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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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不服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案

时间:2024-08-20 14:10:28 来源: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西政行复﹝2024﹞12号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作出投诉处理办结反馈告知内容不服,于2024年5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对于西岗区烟酒店2024年5月20号作出的处理决定;2、对被申请人玩忽职守,对商品问题认定不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3、申请被告对于原告举报事项重新依法立案调查并在法定期限内答复;4、请求信息公开一事监督查阅相关办案文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3月8日在烟酒店购买4瓶葡萄酒,发现瓶身无中文标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人于3月14日在12315平台投诉,投诉内容为:申请人在2024年3月8日在被投诉人(西岗区烟酒店)处购买4瓶葡萄酒,花费1400元,后发现瓶身无中文标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请求被申请人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赔偿消费者,并依法查处商家违法行为,积极组织调解,减轻消费者损失,如果不同意调解默认转举报处理。3月15日被告知,“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后申请人将进店购买酒的全程视频刻成光盘交给了当地工商局,工商局工作人员办案反馈回复商家没有违法行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保护消费者利益、有法定职责的行政职能部门未能履职,其行为是严重不作为、渎职。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1、依法行使职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权。2、事实认定清楚。2024年3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12315平台留言的投诉单。执法人员在收到投诉后组织调解,但商家明确表示拒绝调解。由于申请人投诉内容中写明:“如果不同意调解默认转举报处理”。因此执法人员对其举报内容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拍摄了现场检查照片和视频。在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商家有申请人所述违法行为,故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于2024年5月20日在12315平台进行回复,告知申请人未发现商家违法行为,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因此,被申请人事实认定清楚,履行了法律职责。3、法律适用正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3月14日收到申请人投诉,3月15日在12315平台作出受理投诉答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商家于5月17日明确表示拒绝调解,故被申请人终止调解。5月17日,申请人投诉事项转为举报事项后,被申请人于5月20日到现场核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在5月20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后,当日在12315平台进行了回复,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4、程序正当合法。2024年3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当日通过12315平台填写的投诉单。被申请人于3月15日做出了受理该投诉的答复。执法人员组织商家和申请人进行调解,但商家于5月17日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投诉内容,将其自动转为举报事项处理。5月20日,被申请人的两位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未发现商家有申请人所称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当日在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的举报内容进行了回复,告知举报人,因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尽到了调查的法定职责,投诉举报处理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4日收到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填写的投诉单,投诉内容为:申请人在2024年3月8日在被投诉人(西岗区烟酒店)处购买4瓶葡萄酒,花费1400元,后发现瓶身无中文标签,违反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请求被申请人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赔偿消费者,并依法查处商家违法行为,积极组织调解,减轻消费者损失,如果不同意调解默认转举报处理。被申请人于3月15日作出受理该投诉的答复,并于同日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组织商家与申请人进行调解,商家于5月17日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投诉内容,将其自动转为举报事项处理。5月20日,被申请人的两位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未发现商家有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5月20日在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的举报内容进行了回复,回复内容为:未发现商家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12315平台投诉举报截图、辽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受理截图、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关于杨某某投诉西岗区烟酒店销售无中文标识的进口红酒处理情况说明、商家营业执照、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视频光盘、商家拒绝调解说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故本案中,申请人的投诉与举报亦应当分开处理。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答复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于5月20日到现场核查,发现没有违法行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被申请人于5月20日在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的答复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中,被投诉人西岗区烟酒店于2024年5月17日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0日告知“未发现商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的告知内容系对举报事项的回复,而非对投诉结果的回复。被申请人未按照法定期限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故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此外,被申请人的第二、四项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机关的职权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2024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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