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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2-20 16:20:29 来源: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大 连 市 西 岗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西政行复〔2023〕42号
申请人: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财政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于2023年9月13日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9月13日依法已予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不认可大连市西岗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的答复,首先,西岗区财政局并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大连某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工作人员并非主观故意操作,其次,该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未经过相关培训不知如何操作大连市政府采购云平台就随意操作,不符合政府采购代理从业人员相关规定,西岗区财政局并未对此行为作出处罚。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具有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定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该采购项目活动中的投诉进行处理。2.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符合法定程序。本项目2023年6月15日发布招标公告,2023年7月6日发布中标公告。2023年7月10日申请人因认为采购结果损害自己权益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2023年7月18日代理机构作出质疑答复。申请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2023年7月19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书后依法进行了审查,于2023年7月19日予以受理。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4日向被投诉人(即代理机构)、采购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及投诉书副本送达通知书》、投诉书副本,2023年7月25日向被投诉人、采购人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被投诉人、采购人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后以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作出说明。被申请人根据区政府法律顾问意见,要求被投诉人提供相关情况的补充说明。2023年8月7日至23日期间被申请人向某有限公司运维人员咨询,并于2023年8月24日向某有限公司发函调查了解相关情况;2023年8月22日向被投诉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后制作调查笔录。被申请人对投诉书、评审报告、相关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本项目招标文件、各有关当事人的回复说明、相关单位的回函等有关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并对相关单位进行了调查,2023年8月30日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并于2023年8月30日在大连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投诉处理决定公告。3.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关于投诉事项的具体审查情况。经调查,采购预算是从预算一体化平台自动推送到政府采购云平台,在委托单管理步骤自动生成项目采购计划(包括采购计划文号和预算金额)。该项目经自动推送后,被投诉人发现政府采购云平台预算金额顺序与预算一体化平台的顺序不一致,因此没有直接录入标项名称(含包号)、采购内容。被投诉人沟通政府采购云平台客服与运维人员,根据其提供的对应关系文件手动录入标项名称(含包号)、采购内容。在生成项目步骤,被投诉人录入顺序是按照采购计划文号进行的。此处如果先录采购计划文号**进行关联,可以改为正确顺序,被投诉人称第一次在系统中遇到该问题,对这种操作方法不知情,运维人员没有提到这种方法,政府采购云平台操作手册也没有提到这种方法。手动录入后,采购内容、标段名称、包号、预算金额对应关系均正确,被投诉人认为投标单位在投标客户端看到的采购内容、标段名称、包号、预算金额对应关系是正确的,无需做更正公告。采购公告生成环节包号顺序可以编辑修改,被投诉人将包号按A-K修改成正确顺序。某有限公司在情况说明中表明:“政府采购平台中采购计划展示顺序是完全按照预算一体化平台推送顺序默认展示的,代理机构在进行平台操作页面也是按照该顺序进行默认展示的。”未发现被投诉人故意隐瞒,排斥投标人,影响公平竞争情况。根据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第三部分“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投标函为投标文件必要组成部分,同时结合符合性审查第二条“投标文件完整性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认定投诉人无效投标。(2)关于投诉请求的具体审查情况。投诉人在投诉请求中提到的法律依据为财政部2004年8月11日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8号令)中的条款,目前该办法已废止,当前适用的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根据各单位提供的现有资料,无法证明本次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无法证明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过程中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开展了相应调查,证据确凿充分,证据来源合法有效。4.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本项目系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根据项目调查结果,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因缺乏事实依据故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驳回申请人的投诉,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案涉项目名称为大连市西岗区工程造价某服务采购项目,项目采购人为大连市西岗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代理机构为大连某咨询有限公司,项目编号:***,采购需求:西岗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区属国有企业工程项目的造价审核、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编制,项目分拆为A包、B包、C包、D包、E包、F包、G包、H包、I包、J包、K包11个包,预算金额3000000元,其中A包:400000元;B包:400000元;C包:400000元;D包:200000元;E包:200000元;F包:200000元;G包:300000元;H包:300000元;I包:200000元;J包:200000无;K包:200000元,具体采购内容为:A包:工程造价审核定点服务单位1家;服务范围:送审金额为60万以下工程项目的结算审核,房建专业(土建、结构、装饰装修、拆除等);B包:工程造价审核定点服务单位1家,服务范围:送审金额为60万以下工程项目的结算审核,市政专业(绿化、亮化、园林景观、鲜花摆放、挡土墙等);C包:工程造价审核定点服务单位1家,服务范围:送审金额为60万以下工程项目的结算审核,其他(拆除、测量、地质勘测、环境监测、环境工程、消防、暖通、电气、燃气等)D包:工程造价审核定点服务单位1家,服务范围:送审金额为60万以上工程项目的结算审核,房建专业(土建、结构、装饰装修、拆除等)E包:工程造价审核定点服务单位1家,服务范围:送审金额为60万以上工程项目的结算审核,市政专业(绿化、亮化、园林景观、鲜花摆放、挡土墙等);F包:工程造价审核定点服务单位1家,服务范围:送审金额为60万以上工程项目的结算审核,其他(拆除、测量、地质勘测、环境监测、环境工程、消防、暖通、电气、燃气等);H包:工程造价审核定点服务单位1家;服务范围: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及拦标价,市政专业(绿化、亮化、园林景观、鲜花摆放、挡土墙等);I包:工程造价审核定点服务单位1家;服务范围: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及拦标价,其他(拆除、测量、地质勘测、环境监测、环境工程、消防、暖通、电气、燃气等);J包:工程造价审核定点服务单位1家;服务范围:区属国有企业工程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K包:工程造价审核定点服务单位1家;服务范围:区属国有企业工程项目结算审核。
