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首页 /信息公开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刘某某不服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投诉举报未告知是否受理立案案

时间:2023-10-09 09:58:42 来源: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西

行政复议决定书

西政行复〔202327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举报案件是否受理立案,20236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2023年7月4日依法予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举报案件是否受理立案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3年4月16日以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投诉举报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其进口销售的“Far Yeast精酿啤酒(黄啤)虚假标注保质期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请求其依法受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线索,对违法行政处罚,处罚完毕后奖励申请人,组织调解,书面告知受理、立案及处理结果。申请人提交了产品消费票据复印件和产品实物图片。同时,申请人一并在投诉举报信中明确,因不堪骚扰短信困扰,申请人手机已经关闭了短信功能,不具备短信接收功能。经查询,被申请人在2023年4月20日已签收上述投诉举报材料,然至复议之日已有41个工作日,被申请人至今都未作出任何形式的受理、立案或反馈办理结果的告知。申请人认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等规定,被申请人依法承担辖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查处及调解工作。被申请人作为案件承办机关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然被申请人并未履行上述法定职责,应有复议机关确认其程序违法。对于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应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申请人针对上述举报线索应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然至复议之日已有41个工作日被申请人并未履行法定职责,未告知是否立案,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被申请人构成行政不作为,应由复议机关确认违法并责令其限期作出告知。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依法行使职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处理投诉举报法定职权。2.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核查和案件线索移送的职能2023年4月20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称在某购物中心购买的某商贸有限公司进口销售的“Far Yeast精酿啤酒”存在问题,要求调查。接到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立即开始调查。经过调查,被申请人认为某(大连)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Far Yeast精酿啤酒”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据《下发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二)行政处罚权与行政强制权的行使7.【一般规则】:“违法行为发生地在主城区的,原则上由执法队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名义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被申请人调查核实后于2023年5月24日将该案件移送至大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队。依据《下发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9【举报处理的告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执法队、其他县市场监管局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案件是否立案应由大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告知,但申请人未提供相关身份信息,被申请人和大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没有义务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和处理结果。针对申请人的投诉请求,被投诉人某(大连)商贸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拒绝调解,执法人员已经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尽到了调查处理和移送的法定职责,举报处理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4月13日在山东省青岛市*路*号青岛某商业有限公司某购物中心购买“Far Yeast精酿啤酒”1件,金额37.0元。2023年4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其中提出确认被投诉举报人某(大连)商贸有限公司进口销售Far Yeast精酿啤酒是违法产品等8个请求事项。

被申请人2023年4月20日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2023年4月21日由被申请人所属日新所调查处理,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了分别处理:针对举报内容,被举报人2023年5月8日提交答复函;针对投诉请求,因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调解终止。2023年5月24日被申请人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大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申请人购买小票、申请人邮寄信封及被申请人签收凭证、被申请人收件处理单、《案件线索移交表》、被投诉举报人某(大连)商贸有限公司“关于《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答复函”、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进口货物报关单、涉案商品照片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主体合法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对于申请人要求调解的投诉请求,由于被投诉人某(大连)商贸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调解终止,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之规定,但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的主张无证据支持,无法确认被申请人履行了告知职责,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之规定;对于申请人的举报请求,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0日接到举报,2023年4月21日开始调查,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后,2023年5月24日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大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及《下发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二)行政处罚权与行政强制权的行使7.【一般规则】:“违法行为发生地在主城区的,原则上由执法队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名义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之规定。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和《下发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9【举报处理的告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执法队、其他县市场监管局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申请人未提供相关身份信息,被申请人和大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对该举报可以不按照实名举报处理,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告知举报是否立案的行为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有法定职权,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有瑕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维持被申请人不告知申请人的举报在法定期限内是否立案;

二、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2023823


"

大连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411-82758892 举报邮箱:dljubao@dlswxcb.com

西岗区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411-39410943 举报邮箱:xgqwxb507@163.com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网站主办单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技术支持:西岗区大数据中心 辽ICP备19016233号-1

地址:大连市西岗区北京街77号 联系电话:0411-83610810

您是第位访客

网站标识码:2102030006 站点地图

辽公网安备 210203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