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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1-19 13:57:37 来源: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西政行复﹝2023﹞67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3年12月8日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12月12日本机关接到大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依法已予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责令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申请人在2023年9月29日提交的内容,给予全面书面答复和信息公开。
申请人称: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责令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给予其在2023年9月29日提出的申请给予答复,但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答复说,申请内容的1,2,3,4,6项内容不存在。第5,7项属于咨询或者信访。但大连市中小学从1993年-2010年期间,市内各区都进行了中小学教师的住房分配。住房分配肯定是有住房分配方案和政策的。即使不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指定的政策,也应该告知是什么部门制定政策和方案,并告知联系方式。同时,第5项涉及的是1997年集资化住房分配中,依据什么文件和住房分配和销售方案,可以全款买房子的。文件是谁制定?什么部门审批获得或购买住房的,所以,应该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而且,获得住房的名单,是要经过各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应该有会议记录,而会议记录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而且申请人依法向西岗区人民政府对于其住房分配问题提出过信访,从2022年6月14日给申请人受理告知书后,再没有答复。但申请人作为大连市第五中学的一名普通教师,不是政策的制定者,也不是政策的执行者,不具有掌握政府信息的职责,故现依法提出复议。大连市教师大厦三次分配、1997年大连中小学教师集资化分房,涉及的是解决全大连中小学教师的居住权的问题。政府肯定有相关的政府指导性文件,作为西岗区教育局没经过请示上级,就批复把住房全款卖给秦**老师,又拿不出政策依据,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是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的上级机关,具有监督,指导和督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申请人本人属于利害关系人,相关的行政机关应该公布相关信息,以判断住房分配是否合规、合法。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该有权力监督和责令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的行政信息公开工作,给申请人公布相关的政策和信息。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申请人请求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和大连市西岗区政府办公室按照法律规定期限共同做出公开信息的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申请人特提起复议,望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具有答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职责及法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答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职责。2、被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基本情况。2023年9月29日,被申请人通过大连市政务公开平台收到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请求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和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共同回复以下信息:(1)请求公开《大连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大房改办发(1997))109号——关于对大连市教育局(原名:大连市教育委员会)的请示批复意见第六条:每月向市房改办上报《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情况汇总表》的具体内容,批复依据文件、申报和回复情况。(2)大连市教师大厦分配获得人员名单,审批文件。(3)1997年在华北路上建设的200套,全大连市中小学集资化住房分配的分配方案、细则、申请条件、会议纪要、决议和获得人员名单。(4)1999年后大连市实行货币化住房补贴时候,和大连市中小学教师获得住房补贴相关的政策,方案,最终获得补贴的人员名单。(5)请求公开,大连市第五中学秦**老师在1997年集资化住房分配中获得的住房多大面积,全款多少钱卖的?是依据什么文件和经过什么部门,获得的审批?她全款买房的购房款是多少?(6)是否有文件规定给1997年华北路上的集资住房分配后,退回集资款?退款方案是什么?(7)按照大教委字【1997】158号文件规定,获得住房的教师个人集资款:一室户为3万元,二室户为5万元,三室户为6万元,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为什么向我区职工收取的是10万元集资款,是经过大连市教育局什么部门审批的?”。申请人已针对住房分配、集资建房等相关事宜申请过四次依申请公开,被申请人已明确告知其向西岗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的方式和途径,但申请人不明原因始终未向西岗区教育局申请。针对此次申请,被申请人在内部DNS系统对其申请的1、2、3、4项内容进行了全面搜索,政府办没有任何相关信息。针对第5、6、7项内容,申请人是咨询或信访,根据她的描述无法指向特定信息,被申请人无法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及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10月31日通过EMS邮寄至申请人地址。3、被申请人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9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3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通过EMS邮寄至申请人地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4、被申请人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适用行政法规正确。被申请人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晰,程序合法,适用行政法规正确,请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29日,被申请人在大连市政务公开平台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请求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和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共同回复以下信息:1、请求公开《大连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大房改办发(1997))109号——关于对大连市教育局(原名:大连市教育委员会)的请示批复意见第六条:每月向市房改办上报《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情况汇总表》的具体内容,批复依据文件、申报和回复情况。2、大连市教师大厦分配获得人员名单,审批文件。3、1997年在华北路上建设的200套,全大连市中小学集资化住房分配的分配方案、细则、申请条件、会议纪要、决议和获得人员名单。4、1999年后大连市实行货币化住房补贴时候,和大连市中小学教师获得住房补贴相关的政策,方案,最终获得补贴的人员名单。5、请求公开,大连市第五中学秦**老师在1997年集资化住房分配中获得的住房多大面积,全款多少钱卖的?是依据什么文件和经过什么部门,获得的审批?她全款买房的购房款是多少?6、是否有文件规定给1997年华北路上的集资住房分配后,退回集资款?退款方案是什么?7、按照大教委字【1997】158号文件规定,获得住房的教师个人集资款:一室户为3万元,二室户为5万元,三室户为6万元,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为什么向我区职工收取的是10万元集资款,是经过大连市教育局什么部门审批的?”。被申请人经全面搜索,认为没有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2、3、4项内容的相关信息,且第5、6、7项内容无法指向特定信息,而申请人自述曾对于其住房分配问题提出过信访。2023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1、2、3、4项政府信息不存在,5、6、7项申请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可通过其他渠道提出,并通过EMS送达至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签收快递凭证、被申请人检索截图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答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职责,主体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为名,请求解答相关事项疑问,属于向政府提出咨询的行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5、6、7项内容以“全款多少钱卖的”“退款方案是什么”“什么部门审批”等方式提出疑问,其申请并未指向现有、明确的政府信息,在性质上属于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因此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为“咨询或信访”为由作出答复并无不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的规定。针对申请人请求公开的1、2、3、4项内容,被申请人在内部系统进行了全面搜索,经查找并无相关信息,证明了其对申请人申请的信息进行了充分的查询和核实,履行了检索义务,其后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9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3年10月31日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通过EMS邮寄至申请人地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体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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