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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1 10:21:41 来源: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大 连 市 西 岗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西政行复〔2023〕32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结案回复,2023年8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8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结案回复并要求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7月6日在某多多上购买鳕鱼片,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没有标注净含量,违反了GB7718,4.1.5.1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标注净含量,该产品预先定量密封包装的食品并非标签上所说的散装称重食品,又没有生产许可证号和执行标准代号,申请人要求调解,如果商家拒绝调解请按举报程序走下去并要求处罚信息公开,备注说明:如贵局不处理、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渎职、玩忽职守,包庇商家,申请人将申请行政复议,将情况反映到国家信访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费者协会等维权途经,申请人于7月16日投诉到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后于7月18日在12315平台回复本人,详情如下:经查,被投诉经营者网店销售的鳕鱼片是根据消费者选定的重量进行散装称重,该商品进货台帐和大包装上的产品信息齐全,具有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含义“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该商品不是预包装食品,而且,该散装食品的标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的要求。对此投诉不予受理。另外,投诉人在我部门受理投诉答复不足2天的时间内,在12315平台投诉次数从164次迅速增长到171次,存在非为生活需要购买商品而恶意索赔的情形,本部门下一步将相关问题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进行处置。根据GB7718预包装食品的定义,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定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首先从涉案产品的包装就可以看出是符合预包装食品要求,包装是预先定量密封,再加上商家在售卖时已经把各种重量都上架好了,足以说明该产品是预先包装的,不存在被申请人说的是散装食品。另外申请人联系了标签上的厂家,生产厂家出具了一封说明,被投诉举报产品是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的,可见被申请人在执法过程中有多随意敷衍。综上,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法制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求。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依法行使职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权。2.被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对于申请人举报的问题,被申请人对被举报的经营者进行了现场核查,现场悬挂营业执照,其摊位上摆放多种干海产品,以散装称重方式售卖。其容器外有标签,标明了产品名称、产地等信息,其网店烤鱼片也是散装称重。依据《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参考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作出认定,被申请人认为:在认定食品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时,不能仅仅从食品包装最终呈现的状态来认定,更应该从食品的生产主体是否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生产途经是否要求即时加工制作、销售以及保质期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预包装食品不能等同于有包装食品,其核心意义强调食品起始状态和生产加工条件,而非最终状态。在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预包装食品特指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的主体所生产出来的带有包装的产品,明确排除了四类食品,即现制现售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以及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销售的食品,散装食品则是无定量包装的食品。案涉鳕鱼烤鱼片在销售时进行称重,并未定量包装,符合散装食品的定义。而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应理解为放置整包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而非扩展至将整包散装食品分别称量后再分别进行包装的外包装或容器上。因此经营者按照散装食品销售案涉鳕鱼烤鱼片,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销售者在网上销售时不标明净含量并不构成违法行为。同时,销售者事先将食品分装为不同重量,仅是为了方便线上售卖,不能只从商品有所定量就单纯地将其归为预包装食品,这样不仅会增加销售者销售难度,也会在无形之中模糊食品的分类标准,对未来食品的生产销售造成负面影响。3.被申请人依法履行程序。2023年7月16日,申请人在12315线上平台投诉的方式,投诉大连市某批发市场某商行销售的鳕鱼烤鱼片包装上未注明净含量。接到该投诉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于7月17日上午9:00,被申请人到被举报商户开展了现场核查。经核查,未发现该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7月18日上午10:44,被申请人通过在辽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回复投诉留言的方式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原因。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7月6日在某多多上购买鳕鱼片原味烤鱼片250克,金额:19.88元,2023年7月16日收货后,因商品没有标注净含量,又没有生产证号和执行标准代号,投诉至全国12315平台,诉求赔偿损失,退赔费用。
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7日在全国12315平台接到申请人的投诉单,当日上午被申请人所属双兴所执法人员至被投诉商户现场调查处理,经查,案涉鳕鱼烤鱼片由被投诉商户大连市某批发市场某商行从西岗区某商品城某海产品销售商行整箱大包装进货,大连某水产品有限公司生产;被投诉商户营业执照悬挂在摊位前、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查验记录;被投诉鳕鱼烤鱼片生产者有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许可生产品种明细表、销售出库单、鳕鱼烤鱼片检测报告,其中检测报告载明产品为散装称重;被投诉商户摊位上摆放多种干海产品,均以散装称重方式售卖,其容器外有标签,标明了产品名称、产地等信息,其网店烤鱼片也是散装称重。2023年7月18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回复申请人:不受理原因: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并附详细情况说明。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单、申请人在某多多上的购买凭证、案涉食品经营者、生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现场笔录、现场核查照片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主体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1 给出的定义:“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在认定食品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时,不能仅仅从食品包装后最终呈现的状态来认定,更应该从食品的生产主体是否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生产途经是否要求即时加工制作、销售以及保持期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在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预包装食品特指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的主体所生产出来的带有包装的产品,明确排除了四类食品,即现制现售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以及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销售的食品。被申请人经核查,案涉鳕鱼烤鱼片进货时并未定量包装,而是大包装进货,散装称重,符合散装食品的定义。有包装的散装食品不等同于预包装食品,净含量不是必须标注的内容。被投诉商户摊位销售的多种干海产品包括案涉鳕鱼烤鱼片,均以散装称重方式售卖,其容器外有标签,标明了产品名称、产地等信息,其网上售卖的鳕鱼烤鱼片的外包装上标明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因此,被投诉商户销售鳕鱼烤鱼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之规定,事实清楚。
被申请人2023年7月17日接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的投诉单,当日上午被申请人所属双兴所执法人员至被投诉商户现场调查处理,2023年7月18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回复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之规定;因申请人的投诉含有违法行为线索,被申请人对被投诉商户进行了现场核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之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回复,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处理有法定职权,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不予受理回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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