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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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不服大连市西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理决定案

时间:2023-11-07 16:04:46 来源: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西

行政复议决定书

西政行复〔202334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于20238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810日依法已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与客观情况完全不符。2022年12月29日王女士购买了*街*号楼4单元1层1号房屋,其儿媳妇单某于2023年3月21日用挖土机在自家院动工挖坑,把院内挖成低于原地面深度为2米的大坑,申请人当天去找物业公司举报,物业公司于第二天下达“整改通知函”,当事人单某在“整改通知函”上签了字,施工暂停。4月13日,当事人单某再次施工,申请人当天再次向物业公司及12345平台、被申请人投诉,物业公司回复申请人:“物业公司没有执法权,对当事人单某施工的违建行为无法制止,告诉申请人去找大连市西岗区日新综合执法大队”,申请人第二天早晨去找日新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胡某和另外一个执法人员与我一同来到在建的施工现场,责令单某马上用土回填挖掘的大坑,恢复地形地貌。下午,被申请人给申请人打电话说:据调查,她做完防水后进行回填,我们对这事继续跟踪,叫她恢复原样。4月17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看,由于房子基础存在着渗水现象,已经对室内的墙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挖坑的目的是对房屋基础做防水施工,杜绝渗水问题,待防水施工结束后,马上对地面进行回填,恢复原貌,为防止当事人有可能搭建违法建设行为,执法人员会持续跟踪监督。4月25日被申请人回复申请人:反映*街*号楼有违建行为,大队反馈信息我跟你说一下,第一是她下挖的地面已经开始回填了,现在已经做硬覆盖了,第二是,1.5米台阶本想建自家花园,现在已经责令她恢复原样了,第三是物业公司已经给她下达了一些整改通知书,她现在已经整改,她有个限期整改吧。但单某置政府法律政策于不顾,继续进行施工,把已挖好的大坑四周用砖和沙子水泥垒成高度为:低于原地面地下深度为2米,高出原地面为1.5米(即高度为3.5米),宽为7米,长度为8米,面积为50平方左右的“违法建筑物”,里面全部放着装有填充物的编织袋,根本没有用土回填,然后立即对“违法建筑物”进行了封顶上盖施工工程,1层木料板子,2层钢筋混凝土,3层保温板,4层油毡纸,5层水泥瓷砖,2023年5月10日完工,这是当事人单某以做“防水处理”为借口而采取欺骗手段在院子里建造起来的“违法建筑物”,其真实的存在着。但被申请人在行政处理决定书中对这一实体性建筑物的存在事实一字不提,回避申请人举报主题“违法建筑物”存在的事实,而把事实真相歪曲写成:当事人下挖地面、回填及硬覆盖的行为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当事人对违法建筑物全部封闭,从外面根本无法看到里面放着上编织袋子的真实情况,这就是被申请人在处理决定书中说的下挖地面给房屋墙体做防水工程施工的实体性建筑物吗?这一违法建筑物是在申请人天天举报的呼声中建成的,也是在被申请人回复申请人“……持续跟踪监管,恢复原貌”中建成的!单某这样做的目的是:日后举报声浪平息后,把封闭的门口子打开,撤出编织袋,即可以马上对违法建筑房屋内部进行装修,成为实际可使用的违法建筑的房子;单某这样做的后果是:由于里面放的是编织袋,回填土没有回填到位,且没有进行夯实处理,严重的破坏了原来房屋地基的结构稳定性,地下水不能形成自然流通,就会造成*号楼长期处于积水状态,势必造成安全隐患,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这一违法建筑物影响了周边住户采光、通风,对小区优美和谐环境造成严重破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民法典》相关规定。2.对被申请人受理告知书、处理决定书质疑。被申请人回避违法建筑物里面放着有填充物的编织袋的事实,把“违法建筑物”变成“仓库”这一说法进行阐述,歪曲事实真相,编造了一些申请人根本没说的诺言,掩盖了申请人举报违法建筑物的主题事实真相。请求对违法建筑物进行司法鉴定。3.被申请人玩忽职守,不作为、渎职形成了违法建筑物。日新执法大队距离违建处仅隔一条马路,步行不到10分钟,他们在接到百姓投诉和12345反馈信息后不跟踪、不监督、不处理,致使这一违建工程竣工完成,形成既定事实。请求西岗区人民政府到现场勘查,查清违法建筑物真相,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违法建筑前原貌,还小区住户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依法具有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被申请人是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辽宁省大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和经省政府批准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批复的《关于在大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大连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独立进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机构。根据大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城市规划行政执法体制的实施意见》以及大连市西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西岗区城市规划行政执法体制的通知》,被申请人在规划管理方面,负责行使西岗区所辖区域内的城市规划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实施区政府责成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2.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2023年4月25日,区城管执法局日新执法大队接到举报,现场发现当事人单某在位于西岗区*街*号一楼南侧院落内进行地面平整施工,大队执法人员立即调查核实,履行执法程序。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并拍照留证,当日向当事人单某下达了《调查通知书》,并制作调查笔录。2023年5月17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西岗区*街*号一楼南侧,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并拍照,现场发现当事人已将院落中部分地面进行回填并硬覆盖,未预留地面出入口,回填地面长约6米,宽约6米。因不涉及违法建设问题,故被申请人对本案作不予立案处理。3.事实认定清楚。经查,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25日上午在西岗区*街*号一楼南侧现场发现当事人对院内地面进行平整,面积约为48平方米,长约8米,宽约6米,后经调查发现当事人于3月21日前后开始在院内下挖地面做防水,下挖深度约1.2平方米。5月17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现场发现,当事人已将下挖部分进行了硬覆盖,且未预留出入口,面积约36平方米,长约6米,宽约6米;院内西侧未做硬覆盖部分面积约12平方米,长约6米,宽约2米。经当事人自行回填并硬覆盖,未预留出入口,已不涉及违法建设问题。4.被申请人法律法规适用准确。针对申请人举报的违法建设行为,被申请人认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单某在自带院落中下挖地面做防水的行为,其及时进行了回填,未在地下形成空间,并未形成违法建筑,不属于违法建设行为,因此被申请人依法不予立案。5.针对申请人的其他申请。对于申请人称当事人是用编织袋填充物进行回填、后续会撤出编织袋进行装修一事,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25日现场勘验时发现当事人已经用回填土将所挖地面进行了回填,未形成地下空间,并准备做硬覆盖,有现场照片为证。5月17日,执法人员再次现场勘验时发现,院内东侧部分进行了硬覆盖,西侧部分用土回填但未进行硬覆盖,未形成地下空间,有现场照片为证。对于申请人称当事人的施工对原房屋地基进行了破坏,经过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和对当事人的调查,并未发现有破坏楼体地基的行为与事实,在整个案件的调查过程中,也没有人向我局提供过破坏地基的证据,因此,对于地基的主张被申请人不能支持。

