积极响应并遵守大连市疫情防控中心下达的停业指令,故对申请人的经营状况产生了严重的影响,才导致部分员工工资未支付。在此期间出租方大连酒店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将不具有消防资质的房屋出租给了申请人,导致相关部门责令申请人停业整改,且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申请人热水,导致经营困难重重加之出租方突然给申请人断电、断水等行为使申请人不能经营

被申请人称: 1.职权依法。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申请人用工所在地属于西岗区行政管辖区域,被申请人具有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定职权。2. 程序合法。第一、依法受理投诉。第三人于20228月17日向被申请人投诉申请人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被申请人依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受理并立案查处。第二、依法展开调查,根据第三人提供的自诉材料、欠款微信截图、调查笔录,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7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申请人支付第三人2022年2月至8月工资。第三、依法告知申请人相应权利。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告知了申请人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行政救济途径。3.认定事实清楚。根据第三人提供的自诉材料和微信欠款截图,申请人实际经营者齐某某于2022年9月29日签字认可的《大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员欠工资明细表》作为证据,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存在无故拖欠第三人20222月至8月工资的违法事实。申请人提出是因“新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其拖欠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法》中未引入不可抗力免责条款,是因为劳动关系是一种从属性的不对等关系,不同于民事关系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而免责,则会直接影响劳动者生存权。劳动报酬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经济来源,即使出现不可抗力,劳动者的该项权益仍需予以维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五十二条第()项规定,解释本规定中“无故拖欠工资”,是指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和实施改制的用人单位外,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超过30日的行为。故依据《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认定工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 )项之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4.法律法规适用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责令申请人改正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法律法规适用准确,程序合法,恳请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至8月期间,第三人刘某等13人在申请人处工作,工作地点属于西岗区行政管辖区域。2022年8月17日,刘某等13名劳动者向被申请人投诉申请人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被申请人受理并展开调查。被申请人根据第三人提供的自诉材料、微信截图,对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齐某某调查询问认定申请人共拖欠13名劳动者工资合计166324元。被申请人于2022929日向申请人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2022年1011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先行告知书》,2022年1017日,被申请人作《行政处理决定书》,上述劳动保障监察文书均依法送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员欠工资明细》、《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先行告知书》、《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回证》及现场送达照片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本案中,第三人刘某13名劳动者就职于申请人,申请人用工地位于大连市西岗区行政管辖区域,被申请人具有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定职权。

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 的规定,被申请人受理劳动者投诉后开展调查工作,2022929日向申请人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依法送达责令申请人在限期十日内支付刘某等13名劳动者的工资166324元,并告知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10日内依法改正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拒不履行的,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申请人于2022年1011作出《行政处理先行告知书》,告知了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依法送达2022年1017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告知了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依法送达故被申请人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三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无故拖欠工资或者克扣工资案件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可以参照该用人单位同岗位劳动者的平均工资或者本市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认定工资数额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无故拖欠工资,是指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和实施改制的用人单位外,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超过30日的行为”申请人未支付刘某等13名劳动者2022年2月至8月工资166324元,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有刘某等13人自诉材、微信截图、询问笔录、《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员欠工资明细》作为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 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适用依据正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有法定职权,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2023年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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