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公开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时间:2023-11-30 13:53:55 来源: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西政行复﹝2023﹞47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对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3年9月20日向西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9月20日依法已予受理,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被申请人责令大连市第五中学按照其在2023年4月4日提交的《申请行政信息公开》的书面资料,以及在2023年4月12日提交的《申请行政信息公开的补充说明》给予书面答复和信息公开。同时,对2023年9月7日提交给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并要求转发给大连市第五中学的信息公开内容为补充给予全面协调、监督、指导和公开。
申请人称:大连市教师大厦三次分配、1997年大连中小学教师集资化分房,涉及的是解决全大连中小学教师的居住权的问题。政府肯定有相关的政府指导性文件,同时,大连市第五中学也应该执行大连市教育局和大连市各级政府文件,并且应该保存这些相关文件。作为大连市第五中学没经过请示上级,就把原大连市第五中学的1997年集资化住房分配的名额全款卖给了秦**老师,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申请人作为有权力申请集资化住房的利益关系人,要求大连市第五中学拿出相关政策依据,来判断不允许其申请集资化住房是否合规、合法,申请人认为相关的行政机关应该公布相关信息,以判断住房分配是否合规、合法。被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为大连市第五中学的上级单位,应该有权力监督和协调大连市第五中学的行政信息公开工作,给申请人公布相关的政策和信息。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起复议,望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具有答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职责及法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答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职责。2.被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基本情况。2023年9月7日,被申请人通过大连市政务公开平台收到申请人张某某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根据该申请书,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在线系统未开通向区内街道及部门转办端口,无法满足申请人转发信息的需求。被申请人对全区各部门的信息公开仅有推进、指导、协调、监督义务,但并不具有依职权或申请人意愿向其他部门转交信息公开申请及向其他部门搜集、组织材料代替部门答复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律义务。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之规定履行指导、协调、监督职责。因此,被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9月14日通过EMS邮寄至张某某地址,明确告知其可以通过邮寄、当面等方式向大连市第五中学申请。 3.被申请人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7日收到张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3年9月14日被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通过EMS 邮寄至张某某地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4.被申请人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适用行政法规正确。被申请人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晰,程序合法,适用行政法规正确,请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7日,被申请人通过大连市政务公开平台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请转发给大连市第五中学,并监督答复下列问题:请求公开1993年-2000年前后关于大连市教师大厦分配政策,决议,审批文件、申请条件、会议纪要等信息。1997年-1998年大连市实行城市中小学教职工集资建房并与房改并轨相关文件、政策、决议、审批文件、申请条件、退款方案、会议纪要等等信息。1998年后,大连教育部门实行货币化分房的政策,决议,审批文件、申请条件、补充方案、会议纪要等等信息。”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并非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在线系统也未开通向区内街道及部门转办端口。2023年9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上建议申请人向相关单位了解情况,提供了具体的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理由以及申请人享有的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权利。2023年9月15日,被申请人通过EMS将该答复书送达至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大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签收凭证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答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职责,主体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之规定,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应当向制作或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申请,被申请人没有转发的职责。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上,明确告知了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理由,建议申请人向第五中学咨询,并告知第五中学的地址、电话和联系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行政部门,其履行指导、协调、监督职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之规定。被申请人2023年9月7日通过大连市政务公开平台收到申请人张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3年9月1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体合法,事实清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0日
大连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411-82758892 举报邮箱:dljubao@dlswxcb.com
西岗区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411-39410943 举报邮箱:xgqwxb507@163.com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网站主办单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技术支持:西岗区大数据中心 辽ICP备19016233号-1
地址:大连市西岗区北京街77号 联系电话:0411-83610810
您是第位访客
网站标识码:2102030006 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