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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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不服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时间:2024-07-05 13:54:32 来源: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西政行复﹝20245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

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2024412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419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在2024年2月27日提交的内容,给予全面书面答复和信息公开。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2024年3月20日的答复书中告知:申请内容第1项、第13项,已查到《关于对市教委申请实行集资建房请示批复》等相关文件;第11项,不予提供;第3、4、5、6、7、8、9、10项,不存在;第2项,属于特定问题,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第12项,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处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公开的第1项内容没有具体说明包括哪些文件且答复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被申请人公开的第13项内容没有具体说明包括哪些文件属于补充方案。申请人在对申请公开的13项内容的说明中,阐述了申请人为什么申请公开1997年华北路上的200套集资住房分配情况相关信息的原因,以及对分配过程中一些事项的认识和质疑。申请人表示,“因从1994年至今,申请人经历了1996 年的教师大厦住房分配、1997 年华北路上的集资化住房分配以及大连市货币住房改革。但至今不知道为什么申请人没有机会获得住房。咨询了各部门相关政策和方案,但存在很多问题。问到被申请人的时候,被申请人在信访答复书中说:不能确定申请人是否有权利获得住房。在这种情况下,就让申请人失去了获得住房的多次机会。”“1993年到2000年,大连市教师大厦三次分配、1997 年大连中小学教师集资化分房,涉及的是解决全大连中小学教师的居住权的 问题。大连市华北路上的200套住房可以分配,而且分配到大连市市内四区,必然包括西岗区人民政府所属的西岗区教育局所辖各学校。应该有明确的分配住房的方案和名单。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具有答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职责及法定依据。依据《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中共大连市西岗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规定,被申请人是西岗区政府对教育事业施行行政管理的工作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法定职权。2、被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8日接到张某某纸质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先后到大连市档案馆、西岗区档案馆、西岗区教育局档案室、大连市第五中学档案室,检索查询调取相关资料;与时任相关领导电话联系,了解当时情况;组织相关部分老同志集体座谈,了解当时情况;亲自到秦某某家里走访调查取证。在大量调查的事实基础之上,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24年3月23日通过EMS 向张某某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3、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适用的法律法规正确。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了分析与检索,并进行了答复。被申请人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内容、第二项关于“大连市西岗区获得1997年集资化住房的全款购买的相关文件是什么?”、第十三项内容提供了《关于对市教委申请实行集资建房请示的批复》等相关文件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关于“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的规定,因张某某申请的第二项关于“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全款购买?符合什么条件可以获得分配”的申请内容属于咨询特定问题,不属于政府信息,故被申请人对该项申请事项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内容,被申请人经检索,发现不存在相应信息,故告知申请人该等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十一项内容因不属于已经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被申请人对现有信息进行加工、分析,不予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因申请人第十二事项申请内容属于政府机关内部工作流程信息,故不予公开。4、被申请人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8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4年3月23日通过EMS 形式向被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8日接到张某某纸质版《行政信息公开申请书》,落款时间为2024年2月27日),申请公开的内容是:1、请公开按照什么文件和方案规定给1997年华北路上的200套集资住房分配的?2、请公开大连市西岗区获得1997年集资化住房的全款购买的相关文件是什么?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全款购买?符合什么条件可以获得分配。3、请公开1997年华北路上的200套集资住房,每个获得住房的教职工,集资后,集资款的退款方案是什么?4、请公开目前获得住房的教职工,1997年华北路上的200套集资住房分配的维修基金缴纳名单请公布一下。5、请公开1997年华北路上的200套集资住房分配的中,全款买房的教职工和正常分配获得的人员在集资金额和维修基金缴纳上有什么区别?这些区别是什么文件规定的?教室大厦和1997年集资化住房分配的房子,维修基金缴纳标准是什么?(即按照多少钱每平方米缴纳 ? )6、请公开1997年华北路上的200套集资住房分配的中,全款买房的教职工,数量是多少人?符合条件获得分配的人员数量多少?7、你区教师大厦分配和全款销售获得的集资总金额分别是多少?  1997 年华北路上集资化住房分配和全款销售获得的集资总金额分别是多少?8、你区教师大厦分配和全款销售获得的个人集资金额分别是多少? 1997年华北路上集资化住房分配和全款销售获得的个人集资金额分别是多少?9、请公开在1997年华北路上的大连市中小学教师集资化住房分配的过程中,原大连市第五中学秦某某获得的全款买房的审批文,和依据的文件。并公布全款卖房的文件规定。以及多少钱一平方,可以全款买?依据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说:经过核实秦某某老师获得的1997 年集资化住房经过大连市教育局审批。10、公开福利住房和学操场后小平房分配的分配政策、文件。11、公开按照大连教育部门的住房分配标准的政策,从1994年到1998 年期间的分配到住房的老师名单及房屋信息,以及这些人员所得到的货币化分房政策下的房补情况。12、公开在办理履行行政行为的相关部门住房分配的过程中,内部的会议纪要以及有关领导和部门作出的文件、政策、批示等材料。13、公开大连货币化分配住房的政策以及补充方案。

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3日通过EMS 形式向被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落款时间2024年3月20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出的答复的主要内容是:申请内容第1项、第2项第一问、第13项,已查询到《关于对市教委申请实行集资建房请示批复》等相关文件资料,并将复印件邮寄给申请人;第11项,不是已经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进行加工、分析,不予提供;第3、4、5、6、7、8、9、10项,信息不存在;第2项第二、三问,属于咨询特定问题,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第12项,属于政府内部工作流程信息,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处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出的《行政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申请邮寄答复书的国内信函收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行政信息公开申请》中的13项内容(其中第7项、第8项内容相同),除第4项以外,均是有关大连市、西岗区教育系统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分配工作的相关内容,具体而言,申请人在第1、2、3、5、6、7、8、9项申请中,大量使用了“是什么”、“符合什么条件”、“有什么区别”、“数量是多少”、“总金额分别是多少”等措辞对1997年华北路上的200套集资住房分配情况进行了提问,在第10、11、12、13项申请中,明确要求公开的是大连市、西岗区教育系统福利分房、货币化分配住房等住房分配工作相关信息。大连市、西岗区教育系统的住房分配行为,是教育系统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落实住房制度改革,解决中小学教职工住房问题的内部管理行为,该行为并非行政法意义上的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大连市教育局、西岗区教育局落实教职工住房分配工作的相关信息,系行政机关在行使内部管理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故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2、3、5、6、7、8、9、10、11、12、13项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畴,被申请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前述申请向申请人进行答复的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4项维修基金缴纳名单、第5项涉及的维修基金缴纳标准,属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范畴,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职责,被申请人不具有答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五)进行答复,被申请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进行答复的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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