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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8 17:10:48 来源: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大 连 市 西 岗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西政行复〔2023〕24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立案决定,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5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回复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2月20日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西岗区某茶行”涉嫌售卖三无食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普通食品宣传功效及疗效、经营者骂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并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要求处理投诉,组织调解和查处被举报商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5月8日作出回复:经查,未发现违法内容,商家已停业。申请人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申请人投诉举报里含有投诉举报内容的,被申请人应分开处理投诉举报,但被申请人并没有按照规定分别处理投诉举报,明显程序处理不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日受理,在2023年5月8日完结,已超出规定期限,明显程序处理不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申请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申请人于2023年2月20日进行投诉举报,但被申请人并没有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做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也并未告知举报人,明显程序处理不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对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调解不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申请人购买的茶饼为预先定量包装,应当符合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关的标签要求。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又根据《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应当立案查处,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在执法中存在包庇违法商家的同时,也缺乏执法经验。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中,附件上传了所有相关违法的证据,被申请人回复说未发现违法行为,属于乱回复。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依法行使职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权。2.被申请人举报处理程序合法,依法履行法定职责。2023年2月20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在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上的投诉,称其于2023年2月13日通过微信在西岗区某茶行购买的茶饼存在问题,并要求调解退货退款、赔偿道歉。接到投诉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日告知申请人受理投诉。被申请人通过实地走访和询问物业公司,发现经营者已不在注册登记地址经营,多次电话也均未联系到经营者。2023年5月8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回复申请人:“经查,未发现违法内容,商家已停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0日收到申请人投诉,2023年3月1日告知受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8日告知当事人商家已停业,终止调解。通过平台确认,申请人进行的是投诉,因此,被申请人按照投诉进行处理和回复并无不妥。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尽到了调查处理和回复的法定职责,投诉处理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2月13日通过微信转账给西岗区某茶行购买白茶饼一包,2023年2月20日,申请人向12315平台投诉该茶行销售三无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67条、71条的规定,要求退一赔十调解,退货退款,并给予申请人道歉。被申请人2023年2月20日接到申请人的投诉,2023年3月1日在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并开展实地调查,经某茶城招商管理部工作人员证明,得知经营者已于2019年5月10日撤出该经营地点。2023年5月8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答复:“经查,未发现违法内容,商家已停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微信转账截图、辽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全国12315平台相关信息页面截图、现场走访照片、某茶城招商管理部工作人员的证明材料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二条“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主体合法。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案涉全国12315平台相关页面截图确认申请人于2023年2月20日向被申请人进行的是投诉,并不包含举报的内容,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于2023年3月1日告知申请人决定受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开展调查,经实地查看被投诉商家经营地址,询问被投诉商家管理部门,确认其已经不在原地址处经营后,在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经查,未发现违法内容,商家已停业”并无不妥。由于申请人在投诉中有退一赔十的调解诉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之规定,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的结案反馈时间符合规定的期限。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结案反馈。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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