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首页 /信息公开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肖某不服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举报未告知是否立案案

时间:2023-12-12 16:21:23 来源: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西

行政复议决定书

 

西政行复﹝202343

 

申请人:肖某

被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举报事由不服,20239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3914依法已予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举报案件是否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将举报是否立案情况告知申请人。

请人称:申请人因与大连市某批发市场某海产商行存在网络购物纠纷向被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邮寄投诉举报信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6日签收,时至今日申请人一直没有收到举报是否立案告知书,信件如同石沉大海。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超过35日,未告知申请人举报是否立案,被申请人超期不予告知举报事项受理情况属于办案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依法具有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权。2.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2023年7月17日,双兴市场所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中国邮政信函件,邮寄地址为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投诉举报函后,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经营者按要求悬挂营业执照,其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现场执法人员打开其“某多多”的店铺,店铺中海苔卷确有宣传“9.9元”字样。被投诉举报人涉嫌违法行为,根据《下发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5.2【业务处室、主城区市场监管局与执法队的线索移交流程】的规定,双兴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了案件线索移交工作,并向申请人所留电话信息针对具体情况进行了详细的告知,同时被申请人针对投诉请求组织了调解,但由于商家拒绝调解,被申请人通过电话方式进行了明确告知,履行了法定职责,认定事实清楚。3.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权。根据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中“督促被投诉人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可组织电话调解”的请求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被申请人组织了调解,履行了调解职责。但由于商家拒绝调解,因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通过电话方式明确告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终止调解的规定。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商家涉嫌违法行为,双兴市场监督管理所将案件移交至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队,符合《下发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4.被申请人程序正当合法。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后现场检查,对投诉事项欲组织调解,对举报违法事由将案件线索移交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队,同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商家拒绝调解,并进行了案件线索移送。综上,被申请人进到调查法定职责,投诉举报处理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26日,申请人在某平台购买海苔肉松夹心卷一件,总价款11.9元,经营者大连市某批发市场某海产商行。商家在店铺主图中标注“9.9元”字样,与申请人实际支付金额不符,申请人2023年7月8日以信函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6日收到信函,2023年7月17日双兴市场所收到该信函,收件地址为被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18日,双兴市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按要求悬挂,其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被申请人现场询问当事人并制作现场笔录。 2023年7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交表,将该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4日,被申请人致电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函中预留的手机号,告知案件已移送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照片、现场笔录、《案件线索移交表》、通话记录照片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处理该投诉举报的法定职权,主体合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在法定期限内组织工作人员开展调查,制作现场笔录,对经营者进行现场拍照,并出具现场笔录。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8日展开现场调查,发现经营者确实存在违法行为。2023年7月24日,被申请人根据《下发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6“主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对举报线索进行初步核查,确须以一般程序立案查处的,移交执法队(大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处理”的规定,作出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交表,将该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至大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因此,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是否立案的处理结果的情形,被申请人经调查认定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依法将案件移交上级执法队处理。根据《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2.9“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执法队、其他县市场监管局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被申请人发现经营者存在违法事由后已作出《案件线索移交表》并将案件移送大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处理,是否立案应由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队决定,依法也应由大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向申请人告知是否立案。被申请人致电申请人告知了商家拒绝调解的结果以及案件线索移送的情况,因此,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事项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关的法定职责,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2023118


"

大连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411-82758892 举报邮箱:dljubao@dlswxcb.com

西岗区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411-39410943 举报邮箱:xgqwxb507@163.com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网站主办单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技术支持:西岗区大数据中心 辽ICP备19016233号-1

地址:大连市西岗区北京街77号 联系电话:0411-83610810

您是第位访客

网站标识码:2102030006 站点地图

辽公网安备 210203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