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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7 09:28:00 来源: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大 连 市 西 岗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西政行复〔2023〕23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4月27日作出的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于2023年5月9日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5月13日,本机关接到大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被申请人责令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按照申请人在2023年4月3日提交的《申请行政信息公开》的书面材料以及在2023年4月12日提交的《申请行政信息公开的补充说明》给予书面答复和信息公开。
申请人称:大连市教师大厦三次分配、1997年大连中小学教师集资化分房,涉及的是解决全大连中小学教师的居住权的问题,政府肯定有相关的政府指导性文件,同时,大连市教育局、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和大连市第五中学也应该执行政府文件,并且应该保存这些相关文件。作为西岗区教育局没经过请示上级,就批复把住房全款卖给秦**老师,又拿不出政策依据,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广义上的行政信息公开是包括所有行政信息公开,除了国家秘密,机密文件,所以,申请人属于利害关系人,相关的行政机关应该公布相关信息,以判断住房分配是否合规、合法。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作为西岗区教育局的上级单位,应该有权力监督和责令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的行政信息公开工作,给申请人公布相关政策和信息,申请人特提起复议,望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具有答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职责及法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答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职责。被申请对全区各部门的信息公开仅有推进、指导、协调、监督义务,并不具有依职权或申请人意愿向其他部门转交信息公开申请及向其他部门搜集、组织材料代替部门答复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律义务。2.被申请人出具的《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的基本情况。2023年4月18日,被申请人通过大连市政务公开平台收到申请人张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 1993年-2000年前后关于大连市教师大厦分配政策、决议、审批文件、申请条件等信息。1997年-1998年大连市实行城市中小学教职工集资建房并与房改并轨相关文件、政策、决议、审批文件、申请条件、退款方案等信息。1998年后,大连教育部门实行货币化分房的政策、决议、审批文件、申请条件、补充方案等信息。”申请人的具体诉求并非西岗区政府办公室制作或保存的信息,乃西岗区教育局职权范围,因此,被申请人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并于4月27日通过EMS邮寄至张某地址,明确告知其向西岗区教育局申请。3.被申请人出具的《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8日收到张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3年4月27日给予答复,符合上述规定。4.被申请人出具的《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适用行政法规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申请人出具的《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是依据上述规定作出的。
综上,被申请人出具的《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事实清晰,程序合法,适用行政法规正确,请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8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3年4月27日作出了《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告知书上告知申请人负责公开的单位、地址、联系人及电话,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人张某于2023年4月28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申请人签收《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凭证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处理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主体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之规定,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是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的信息,不应由被申请人负责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之规定,被申请人在《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上明确告知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理由,申请人应向西岗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并告知西岗区教育局的地址、电话、联系人,并无不妥。被申请人2023年4月18日通过大连市政务公开平台收到申请人张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3年4月27日作出《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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