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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30 21:51:53 来源: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大 连 市 西 岗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西政行复字〔2022〕13号
申请人:葛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11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在撤销前停止施工。
申请人称:1.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三)……加装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日照、采光、通风和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未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我户作为可能受到通行、日照、采光、通风和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已明确向某街道提出了反对意见,此项工程已不符合加装电梯议定标准,却被被申请人发放了施工许可证,严重违法了《意见》条款。2.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五、实施程序(一 )……加装电梯服务单元内的全体业主应进行充分协商,就加装电梯部位、电梯类型、资金筹集、电梯监管责任、电梯运行、电梯维护管理费用等有关事宜进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同时确定实施主体”,此标准未满足,不具备进入公示阶段的条件,却进行了公示并推进,严重违反了《意见》条款。3.我户反对意见书面反馈某街道,街道告知我户已将反对意见反馈到被申请人,同时,反馈至被申请人的公示结果也明确提出了我户坚持反对的结果,被申请人在未满足议定标准的情况下、未与我户有过任何沟通的情况下、未对我户作为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和感受进行任何考虑的情况下,审批发放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存在严重的知法犯法、知规犯规的行为,严重破坏了人民群众感情,严重违反了政务机关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实施的行政许可具备法定职权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中共大连市西岗区委办公室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西岗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第五款,被申请人具有西岗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法定职权。2.被申请人实施的行政许可程序合法。根据《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审批和验收程序的通知》审批流程、《关于进一步优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审批在线办理流程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第3项、《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公示中反对意见认定的复函》,**街*号*单元电梯加装实施主体于2022年11月1日提交了许可申请,某街道办事处出具了公示结果,1名业主反对,加装电梯设计单位提供加装电梯后不会存在通行、日照、采光、通风和口音等直接影响的专业性论证报告,但反对方不予以认可,坚持反对。被申请人在线核验了实施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材料符合要求后,当日办结,于2022年11月1日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被申请人实施的行政许可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人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优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审批在线办理流程的通知》、《关于明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审批和验收程序的通知》、《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公示中反对意见认定的复函》等法律法规作出的。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许可具备法定的职权依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对我局行政许可行为予以支持。
经审理查明:本案涉及的加装电梯住宅名称是大连市西岗区**街*号*单元,该单元共有7层,13户居民,申请人是该单元某号业主,大连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是业主委托授权的加装电梯项目实施主体。2022年7月18日,该单元12户业主签订“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申请人未在该协议书上签字,2022年8月3日大连市西岗区某街道根据该单元业主代表2022年7月29日提交的加装电梯公示的申请进行加装电梯公示,2022年8月18日,某公司为该单元出具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论证报告》,报告显示:加装电梯后不会存在通行、日照、采光、通风和噪音等直接影响,2022年10月19日街道公布公示结果,公示结果显示:该单元业主13名,建筑总面积1653㎡,参与表决业主13名,同意业主12名,占参与比重92.46%,建筑面积1528.48㎡,占比92.43%,1户反对,面积124.52㎡,反对理由是议定过程、采光、通风、噪音、隐私等问题,街道告知加装电梯设计单位提供了加装电梯后不会存在通行、日照、采光、通风和噪音等直接影响的专业性论证报告,但反对方坚持反对加装电梯,因疫情影响,双方电话沟通,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11月1日,该单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实施主体大连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在线申请办理,并递交了施工许可申请书;街道公示结果证明、业主书面协议;地勘报告;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设计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各方责任主体授权书、承诺书、参建单位负责人和机构组成、实施主体授权委托书;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承诺书等需要在线核验的全部材料,被申请人在线核验了实施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后,认为其符合要求,于当日颁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关于再次反对**街*号楼*单元加装电梯的意见书;施工许可申请书;街道公示结果证明、业主书面协议;地勘报告;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设计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各方责任主体授权书、承诺书、参建单位负责人和机构组成、实施主体授权委托书;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承诺书;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论证报告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中共大连市西岗区委办公室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西岗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第五款“负责全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具有法定职权。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改善城市老旧小区人居环境和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意见要求各地可因地制宜确定改造内容清单、标准和支持政策。根据《关于明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审批和验收程序的通知》“二、审批流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在完成街道办事处公示后,直接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审批在线办理流程的通知》“一、全流程在线通办: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审批手续原则上通过‘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在线申请办理;二施工许可材料清单:各地区审批部门应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及时受理,限时办结。审批部门受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时,应在线核验以下材料:1.施工许可申请书;2.街道公示结果证明、业主书面协议书;3. 地勘报告;4.房屋安全鉴定报告;5.设计合同;6.施工图设计文件;7.施工合同;8.各方责任主体授权书、承诺书、参建单位负责人和机构组成、实施主体授权委托书;9.《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承诺书》”、《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具体措施(三)压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3.既有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不超过8个工作日,其中:施工许可阶段办理时限不超过1个工作日”。大连市西岗区**街*号*单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实施主体通过‘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提交的审批材料符合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在线审查后于当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无不妥。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加装电梯项目不满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议定标准、未达到公示要求却公示以及未与其有任何沟通等事实和理由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且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三)议定标准。加装电梯须经本单元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以下简称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占用其他单元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取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加装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日照、采光、通风和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未提出明确反对意见”、《大连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公示中反对意见认定的复函》“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关于‘加装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日照、采光、通风和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未提出明确反对意见。’的规定,对于居民以上述原因提出反对意见的,可由贵局或街道组织加装电梯设计单位进行论证,经论证不会存在通行、日照、采光、通风和噪音等影响的,可继续开展下一步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审查了实施主体提交的大连市西岗区某街道“加装电梯公示”、“公示结果”以及加装电梯设计单位大连某公司“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论证报告,其内容清晰显示了加装电梯项目的议定过程、表决结果、与申请人协商的过程以及电梯设计单位针对申请人的反对意见作出的不会给申请人造成日照、采光、通风、噪音和隐私安全等直接影响的论证报告,其中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无论是户数占比还是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因此申请人提出的理由和依据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法定职权,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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