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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2-20 16:22:01 来源: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大 连 市 西 岗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西政行复﹝2023﹞44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3年9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9月16日依法已予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决定,依法重新立案查处,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某平台购买了“西岗区某美业商行”销售的化妆品,使用后感觉很不舒服,申请人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发现没有此款产品的备案信息,并且该产品包装的备案信息是盗用其他商品的,该商家销售违规、伪劣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进行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但是被申请人2023年8月21日在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没有实地调查,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包庇商家,申请行政复议,希望还消费者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依法具有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权。2.被申请人事实认定清楚。2023年8月3日,日新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收到申请人在12315平台留言的举报单。在收到举报后,执法人员进行了两次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两次检查结果均为:其经营场所无人经营,拨打该企业联系电话也无法取得联系,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拍照留存。由于无法对申请人的举报内容进行核查,故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在规定时间内于2023年8月21日在12315平台进行了回复,告知了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因此,被申请人事实认定清楚,履行了法律职责。3.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两次现场检查都无法找到被举报经营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理由正当合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3年8月21日在平台进行回复。4.被申请人程序正当合法。2023年8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平台举报单,分别于2023年8月8日和8月11日到现场进行检查。两次检查结果均为无人经营,无法对举报内容核查,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于2023年8月21日在12315平台答复。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张某的投诉举报尽到了调查的法定职责,处理方式适用法律正确,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26日,申请人在某平台购买弹力拉丝胶一件,总价款12.8元,经营者大连市西岗区某美业商行,2023年8月2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提出举报,认为其购买的是劣质化妆品,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3年8月3日,被申请人将平台案件转交至日新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2023年8月8日,被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出具现场笔录,对申请人提供的经营地址进行现场拍照。2023年8月11日,被申请人又一次进行现场检查,出具现场笔录,对申请人提供的经营地址进行现场拍照。2023年8月21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进行回复,告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未发现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2315平台举报单、12315平台流转截图、现场检查照片和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该投诉举报的法定职权,主体合法。
申请人所举报的经营者经营场所为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街*号*层*号,从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照片可以看出,被申请人先后两次到*街*号某大厦*层,该层*号无人经营;从被申请人出具的现场笔录可知,执法人员拨打该企业电话无法联系到该企业负责同志。申请人所举报的违法情形无法进一步核实,只能将上述情形记录在案,拟将经营者列入异常名录,待进一步审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举报后,在法定期限内安排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对经营者进行现场拍照,并出具现场笔录。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8日和8月11日经两次现场调查,发现申请人提供的经营场所无人经营,违法行为无法查实,拟将被举报经营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申请人履职行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准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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