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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12 13:33:48 来源: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西政行复﹝2024﹞2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后于2024年1月22日决定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在2023年12月12日提交的内容,给予全面书面答复和信息公开。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2023年12月29日的答复书申请内容第4项信息不存在,第1、2、3、5、6、7、8项内容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但大连市中小学从1993年到2010年期间,各区都进行了中小学教师的住房分配,住房分配肯定是有方案和政策的,即使不是西岗区政府办制定政策,也应告知什么部门制定政策和方案,并告知联系方式,而不是告知通过其他渠道提出。同时“第7项你区教师大厦分配和全款销售获得的集资总金额分别是多少?1997年华北路上集资化住房分配和全款销售获得的集资总金额分别是多少?第8项你区教师大厦集资化分配和全款销售获得的个人集资金额分别是多少?1997年华北路上集资化住房分配和全款销售获得的个人集资分别是多少?”涉及的是1997年集资化住房分配中,涉及的是资金问题。根据大连市住房指导改革领导办公室文件大房改办发【*】*号,当时销售或者分配教师大厦和1997年的华北路上的住房款纳入城市住房资金管理,由市教委和市内四区政府分别支配,专款专用。依据此文件,区政府应当掌握资金数量和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除了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其他信息都可以作为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内的信息,而且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是“应公开,尽公开”,所以应该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是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的上级机关,具有监督、指导和督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应该和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相互配合,核对资金,确认是否有违法全款购买住房的人员。本人属于利害关系人,相关的行政机关应该公布相关信息,以判断住房分配是否合规、合法。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公布相关政策和信息,望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具有答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职责及法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答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职责。2、被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基本情况。2023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通过大连市政务公开平台收到申请人张某某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请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和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共同公开以下内容。(1)请公开按照什么文件和方案规定给1997年华北路上的200套集资住房分配的?(2)请公开你区获得1997年集资化住房的全款购买的相关文件是什么?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全款购买?符合什么条件可以获得分配。(3)请公开1997年华北路上的200套集资住房,每个获得住房的教职工,集资后,集资款的退款方案是什么?(4)请公开目前获得住房的教职工,1997年华北路上的200套集资住房分配的维修基金缴纳名单请公布一下。(5)请公开1997年华北路上的200套集资住房分配的中,全款买房的教职工,集资金额多少?和正常分配获得的人员在集资金额和维修基金缴纳上有什么区别?这些区别是什么文件规定的?教室大厦和1997年集资化住房分配的房子,维修基金缴纳标准是什么?(即按照多少钱每平方米缴纳?)(6)请公开1997年华北路上的200套集资住房分配的中,全款买房的教职工,数量是多少人?符合条件获得分配的人员数量多少?”。并于当天提交了另一份申请,“申请内容的更正:(5)请公开1997年华北路上的200套集资住房分配中,全款买房的教职工和正常分配获得的人员在集资金额和维修基金缴纳上有什么区别?这些区别是什么文件规定的?教室大厦和1997年集资化住房分配的房子,维修基金缴纳标准是什么?(即按照多少钱每平方米缴纳?)补充:(7)你区教师大厦分配和全款销售获得的集资总金额分别是多少?1997年华北路上集资化住房分配和全款销售获得的集资总金额分别是多少?(8)你区教师大厦分配和全款销售获得的个人集资金额分别是多少?1997年华北路上集资化住房分配和全款销售获得的个人集资金额分别是多少?”针对此次申请,被申请人在内部DNS系统对其申请的第4项内容进行了全面搜索,政府办没有任何相关信息。针对第1、2、3、5、6、7、8项内容,申请人是咨询或信访,根据申请人描述无法指向特定信息,被申请人无法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12月29日通过EMS邮寄至张某某地址。3、被申请人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2日收到张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3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通过EMS邮寄至张某某地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4、被申请人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适用行政法规正确。被申请人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出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晰,程序合法,适用行政法规正确,请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12日,申请人通过大连市政务公开平台提交《大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号:*****),申请内容为:“请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和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共同公开以下内容。1、请公开按照什么文件和方案规定给1997年华北路上的200套集资住房分配的?2、请公开你区获得1997年集资化住房的全款购买的相关文件是什么?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全款购买?符合什么条件可以获得分配。3、请公开1997年华北路上的200套集资住房,每个获得住房的教职工,集资后,集资款的退款方案是什么?4、请公开目前获得住房的教职工,1997年华北路上的200套集资住房分配的维修基金缴纳名单请公布一下。5、请公开1997年华北路上的200套集资住房分配的中,全款买房的教职工,集资金额多少?和正常分配获得的人员在集资金额和维修基金缴纳上有什么区别?这些区别是什么文件规定的?教室大厦和1997年集资化住房分配的房子,维修基金缴纳标准是什么?(即按照多少钱每平方米缴纳?)6、请公开1997年华北路上的200套集资住房分配的中,全款买房的教职工,数量是多少人?符合条件获得分配的人员数量多少?”。2023年12月12日,申请人又在平台提交《大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号:***),申请内容为:“对申请编号***的更正和补充:5、请公开1997年华北路上的200套集资住房分配的中,全款买房的教职工和正常分配获得的人员在集资金额和维修基金缴纳上有什么区别?这些区别是什么文件规定的?教室大厦和1997年集资化住房分配的房子,维修基金缴纳标准是什么?(即按照多少钱每平方米缴纳?)补充:7、你区教师大厦分配和全款销售获得的集资总金额分别是多少?1997年华北路上集资化住房分配和全款销售获得的集资总金额分别是多少?8、你区教师大厦分配和全款销售获得的个人集资金额分别是多少?1997年华北路上集资化住房分配和全款销售获得的个人集资金额分别是多少?”。被申请人于当天收到该申请,经全面搜索,认为没有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4项内容的相关信息,且第1、2、3、5、6、7、8项内容无法指向特定信息。另查明,申请人曾对于其住房分配等问题提出过类似信访要求。2023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第4项政府信息不存在,第1、2、3、5、6、7、8项申请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可通过其他渠道提出。被申请人并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EMS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3年12月30日签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号*****和编号*****)、被申请人作出的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签收快递凭证、被申请人检索截图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答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职责,主体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为名,请求解答相关事项疑问,属于向政府提出咨询的行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2、3、5、6、7、8项内容以“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全款购买”、“退款方案是什么”、“集资金额和维修基金缴纳上有什么区别”等方式提出疑问,其申请并未指向现有、明确的政府信息,在性质上属于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因此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为“咨询或信访”为由作出答复并无不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的规定。针对申请人请求公开的第4项内容,被申请人在内部系统进行了全面搜索,经查找并无相关信息,证明了其对申请人申请的信息进行了充分的查询和核实,履行了检索义务,其后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2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3年12月29日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通过EMS邮寄至申请人地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体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2024年 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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