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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1-19 13:54:45 来源: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西政行复﹝2023﹞48号
申请人:贾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卫生健康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不服,于2023年10月7日向西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0月7日依法已予受理,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本案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7月28日作出的《关于贾某某先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以下简称《第三次答复》),请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第三次答复书》的答复内容明显残缺不全,其详细说明也明显错误。申请人第二次向被申请人提出的三项公开事项,并不是申请人需要其全部信息,而是这些信息都属于被申请人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需要在政府信息里找好医生,在该网站找不到,根据《国务院的指导意见》第四条,只能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1.申请人的第三份申请公开内容是“贵局注销注册的人员(助理医师和医师)名单、贵局注销注册的人员(乡村医生)名单”《第三次答复书》的陈述表明被申请人已经收到了以上申请,但申请人依据该答复指引找不到“注销注册名单”。2.申请人的第一份公开申请内容和第二份公开申请的内容分别是申请公开被申请人注册医师和乡村医师的基本信息,被申请人不予落实《大连市的标准目录》。被申请人没有公告医师姓名至今已有二十多年,申请人在不知医师姓名和其所在医疗机构名称的前提下如何查找。被申请人提供的以上信息明显不属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3.申请人在第一份申请表和第二份申请表中先后提出“提请贵局将所有注册(助理)医师之基本信息,主动公开在‘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子系统外网并动态更新”和“建议贵局将乡村医生的基本信息主动公开在‘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的子系统外网并动态更新。”关于以上事项被申请人未答复申请人。综上,因《第三次答复书》的答复明显残缺,根据《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指导意见》等规定,申请人申请撤销该答复,请贵府作出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已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职责。被申请人积极响应国务院《关于加快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相关文件,并严格贯彻执行辽宁省、大连市关于医疗机构、医师、护士实施电子化登记注册统一管理。电子化注册,具体指依法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师和护士执业注册事项的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办理申请、变更、查询等相关业务,以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的相关管理活动。申请人所申请的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的项管部登记信息,属于已公开的行政信息,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输入所在省份、医疗机构名称或医师(护士)姓名,查询到其注册登记的全部信息。被申请人在2023年7月6日第一次答复意见中向申请人告知了详细的操作流程。申请人于2023年7月10日再次递交的三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与被申请人第一次答复意见的查询方式一致,故被申请人再次告知申请人依据信息公开流程图即可查询,并无不当。2.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汇总、搜集所有执业医师(含助理医师)及乡村医师的全部执业及注销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汇总注册过的所有执业医师(含助理医师)、乡村医师以及所有已注销的执业医师(含助理医师)、乡村医师的详细信息,并非被申请人所存储的现有信息,如此大量的资料需要被申请人进行搜集、汇总并分类。并且《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功能与操作流程(2017版)》明确规定由医疗机构为医师申请备案,医师调离、退休、退职、被辞退、被开除等情况,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为该医师申请做“注册备案”。注册备案的医师,归入非在册的医师库。当医师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受刑事处罚、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等情形的,亦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为该医师申请做“注销注册”。3.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适当且具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被申请人对已公开的信息如何查询、获取已向申请人详细说明并提供多种方式供其选择。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汇总、搜索全部医师信息的要求,被申请人根据上述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之规定,不承担汇总、加工、搜索义务,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适当且具有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16日,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西岗区卫健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之一》(以下简称第一次申请),要求大连市西岗区卫生健康局公示根据《辽宁省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卫法[2017]54号,以下简称《省级方案》)制订的区级实施方案。2023年7月7日,被申请人通过邮件向申请人作出大连市西岗区卫生健康局《关于贾某某先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以下简称第一次答复),在答复中阐述1.电子化注册管理工作落实情况说明;2.医疗机构相关信息查询;3.医疗机构行政许可信息;并在该答复中图示简要介绍具体操作流程。2023年7月7日,申请人通过邮件向被申请人提交《建议西岗区卫生健康局重新书面答复我》的文件(以下简称第二次申请),建议被申请人20个工作日之内重新书面答复申请人。2023年7月10日,申请人通过邮件向被申请人提交三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第三次申请),分别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之二(1.贵局准予注册的所有执业含助理医师之姓名、性别、执业级别、执业类别、证书编码、执业地点、主要执业机构、执业范围、审批机关、批准日期和业务状态;2.提请贵局将所有注册含助理医师之基本信息,主动公开在“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子系统外网并动态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之三(1.贵局准予注册的所有乡村医生(包括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之姓名、性别、执业级别、执业类别、证书编码、执业地点、主要执业机构、执业范围、审批机关、批准日期和业务状态;2.提请贵局将乡村医生的基本信息,主动公开在“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子系统外网并动态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之四(1.贵局注销注册的人员含助理医师和医师名单;2.贵局注销注册的人员含乡村医生名单)。2023年7月28日,被申请人通过邮件向申请人作出大连市西岗区卫生健康局《关于贾某某先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二次答复》(以下简称第二次答复),在该答复中阐述:西岗区根据国家、辽宁省和大连市的医师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工作文件要求,执行《大连市医师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工作方案》(大卫办发[2017]75号,以下简称《市级方案》),西岗区不再另行制定区级方案。并于同日作出《关于贾某某先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以下简称第三次答复),作出统一答复:我局已于2023年7月7日的答复中关于查询方式,向您做了详细说明,相关信息按照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规范(试行)的信息公开流程图步骤均可查询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之一》、《关于贾某某先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建议西岗区卫生健康局重新书面答复我》、《大连市西岗区卫生健康局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之二》、《大连市西岗区卫生健康局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之三》、《大连市西岗区卫生健康局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之四》、《关于贾某某先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二次答复》、《大连市医师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工作方案》等相关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从答复的程序上看,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三次《答复书》的时间均在法定期限内,因此,被申请人答复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从答复的内容上看,申请人在第一次和第二次申请书中所申请的事项是公开大连市西岗区卫生健康局根据《省级文件》制订区级的实施方案。在第三次申请书中所申请的事项是公开执业(含助理)医师、乡村医生等11项内容以及注销注册的执业(含助理)、乡村医生基本信息。因此,被申请人的三次申请均为要求“公开”, 而被申请人的三次答复均是告知申请人可以登录“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输入医师姓名等相关信息进行“查询”,其告知的“查询”并非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事项,也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告知“公开”的内容是否存在,使得申请人在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生执业注册信息查询系统无法查找其所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被申请人答复政府信息予以公开,但是告知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时间错误,或者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的情形。因此,被申请人答复的内容存在一定瑕疵。
从答复的方式上看,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三条“一事项一申请”原则,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事项应当分不同情况告知,答复也应当做到“一事项一答复”。本案中,申请人的《第三次申请书》中提交了三个事项的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如果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存在,则应当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提供给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的途径和方式;如果认为本辖区因非涉农等原因不存在申请人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依据《条例》第(四)项告知申请人该事项不存在...;如果认为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属于需要加工、分析的,可以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予提供。然而被申请人在《第三次答复》中只是对上述事项进行统一回复,没有按照具体情况具体答复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答复的方式存在一定瑕疵。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答复程序合法,但答复方式和答复内容存在瑕疵,本机关予以指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132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三次答复书》,责令重新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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