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公开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时间:2022-04-20 11:14:57 来源: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大 连 市 西 岗 区 人 民 政 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西政行复字〔2021〕4号
申请人:熊某
被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登记申请人为大连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服,于2021年9月15日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9月15日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登记申请人为大连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
申请人称:2021年8月26日,本人到成都市金堂县市场监管局办理营业执照登记,被告知本人于2017年4月13日在大连市西岗区注册大连某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被吊销执照,并被列入全国黑名单。实际上本人从未开办此公司。本人对大连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17年4月13日注册登记时将本人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事毫不知情,事后也没有进行追认,也未将身份证借给他人使用。上述开办公司行为是他人冒用本人身份信息进行的行为。
被申请人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承接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责,因此被申请人具有公司登记法定职权。2017年3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投资人熊某、杜某某委托的代理人李某某提交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017年3月29日下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017年4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投资人熊某、杜某某委托的代理人李某某提交的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公司申请人应当对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即行政法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之三、(三)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被申请人依据投资人的申请,受理、审核了投资人所提交的相关登记材料,认为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及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2017年4月13日被申请人下发了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材料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经审理查明:因公司登记监管事权下移,原属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大连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转至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监管,本案所称被申请人包括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名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投资人熊某、杜某某委托的代理人李某某提交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并下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017年4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投资人熊某、杜某某委托的代理人李某某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材料,依法定程序受理,并于2017年4月13日下发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
另查明:熊某原户籍地址:重庆市潼南区(重庆市潼南县现已更名为重庆市潼南区)塘坝镇**村**组**号,身份证号:500223***,2010年4月20日因夫妻投靠,户口由原籍迁至四川省江油市大堰乡**村*组,2007年9月27日在重庆市潼南县(现重庆市潼南区)塘坝镇派出所办理二代身份证。因合村并组,**村、**村先后合并至**村,熊*户籍地变更为四川省江油市大堰镇**村*组*号。大连某贸易有限公司登记申请时法定代表人熊某所用身份证为重庆市潼南县(现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签发的二代身份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企业机读档案登记材料、企业设立登记档案卷宗、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塘坝镇派出所关于熊某身份核实情况的复函、户籍迁出注销证明、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户口迁移证存根、江油市公安局大堰派出所关于四川省江油市大堰镇村民熊某住址变更的情况说明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三、(三)“明确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之规定,申请人的请求内容属于因工商登记引发的民事纠纷,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5日
大连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411-82758892 举报邮箱:dljubao@dlswxcb.com
西岗区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411-39410943 举报邮箱:xgqwxb507@163.com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网站主办单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技术支持:西岗区大数据中心 辽ICP备19016233号-1
地址:大连市西岗区北京街77号 联系电话:0411-83610810
您是第位访客
网站标识码:2102030006 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