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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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不服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举报未告知是否立案案

时间:2024-01-18 16:23:14 来源: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西

行政复议决定书

 

西政行复﹝202357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不服,20231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3年11月6日依法已予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不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违法。

请人称:1.申请人于2023年6月30日通过某平台购买即食甜辣鱼干250克一袋,2023年8月3日收到,本想送给朋友吃,朋友告诉申请人说这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申请人在2023年8月7日通过邮寄挂号信进行举报,被申请人2023年8月10日签收挂号信。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被申请人最晚应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此期间未收到被申请人以任何方式的告知,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违法,根据《暂行办法》第五条,被申请人没有做到程序合法,违背程序正当性原则,请求确认被申请违法。2.申请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享有的安全保障权、公平交易权受到侵害,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原告资格问题的答复》、《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申请人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3.行政复议围绕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请严格遵守《行政复议法》34、35、38条,申请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监督。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依法具有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权。2.被申请人事实认定清楚。2023年8月10日,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通过挂号信邮寄的举报信函。在收到信函后,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经检查,被举报人确有食品标签未在网店明确标注的行为,故对其进行案件线索移交,由市执法队决定是否立案。被申请人尽到了法定义务,事实认定清楚,履行了法律职责。3.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由于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商家确有被举报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两位执法人员于8月24日到现场进行检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下发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二)行政处罚权与行政强制权的行使的规定,调查核实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4日将该案件移送至大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队。依据《通知》2.9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案件是否立案应由大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告知,但未提供申请人相关身份信息,被申请人和大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没有义务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和处理结果。4.被申请人程序正当合法。2023年8月10日,被申请人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了申请人于8月7日通过邮寄挂号信方式提交的举报申请。被申请人两位执法人员于8月24日到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商家有未在网店明确标注食品标签的行为,于2023年9月14日进行了案件线索移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综上,被申请人尽到调查法定职责,投诉举报处理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30日,申请人在某平台购买即食甜辣鱼干250克一件,订单号:***,总价款19.9元。2023年8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投诉举报经营者大连市西岗区某交易市场店,经营地址为*街*号某时尚购物中心区*号,认为其经销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2023年8月10日,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举报信函,8月24日被申请人到现场进行检查,出具现场笔录,同时对现场进行拍照。2023年9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交表,认为被投诉经营者涉嫌销售无标签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网购平台截图、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交表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处理该投诉举报的法定职权,主体合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在法定期限内组织工作人员开展调查,制作现场笔录,对经营者进行现场拍照,并出具现场笔录。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4日展开现场调查,发现经营者确实存在违法行为。2023年9月14日,被申请人根据《下发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6“主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对举报线索进行初步核查,确须以一般程序立案查处的,移交执法队(大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处理”的规定,作出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交表,将该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至大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因此,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是否立案的处理结果的情形,被申请人经调查认定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依法将案件移交上级执法队处理。根据《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2.9“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执法队、其他县市场监管局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被申请人发现经营者存在违法事由后已作出《案件线索移交表》并将案件移送大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处理,是否立案应由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队决定,依法也应由大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向申请人告知是否立案。因此,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事项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关的法定职责,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202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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