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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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贸有限公司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案

时间:2023-10-10 10:03:51 来源: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西

行政复议决定书

西政行复〔202329

 

申请人:某商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于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于20237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2023710日予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第三人于某某参加行政复议并提交意见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基础事实系案外人于某某于2020年11月30日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后案外人于某某于2021年6月21日向大连市西岗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又将申请人起诉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并未向申请人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时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计算”。于某某向申请人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一事已过仲裁时效,不应得到支持。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违法、错误,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1.职权依法。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督工作。”本案中,第三人劳动者于某某就职于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为大连市西岗区*街*号*层,属于西岗区行政管辖区域,因此,被申请人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2.程序合法。第一,依法受理投诉。第三人于2022年11月17日向被申请人投诉申请人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诉求支付二倍工资。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经审查,认定第三人提出的投诉内容符合《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受理并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查处。第二,依法展开调查。受理案件后,被申请人认真审核案件材料,并于2022年12月19日以邮寄方式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申请人于2022年12月30日签收,2023年1月31日提交“关于于某某在我司劳动用工的情况说明”。根据第三人提供的《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在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第三人享受二倍工资时间共计两个月零19天,基本工资每月3500元,申请人总计应支付第三人10057元(7000元+3075元=10057元),因此,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1日以邮寄送达方式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申请人十日内支付第三人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0057元,申请人于2023年2月23日签收。因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7日对申请人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4月26日向申请人下达了《行政处理先行告知书》,申请人未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或到劳动监察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意见,也未改正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0日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申请人支付第三人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第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理并按规定送达,依法告知申请人相应权利。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申请人在2023年4月26日作出的《行政处理先行告知书》上告知了申请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2023年5月10日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上告知了申请人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行政救济途经。3.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和调查询问笔录,证实申请人未与第三人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4.法律法规适用准确。结合本案情况,被申请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作出责令申请人改正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5.申请人提出的时效问题,依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第三人于2022年11月17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无论从受理时效、诉求内容、投诉主体等均符合大连市西岗区劳动保障监察受理条件,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受理查处案件。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法律法规适用准确,程序合法,恳请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第三人称1.第三人在有效期内向大连市西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属合法程序,并未用法错误。2.申请用工单位执行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3.第三人于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3月18日在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处工作,情况属实,用工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合法用工合同,且在劳动者提出离职申请后找借口不与结算当月工资,劳动者上诉到法院强制执行方可拿到劳动所得,用工单位知法犯法,无德经营,需要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是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街*号*层*号铺位,第三人于某某于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3月18日在申请人处工作,期间申请人与第三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11月17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投诉申请人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请求支付二倍工资,被申请人予以受理并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查处,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9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2023年2月21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整改,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行政处理先行告知书》,2023年5月10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在《行政处理先行告知书》上告知了申请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行政处理决定书》上告知了申请人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权利。上述劳动保障监察文书均依法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先行告知书》、《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关于于某某在我司劳务用工的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住所地属于大连市西岗区行政管辖区域,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处理第三人的投诉,主体合法。

第三人于2020年11月30日开始在申请人处工作,至2021年3月18日第三人离职,申请人与第三人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但申请人未与第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之规定,事实清楚。

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7日收到第三人的投诉,2022年11月24日立案调查,2022年12月19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2023年2月21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2023年4月26日作出《行政处理先行告知书》,2023年5月10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符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及《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第三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之规定,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是仲裁。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之规定,第三人2021年3月18日离职,2022年11月17日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2022年11月24日立案处理并无不妥。因此,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有法定职权,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202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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