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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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某某不服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街道办事处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案

时间:2023-07-06 17:01:45 来源: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西

行政复议决定书

         西政行复〔2023〕6

申请人:  

被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限期内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不服2023年2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2023年2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限期内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并作出书面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位于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号的房屋因建设项目被征收,为核实征收项目的合法性,请人于2023年1月2日以中国邮政 EMS 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表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如下内容“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房屋搬迁补偿协议。”经查询,被申请人2023年1月3日签收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但至今仍未予以书面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被申请人自签收后,一直未予答复,也未告知申请人依法进行延期答复,至今显已超过法定期限。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应尽的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该不作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 1.未能如期答复毕息公开申请的原因:2023年1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送了邮件该邮件由传达室签收,一直滞留在传达室。另一方面,被申请人未主动发现并知晓申请人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表》2.对毕申请内容的答复情况:接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后,被申请人高度重视,并于第一时间责成专人核实处理。2023年2月23日,被申请人向毕致电了解诉求,其本人拒绝接听电话,由其爱人及其律师与本单位工作人员沟通。经核实相关事实情况,根据《大连市西岗区街道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不是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的,该申请涉及的项目征收工作职能不属于被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无权调处相关卷宗2023年2月27日,被申请人向毕寄送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经确认,于当日签收。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表,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3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未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回复。2023年2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八一路街道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于当日通过顺丰快递送达至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中国邮政EMS邮寄信封照、信息公开申请表EMS邮件签收截图、八一路街道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顺丰快递签收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3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至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时,仍未向申请人作任何答复,不符合上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应当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鉴于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2月27日作出《八一路街道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并告知申请人违法。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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