经审理查明西岗区*街*号*单元*层*号住户王某某2022年12月29日购买此房,其儿媳单某于2023年3月21日开始在自家院落下挖地面,申请人发微信让她停止施工并举报到小区物业,3月22日,小区物业大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西岗区*街*号*单元*层*号业主下达《整改通知函》,通知业主立即停止施工并恢复原貌进行回填。2023年4月11日,单某再次开始施工,2023年4月13日,申请人再次向小区物业、12345平台及被申请人所属日新执法大队举报,4月14日上午,被申请人所属日新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达西岗区*街*号,打电话给单某,责令其马上用土回填挖掘的大坑,恢复原貌。2023年4月14日下午执法人员电话回复申请人:单某是为了给墙体做防水下挖地面的,已经通知她做完后用土回填,执法人员会继续跟踪此事。4月24日小区物业大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再次向西岗区*街*号*单元*层*号业主下达《整改通知函》,要求其立即停止施工并恢复原貌。2023年4月25日,被申请人向单某下达了《调查通知书》,现场制作了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拍摄了照片,经查,西岗区*街*号*单元*层*号南侧出入口地面下,有一原始配套地井被雨水淹没,被投诉人单某采取了一定的防护措施,给房屋墙体做防水,在自家院落下挖地面1.2米深,长约8米,宽约6米,下挖时挖到地下停车场的砖混结构顶棚,挖掘的沙土已装袋,现场已用土回填完毕,在地面回填时为了防止回填土塌陷,也为了地面硬覆盖做支点,搭建了两道垛墙。2023年4月25日下午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单某所挖大坑正在回填,其准备做自家花园的台阶已经告知其拆除,物业也已通知其整改,整改是要限期整改的,执法大队非常重视,会一直跟踪整改的。2023年4月30日,12345平台电话告知申请人2023年4月13日的投诉办理结果:被申请人已经在平台答复(内容同2023年4月14日执法人员电话告知申请人的内容),同时,申请人向12345平台追加投诉:单某作出高出地面1.8米钢筋水泥搭成的50平方米的建筑物,内里不是用土回填的,是用编织袋子回填的,有照片为证,希望承办单位核实处理。2023年5月15日,申请人再次向12345平台投诉:西岗区*街*号*单元*层*号用挖掘机挖了深2米、宽7.5米、长8米的大坑,违规搭建约50平米的仓库,要求依法依规查处,拆除违建,恢复原貌。2023年5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告知书》并于2023年5月17日送达申请人。2023年5月17日,被申请人再次来到西岗区*街*号*单元*层*号,现场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拍摄了照片,经查,被投诉人单某已将下挖部分回填完毕并硬覆盖,未预留地面出入口,回填地面长约6米,宽约6米,院落西侧有长约6米、宽约2米的原始地面未做硬覆盖。2023年6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于2023年6月20日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调查通知书》、《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西岗区*街*号*单元*层*号业主所有权证明、《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告知书》、《行政处理决定书》、《整改通知函》、电话录音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辽宁省大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关于在大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城市规划行政执法体制的实施意见》以及《关于调整西岗区城市规划行政执法体制的通知》,被申请人在西岗区域内行使规划和建设用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含临时建筑)或设施,主体合法。

