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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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大连市西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决定案

时间:2023-09-20 17:07:34 来源: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西

行政复议决定书

西政行复〔202317

 

申请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2023年4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421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强制拆除决定

申请人称:物业为保证小区居民下水管线不发生拥堵和粪水横流问题,经业委会及全体业主通过,建立此房屋,房内有化粪池,需要经常清掏和吸取污水,防止清污工作中产生异味和影响园区内的环境卫生,此用房是对该设施进行保护并方便每天作业,一旦拆除将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物业将不能为整个园区排污。西岗区执法局认定物业用房为违建,没有按照正规的执法程序,先出示工作证表明身份,刚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后,立即就开始暴力拆除,强制拆除决定书上明确写着“决定于2023年4月19日至2023年4月21日强制拆除”,也就是在这个时间内,申请人可以搬出设备和工作人员,在申请人告知他们屋里有东西和人员的情况下,继续暴力拆除,造成人员受伤和物品损坏,西岗区执法局的这种野蛮执法,选择性执法,申请人表示强烈不满。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依法具有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被申请人是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辽宁省大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和经省政府批准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批复的《关于在大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大连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独立进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机构。根据大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城市规划行政执法体制的实施意见》以及大连市西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西岗区城市规划行政执法体制的通知》被申请人在规划管理方面,负责行使西岗区所辖区域内的城市规划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实施区政府责成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2.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2021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在巡查中发现申请人在西岗区某街某号南侧存在搭建建筑物的行为,执法人员立即调查核实,履行执法程序。2021年12月22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并拍照留证;同日,对某物业公司时任物业经理贺某进行约谈并制作了《调查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2日下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24时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并张贴《公告》。因申请人未在期限内对违法建筑物自行拆除,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8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催告书,再次责令申请人对违法建筑自行拆除。2023年4月19日,因申请人仍未对案涉违法建筑物进行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规定,执法人员向其送达了《强制拆除决定书》,决定强制拆除该处违法建筑。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多次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权,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3.违法事实认定清楚。经查,某物业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前在西岗区某街某号南侧搭建建筑物一处,面积16.2平方米,现场检查及后续的调查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未提供任何规划审批手续,上述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照片为证。4.法律法规适用正确。针对申请人违法建设行为,被申请人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行为的,适用法律准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21年12月22日前在西岗区某街某号南侧搭建建筑物一处,面积16.2平方米,建于2019年,用于物业方便业主维修化粪池存放工具使用。自被申请人现场勘验至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规划审批手续。在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8日下达《催告书》后,申请人于2023年1月13日,向被申请人递交了2023年2月15日前将此违法建筑物自行拆除完毕的《承诺书》。被申请人在履行执法程序中,现场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拍摄了照片,对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时任物业经理贺某进行约谈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在申请人未提供搭建建筑物相关审批手续后,2021年12月22日向申请人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在《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告知享有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权利2021年12月22日在申请人的建筑物上张贴《公告》2022年10月8日在申请人的建筑物上张贴催告书》,在《催告书》上没有告知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2023年4月23日向申请人下达了《强制拆除决定书》。在《强制拆除决定书》上告知享有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权利。上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催告书》、《强制拆除决定书》等均依法送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调查笔录、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公告》、催告书》、《强制拆除决定书》、承诺书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辽宁省大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关于在大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城市规划行政执法体制的实施意见》以及《关于调整西岗区城市规划行政执法体制的通知》,被申请人在西岗区域内行使规划和建设用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含临时建筑)或设施,主体合法。

申请人在西岗区某街某号南侧搭建建筑物,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之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被申请人履行执法程序之前,申请人搭建的建筑物未取得任何规划审批许可,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行建设工程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进行建设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之规定,在被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公告》《催告书》后,被申请人可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但被申请人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前,在《催告书》中没有告知申请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但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3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202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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