采购人大连市西岗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于2023年6月12日在预算一体化平台将采购计划信息与招标文件标项顺序、预算金额、商品描述(采购内容)一一对应录入,在将采购计划信息推送至政采云系统(即大连市政府采购网)时,发现政采云系统在形成项目委托单后,政采云系统的采购计划文号与预算一体化系统中的标项顺序、预算金额均出现对应错误;与此同时,代理机构大连某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在大连市政府政采云系统中收到采购人大连市西岗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创建的委托单,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生成项目过程中也发现了政采云系统中的11个采购计划文号与采购人在预算一体化平台中的11个采购计划顺序对应不一致的问题,采购人发现无法在政采云系统进行手动修改,与代理机构沟通后,代理机构立即联系了政采云系统和预算一体化平台的系统管理员,经预算一体化平台和政采云系统相关人员沟通,政采云系统工作人员告知代理机构:在预算金额无误的情况下,采购计划文号与项目包号并无关系,按照标项关联对应的采购计划就可以了。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按照政采云系统工作人员给出的答复,将标项与预算一体化平台的采购计划进行一一关联,最终只能将标项序号与正确的预算金额关联,无法将政采云系统中的采购计划文号***与招标文件包号顺序一一对应,操作结果是:采购计划文号***分别对应标项1……标项11,对应的包号是E包、F包、A包、B包、C包、D包、G包、H包、I包、J包、K包。项目生成后,政采云系统中采购计划展示顺序是按照标项1……标项11顺序展示的,其中,每个标项明确标明了包号。在公告生成环节,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是在政采云系统公告初始模板自动生成后,在不改变原有格式的前提下编辑采购人、代理机构及项目联系人等信息,同时将公告内容中的包号按A……K进行了修改。2023年6月15日代理机构在政采云系统发布项目招标公告,公告中按A……K包号顺序公布了每个包对应的采购内容、预算金额,开标时间为2023年7月6日,所有投标人可以在政采云系统投标客户端看到系统展示的11个标项,每个标项标明了包号,共有64家供应商获取了本项目采购文件,在采购文件中可以看到每个包号对应的采购内容、预算金额,42家供应商投标,经评审小组评审,42家投标单位通过资格审查,37家投标单位通过符合性审查,5家投标单位(含申请人)由于缺少有效的投标函,属于投标文件完整性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未通过符合性审查。2023年7月10日,中标公告发布,申请人对采购结果不满,于2023年7月10日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7月18日作出质疑答复。申请人对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7月19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被申请人经审查于2023年7月19日予以受理,2023年7月24日向申请人(即被投诉人、代理机构)、采购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及投诉书副本发送通知书》,2023年7月25日向被投诉人、采购人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2023年8月22日向被投诉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2023年8月24日向某有限公司发函调查了解相关情况,2023年8月7日至23日期间多次向某有限公司运维人员咨询。根据对采购人、代理机构、某有限公司的调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于2023年8月30日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驳回申请人的投诉,并于同日在大连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投诉处理决定公告,相关文书均依法送。
另查明:投标单位选择1个或几个意向标项获取采购文件(招标文件)后会看到每个标项(包号)具体的采购内容、预算金额等采购信息,同时,政采云系统会给投标单位发送“获取采购文件回执函”,投标单位在每个意向标项里需要填写相关资料,制作投标文件,在上传投标文件前也可以检查意向标项的选择是否正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投诉书、质疑函、质疑函答复、政府采购答复及投诉书副本发送通知书、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大连市西岗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关于大连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投诉采购代理机构有关事项的说明、大连某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投诉的情况说明、大连某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投诉的情况说明之补充说明、调查笔录、大连市西岗区财政局关于商请协助核实有关情况的函、某有限公司关于大连市西岗区工程造价审核定点服务采购项目的情况说明、申请人投标函、招标文件、评审报告、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大连市西岗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公告、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与政采云系统和预算一体化平台运维人员微信沟通记录、政采云系统相关页面截图、政采云有限公司运维人员现场演示视频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主体合法。
在大连市西岗区工程造价审核定点服务采购项目中,政采云系统中的11个采购计划文号与采购人在预算一体化平台中的11个采购计划顺序对应不一致问题是在采购人创建代理委托单时出现的,非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主观故意而为;发现问题后,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主动与政采云系统和预算一体化平台工作人员沟通,重新做出的关联操作是在政采云系统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的,非个人擅自操作,生成的11个标项顺序是按照政采云系统采购计划文号默认展示的,11个标项明确标明了包号,而非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有意打乱标项对应的包号,所有投标单位在投标客户端选择意向标项时都会看到11个标项对应的包号,招标文件中11个包号与采购内容、预算金额是对应的,所有的投标单位看到的标项内容和包号都是一样的;代理机构虽然在生成招标公告时对包号顺序作了修改,但公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三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六)公告期限;(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之规定,公告中包号对应的采购内容、预算金额也是正确的,包号的修改不影响投标单位查看每个包号对应的采购内容和预算金额,所有投标单位看到的招标公告都是一样的,不存在故意隐瞒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标项包号,排斥投标人,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规定,申请人的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三、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进行编制,也可以按照招标文件中“四、投标文件的递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主动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评审小组对申请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时,发现其符合招标文件中“五、开标与评标(五)投标文件的审查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13)投标文件完整性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情形,因而被确定为无效投标。因此,在案涉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非主观故意操作,也非不知如何操作就随意操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递交的投诉材料时间、形式、内容等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第十九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之规定,被申请人予以受理并进行了书面审查和调查取证,采购人大连市西岗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和代理机构大连某咨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交情况说明和相关的证据依据材料,被申请人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发送了《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被申请人2023年7月19日受理申请人的投诉,2023年8月30日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之规定,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是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作出的,适用法规准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有法定职权、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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