被投诉人西岗区*街*号*单元*层*号业主王某某儿媳单某未办理规划许可,擅自给房屋墙体做防水下挖地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之规定,根据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和调查笔录,回填土是为防止扬尘,挖出时即装在编织袋里的,被投诉人下挖地面时,挖至地下停车场的顶棚即停止了,未触及楼体地基,其搭建的两道垛墙是给硬覆盖做支撑的,也是为了防止回填土塌陷,至《行政处理决定书》作出时止,被投诉人单某已将下挖的地面大部分完成回填,正在进行硬覆盖,在硬质地面上铺设大理石砖,未发现存在预留出入口,未形成地下空间,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不是搭建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属于违法建设。

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和12345平台转办件后,立即通知被投诉人单某恢复原貌,向被投诉人单某下达《调查通知书》,两次进行场勘验、拍摄照片,并一直跟踪被投诉人的整改情况。2023年4月1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来执法大队的投诉和2023年4月13日在12345平台的投诉给予电话答复;2023年4月25日,被申请人向被投诉人单某下达了《调查通知书》;2023年5月16日对申请人2023年5月15日在12345平台的再次投诉,向申请人发出了《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告知书》、2023年6月15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符合《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第二款:“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第三十四条:“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之规定,程序合法。

为防止被投诉人单某在下挖地面时建设违法建筑物,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依法对被投诉人单某的建设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在查清其下挖地面给房屋墙体做防水、回填并做硬覆盖后,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四条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202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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