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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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不服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决定案

时间:2024-01-24 09:38:50 来源: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西

行政复议决定书

 

西政行复﹝202364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不服,202311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31127日依法已予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陈某某举报大连市某批发市场某海产品商行的处理决定(不予立案),对大连市某批发市场某海产品商行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进行查处,处理结果予以书面邮寄告知。

请人称:申请人通过某音购买一款半干海参,查看此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SC/T3308为即食海参的执行标准,并不是半干海参的执行标准,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要求查处并按照举报办法进行奖励,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回复,首先该产品申请人收到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虚假标注执行标准,是国家明令禁止售卖的违法产品,而执法人员给予回复只有不予立案,没有理由,执法人员不作为,与该案判定不予立案的前提无一点关系,执法人员回复明显包庇违法行为。本人买到这款成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被申请人的回复理由与本人的举报事项答复不一而执法人员从举报到结案并没有给本人来过电话询问过具体情况,存在有意偏袒商家的行为,被申请人对商家违法行为毫不注重,放任商家的违法行为,望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为申请人查阅被申请人的不立案行政行为的证据。申请人有理由相信被申请人不作为的行为,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之前的举报问题认真调查,依法对商家按《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依法具有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答复机关具有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权。2.被申请人事实认定清楚。2023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12315平台留言的举报单。收到举报后,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冰柜存放7盒半干盐渍海参,标签标注的产品名称为:半干海参盐渍海参,执行标准号为SC/T3308,当事人自述相关产品标签为进货的制造商指导下制作,对其执行标准号等信息代表含义不了解。经检查,该经营者的进货台账和手续齐全,未发现其它违法问题。由于被举报商家以散装食品售卖,无须在包装上标注执行标准,故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不予立案,并在12315平台上告知,被申请人事实认定清楚,履行了法律职责。3.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8日收到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留言的举报单,10月31日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商家销售半干盐渍海参标记错误执行标准号,由于被举报商家是以散装方式销售的盐渍海参,故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被举报商家无需在外包装上标明执行标准,不构成违法,因此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被举报商家食品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故于2023年11月10日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督促其改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3日在12315平台上答复不予立案决定。4.被申请人程序正当合法。2023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了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填写的举报单,于10月31日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经检查,被举报商家不构成违法行为,故对其不予立案。由于被举报商家不构成违法行为,故对其不予立案。由于被举报商家食品标记错误执行标准号,故11月10日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于11月13日在12315平台进行了立案决定反馈。综上,被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陈某某的举报尽到了调查的法定职责,举报处理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26日,申请人通过某音平台在某海产品商行购买大连长海县广鹿岛深水半干海参500克,金额787元。2023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12315平台留言的举报单,举报其所购买的半干海参标注的执行标准违反食品安全标准。2023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到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笔录。2023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出具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于当日送达被投诉举报人。2023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在平台反馈不立案,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购买凭证截图、12315举报单、被申请人制作的现场笔录、经营者的销售出库单、生产厂家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厂家营业执照、经营者情况说明、电话记录截图、案件线索移送函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处理该投诉举报的法定职权,主体合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在12315平台的举报后,到现场进行核查,发现经营者进货台账和手续齐全,未发现其他违法问题,被举报商家售卖的事散装食品,无需在包装上标注执行标准,因此被申请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在平台作出不予立案的答复。因此,被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8日收到举报人的举报申请,10月31日进行现场检查,认为被举报商家不构成违法行为,故决定对其不予立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被申请人于11月13日在平台向申请人答复“不予立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的履职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举报的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主体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202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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