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首页 /信息公开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由某不服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时间:2024-09-13 15:52:30 来源: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西政行复﹝202414

 

申请人:由某

被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

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6月19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称: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第十三条等,本人申请公开事项系主动公开事项,并非涉及个人隐私,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应主动公开。申请人于2024年5月25日通过信函方式得知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特此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24年8月6日,行政复议机构向申请人当面听取意见时,申请人称:“不同意被申请人对个人隐私的事实认定。被申请人是否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供了相关信息?如果没有提供,如何认定是否涉及个人隐私?另外,被申请人完全可以通过隐藏个人隐私信息的方式,对我申请公开的信息予以公开,而不是简单地直接以涉密为由拒绝公开。对此,深圳已有相应的公开案例,我可以提供给你们。”此外,关于被申请人信息公开的程序方面,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有没有向第三方征求意见?这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定程序。”“我会提交一个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就同样申请进行的信息公开答复给你们,作为办案参考,希望予以采纳。”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依法答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职责及法定依据。根据《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中共大连市西岗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规定,被申请人是西岗区政府对教育事业实施行政管理的工作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法定职权。2.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适用的法律法规正确。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了分析,并进行了答复。被申请人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学生受到《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的申请内容,其明显涉及了未成年人信息保护。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要求。有鉴于此,本着妥善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项内容,依法告知其不予公开。3.被申请人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4年5月24日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4月28日通过信函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内容为:请公开2021年3月1日以来每学期期末,西岗区各中小学向你局备案的“学生受到《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第十条所列的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被申请人于4月30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并于5月2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书内容为:您申请公开的请公开2021年3月1日以来每学期期末,西岗区各中小学向你局备案的“学生受到《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第十条所列的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事宜,涉及个人隐私。经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为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于5月25日通过信函方式得知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信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挂号信函收据、申请人签收的邮政回执。

本机关认为关于行政行为主体。根据《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中共大连市西岗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规定,被申请人是西岗区政府对教育事业实施行政管理的工作部门,即西岗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9号)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申请人所申请的“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信息”属于教育行政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申请人是本案所涉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

关于行政行为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答复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权。

关于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被申请人答复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可能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需要查明的事实是,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公开后可能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和第七十条“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中,没有提供能够证明其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的“学生受到《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第十条所列的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属于“公开后可能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的证据。因此,被申请人未按法律规定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应视为该行政行为证据不足。

关于行政行为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7月8日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4年5月24日(5月24日为实际邮寄时间,邮局出示的挂号信函收据为5月23日)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2024819


"

大连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411-82758892 举报邮箱:dljubao@dlswxcb.com

西岗区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411-39410943 举报邮箱:xgqwxb507@163.com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网站主办单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技术支持:西岗区大数据中心 辽ICP备19016233号-1

地址:大连市西岗区北京街77号 联系电话:0411-83610810

您是第位访客

网站标识码:2102030006 站点地图

辽公网安备 210203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