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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1-25 09:37:26 来源: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大 连 市 西 岗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西政行复﹝2023﹞63号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其投诉事项的行为不服,于2023年11月15日向大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3年11月2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将案件移送至本机关,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2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于2023年11月22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超期未告知是否受理违法,责令其限期作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大连某水产品有限公司销售的即食海参存在虚假宣传高蛋白,隐瞒和欺诈申请人的问题,2023年11月1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经查询,挂号信函件于11月6日签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至今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回复,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依法具有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答复机关具有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权。2.被申请人事实认定清楚。2023年11月6日,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邮寄的投诉履职申请。而后被申请人欲组织申请人同被投诉商家进行调解,但双方已协商一致,对申请人全额退款。且被投诉商家出示了书面情况说明,明确表示拒绝接受其他调解,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6日将调解结果电话告知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尽到了告知义务,事实清楚,履行了法律职责。3.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双方已协商一致退款,且被投诉商家2023年11月30日出具书面情况说明明确表示拒绝调解,故调解终止。根据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被申请人于12月6日通过电话向申请人告知了调解结果,履行了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告知的义务。4.被申请人程序正当合法。2023年11月6日,被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了申请人于11月1日通过邮寄挂号信方式提交的投诉举报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对申请人全额退款,且商家于2023年11月30日出具书面情况说明明确表示拒绝接受其他调解,被申请人于12月6日向申请人电话告知了调解结果。综上,被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杨某某的投诉尽到了调查的法定职责,投诉处理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30日,申请人用某平台在某官方旗舰店店铺下单购买某鲜食海参3500g,订单编号:***,消费金额2496.00元。 2023年11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认为其产品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2023年11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挂号信。2023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到现场查验,并于当天出具现场笔录,欲对双方进行调解。2023年11月30日,被投诉经营者大连某水产品有限公司出具《某海参关于11月1日杨先生投诉事件的情况说明》,表示已经对杨先生进行了全额退款,拒绝接受其他调解,同时对运营操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内部处罚,对错误的宣传第一时间在页面进行修改。2023年12月6日,被申请人致电申请人电话,将调解结果告知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购买凭证截图、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现场笔录、《某海参关于11月1日杨先生投诉事件的情况说明》、通话记录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处理该投诉举报的法定职权,主体合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后,在法定期限内组织工作人员开展调查,制作现场笔录。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4日展开现场调查,发现经营者虽存在违法行为,但已经对申请人进行了全额退款,同时对运营操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内部处罚,对错误的宣传第一时间在页面进行修改。2023年11月30日,被投诉经营者出具情况说明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调解终止。2023年12月6日,被申请人致电申请人的电话,将投诉的受理结果和该投诉的调解的情况告知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履行了受理并调解该投诉的法定职责,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是否受理的处理结果的情形,被申请人在11月6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11月14日被申请人到现场进行调查,并欲组织调解。经营者于11月30日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12月6日致电申请人,告知该投诉事项的受理结果以及申请人拒绝调解的结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的事项已经履行了受理并调解的法定职责,终止调解后也依法告知申请人,但是被申请人在起初受理该投诉时未能在7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超过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规定的法定期限,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的事项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关的法定职责,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但程序上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确认被申请人的履职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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