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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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不服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不予立案案

时间:2023-09-20 17:05:18 来源: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西

行政复议决定书

西政行复〔202315

 

申请人:唐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2023年4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418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月30日通过挂号信向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2022年1月14日,在某超市购买盒装寿司萝卜,创可贴日本100,清净园烤牛排酱840,不倒翁炒鸡肉汤调料,75个装创可贴1p,创可贴,明太鱼汤,花费359.8元一事,被申请人未告知举报是否立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经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距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信超过35个工作日,未收到任何案件回执,被申请人已经属于超期不予告知举报事项立案情况,属于办案流程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依法行使职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投诉举报法定职权。2.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核查的职能。2023年2月8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立即开始调查。2023年2月16日,被申请人到该超市检查,该超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齐全,2月17日,该超市经理来到被申请人所属市场管理所,向管理人员提供了产品的报关手续、质检报告等证据,证明其全部案涉商品均通过海关检验合格准予进口销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时未要求调解,其请求均为举报请求,但未提供申请人相关身份信息,被申请人没有义务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和处理结果。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尽到了调查的法定职责,举报处理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证据材料中邮寄给被申请人的挂号信封号码为***,与其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述挂号信号码***不一致,但被申请人收到的挂号信封号码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述挂号信号码是一致的;申请人证据材料中在某超市购买小票载明时间是2023年1月14日金额408.30元与其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以及给被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中所述购买时间2022年1月14日花费金额359.8元不一致,但被申请人证据材料中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内容与申请人证据材料中的投诉举报材料内容是一样的;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6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在确认申请人的6个请求均为举报请求后,对申请人举报的商家及案涉商品进行了调查,经查,案涉商品均通过海关检验合格准予进口销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寄发信封照片及被申请人签收凭证、被申请人收到的投诉举报信及寄发信封照片、某超市购买小票、购买商品照片、调查报告、某超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主体合法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了分别处理,在确定投诉举报请求均为举报请求后,立即到被举报商家进行调查核实,在认定被举报商户不存在违法行为后不予立案并办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由于申请人未提供身份信息,被申请人对该举报可以不按照实名举报处理,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告知投诉举报是否立案的行为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不告知申请人的举报在法定期限内是否立案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202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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