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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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不服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举报未告知是否立案案

时间:2024-01-18 16:27:15 来源: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西

行政复议决定书

 

西政行复﹝202361

 

申请人:高某。

被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的行为不服,202311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31112日依法已予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告知申请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7月9日,在大连市西岗区某生鲜超市,地址:西岗区*路*号,购买馒头2个饼2个,消费4元。后发现馒头和饼是三无食品,购买馒头和饼的袋子是白色透明袋子,不是食品专用袋,馒头和饼包装上没有生产日期等任何信息,属于三无食品,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申请人于2023年7月26日为维护自身权益,收集民事权益救济的证据,通过挂号信函寄递方式向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举报履职申请。2023年7月28日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签收。被申请人未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从未以任何适当方式收到被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职责(投诉受理或者不受理),投诉材料充分可证明申请人时能收到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书面告知。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曾经以适当方式告知过申请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于2023年7月26日提交的投诉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未将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构成行政不作为,应责令其限期内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依法具有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答复机关具有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权。2.被申请人事实认定清楚。2023年7月28日,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邮寄的投诉履职申请。在收到投诉后,执法人员与商家沟通,欲进行调解,但商家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人调解结果,尽到了告知义务,事实认定清楚,履行了法律职责。3.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和第二款:“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8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件,初查后决定受理,而后与商家沟通欲组织调解。但商家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电话告知了申请人调解结果,被申请人履行了告知受理结果的义务。4.被申请人程序正当合法。2023年7月28日,被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了申请人于7月26日通过邮寄挂号信方式提交的投诉举报申请。被申请人随后联系商家欲组织调解,但商家明确表示拒绝调解。因此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调解结果,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综上,被申请人尽到调查法定职责,投诉举报处理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9日,申请人在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路某生鲜超市购买馒头4个,消费金额4元。 2023年7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履职申请,投诉经营者某生鲜超市存在销售三无食品的违法行为。2023年7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该举报信函。2023年8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交表》,认为被投诉举报经营者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将案件移送至大连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队。2023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致电,告知该案件已经移交到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进行办理,同时欲组织电话调解。2023年8月21日,被投诉商家西岗区某生鲜超市提交声明表示拒绝调解。2023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致电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调解结果。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购买小票、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交表》现场笔录、被申请人致电申请人的通话录音、商家拒绝调解的声明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处理该投诉举报的法定职权,主体合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在法定期限内组织工作人员开展调查,制作现场笔录,对经营者进行现场拍照,并出具现场笔录。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4日展开现场调查,发现经营者确实存在违法行为。2023年9月14日,被申请人根据《下发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6“主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对举报线索进行初步核查,确须以一般程序立案查处的,移交执法队(大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处理”的规定,作出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交表,将该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至大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因此,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是否受理的处理结果的情形,被申请人经调查认定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依法将案件移交上级执法队处理。2023年12月18日致电申请人,告知该案件的处理结果,同时欲组织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已经履行了受理并调解的法定职责,但是履职行为超过法定期限,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事项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关的法定职责,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但程序上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决定如下:确认被申请人的履职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20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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