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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0 17:06:26 来源: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大 连 市 西 岗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西政行复〔2023〕16号
申请人:唐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4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月30日通过挂号信向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2022年1月12日,在某超市购买物品总共花费273.13元一事,被申请人未告知举报是否立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经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距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信超过35个工作日,未收到任何案件回执,被申请人已经属于超期不予告知举报事项立案情况,属于办案流程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依法行使职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权。2.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核查和案件线索移送的职能。2023年2月8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在确定其请求均为举报请求后,立即开始调查。经查,被申请人认为某超市销售的物品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依据《下发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7.【一般规则】:违法行为发生地在主城区的,原则上由执法队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名义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的规定,被申请人将案件移送至大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队。依据《下发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9【举报处理的告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执法队、其他县市场监管局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被申请人认为案件是否立案应由大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告知,且申请人未提供相关身份信息,被申请人和大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没有义务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和处理结果。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尽到了调查处理和移送的法定职责,举报处理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以及给被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中所述购买时间2022年1月12日及花费金额是一致的,均为273.13元,但与其给被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中在某超市购买小票载明的购买时间2023年1月12日及金额300.22元不一致;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6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在确认申请人的6个请求均为举报请求后,被申请人立即对申请人举报的商家及案涉商品进行了调查,调查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核查了案涉商品检验、检测报告、生产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货单等证据材料,发现案涉商品涉嫌存在未标注营养标签问题后,被申请人将该案移送至大连市市场监管行政综合执法队。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寄发信封照片及被申请人签收凭证、被申请人收到的投诉举报信及寄发信封照片、某超市流水小票、购买商品照片、现场笔录、生产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检测报告、某公司进货单、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交表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主体合法。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了分别处理,在确定投诉举报请求均为举报请求后,立即到被举报商家进行调查核实。被申请人经核查,发现被举报商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据《下发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7.【一般规则】违法行为发生地在主城区的,原则上由执法队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名义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之规定,被申请人将该案件移送至大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及《下发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9【举报处理的告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执法队、其他县市场监管局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是否立案及告知举报人应由大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决定,申请人未提供相关身份信息,被申请人和大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对该举报可以不按照实名举报处理,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告知投诉举报是否立案的行为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不告知申请人的举报在法定期限内是否立案。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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