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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06 16:57:54 来源: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大 连 市 西 岗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西政行复〔2023〕2号
申请人:程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是否受理投诉并告知的法定职责不服,2023年1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于2023年2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本案经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未履行投诉是否受理的法定告知职责违法。
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举报投诉);2.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未履行投诉是否受理的法定告知职责违法;3.被申请人主体适格。
被申请人称:1.依法行使职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权。2.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能。2022年12月21日,申请人邮寄的中国邮政信函件,邮寄地址为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日新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由于在全国疫情放开期间,所内执法人员大面积感染新冠,无法直接转交。日新街道管理所将该信函件转交至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投诉举报件分属辖区进行认定后分拨流转至辖区监管所双兴市场监督管理所。双兴市场所在接到该投诉举报件后,被申请人对信函件进行甄别,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认定该件既包含举报诉求又包含投诉诉求,并分别对投诉行为和举报所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履职。针对举报诉求,于2023年1月12日对投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进行现场核查。经查验并调取了被投诉举报产品的生产厂家《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产品出厂检验报告》、《食品生产许可明细表》、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材料后。被申请人认为投诉内容与实物及宣传中的表述不符,分属于不同性质产品,举报内容不实,不符合立案标准。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制作《不予立案审批表》。针对投诉诉求,被申请人认为投诉举报内容“海参鲍鱼”为调味汁的用途对象,并且在食用方法中写明可蘸食使用,或者用于制作捞饭或者汤使用,投诉内容同申请人提供的“猴头菇饼干”等案例分属于不同性质和概念,不具有参考性。并于2023年1月12日,决定对当事人投诉内容不予受理,并制作《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由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未规定告知方式,被申请人在1月16日先后向申请人程某预留手机号拨打了四次电话,预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结果,均为无人接听的状态。3.法律适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向市场局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邮寄地址等渠道进行。被申请人接收投诉举报的邮寄地址为大连市西岗区北京街39号。被投诉举报业户的监管机构为双兴市场管理所。2022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日新街道管理所签收了申请人寄出的举报投诉履职申请。签收机构也不是被投诉举报的商户的监管部门。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于申请人邮寄错误地址,导致延期流转至双兴市场所,双兴市场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件后亦依法履行了投诉举报的处理义务也履行了告知义务,不存在申请人所述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调查未发现申请人所述违法情形,经核查没有证据初步证明被投诉举报公司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正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九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经调查不具有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正确。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21日,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日新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收到申请人程某某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因申请人邮寄的地址不是被申请人公布的邮寄地址,日新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将投诉举报材料转交至被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被申请人收件后,将投诉举报件分拨流转至辖区双兴市场监督管理所处理。针对申请人的举报诉求,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2日对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于2023年1月12 日作出《不予立案审批表》。针对申请人的投诉诉求,被申请人决定对其投诉内容不予受理,于2023年1月12日制作《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2023年1月16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拨打申请人预留的电话号码,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结果,申请人未接听。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投诉举报信信封复印件、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电话座机通话记录照片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由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的行为属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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