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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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某不服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时间:2024-09-16 15:03:47 来源: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西政行复﹝202416

 

申请人:由某

被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

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6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2024年4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为:请公开西岗区辖区内各中小学“学生申诉委员会名单”被申请人在2024年5月2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为“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自行组织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名单无需向本机关备案,未形成政府信息。”此答复证明被申请人违反了《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范文》第二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是受理学生校内申诉的机构,其设立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方行使工作。在范文中已明确认定“学生申诉委员会”需要经过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被申请人却以无需向本机关备案来答复申请人,依法无据属于程序违法,故此请求撤销。2024年8月6日,行政复议机构向申请人当面听取意见时,针对被申请人告知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理由,申请人称:学校不需要将学生申诉委员会名单向被申请人备案,难道被申请人就没有指导、监督职责吗?在履职过程中,完全有可能制作或者获取过相关信息,我认为被申请人是根本就没有开展这项工作。被申请人一面说自己没有备案职责,一面又说未形成政府信息,那它到底认为自己是有职责还是没职责?如果没有职责,那它就该告诉我这事不归他管,不该找它公开,而不是告诉我“未形成政府信息。”针对被申请人是否尽到检索义务的方面,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只向档案室查询,没有尽到查询义务,还应该向所管辖的各学校查询。”“我会提交一个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就同样申请进行的信息公开答复给你们,作为办案参考,希望予以采纳。”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依法答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职责及法定依据。根据《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中共大连市西岗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规定,被申请人是西岗区政府对教育事业实施行政管理的工作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法定职权。2.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适用的法律法规正确。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了分析和检索,并进行了答复。被申请人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出的。经检索,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并不存在,具体来说:首先,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辖区内的各中小学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但应注意到,该类“学生申诉委员会”应由各中小学负责组织成立,被申请人并无组织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的法定行政职责;其次,《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并未规定各中小学校应当将“学生申诉委员会名单”报被申请人备案。被申请人也没有对“学生申诉委员会名单”进行备案登记的法定行政职责。有鉴于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项内容,依法告知其该项政府信息不存在。3.被申请人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4年5月24日(2024年5月24日为实际邮寄时间,邮局出示的挂号信函收据为2024年5月 23日)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4月28日通过信函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内容为“请公开西岗区辖区内各中小学‘学生申诉委员会名单’。”被申请人于4月30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在其档案室进行检索,未找到有关“西岗区辖区内各中小学学生申诉委员会名单”的信息。被申请人于5月2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书内容为“您申请公开的‘西岗区辖区内各中小学学生申诉委员会名单’事宜。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自行组织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名单无需向本机关备案,未形成政府信息。经检索查找,该项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申请人于5月25日通过信函方式得知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信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挂号信函收据、关于《由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检索结果》的情况说明、申请人签收的邮政回执。

本机关认为关于行政行为主体。根据《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中共大连市西岗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规定,被申请人是西岗区政府对教育事业实施行政管理的工作部门,即西岗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复核的行政管理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对于被申请人在履行前述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是相应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关于行政行为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答复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权。

关于行政行为的事实及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于7月8日向本机关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中,行政行为的“证据”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信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挂号信函收据、申请人签收的邮政回执、关于《由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检索结果》的情况说明。本机关认为以上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西岗区学校及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具有支持、指导、监督的行政管理职能,对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复核的行政管理职能。由此,被申请人应承担检索申请公开信息的义务。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其档案室对申请人申请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名单”进行检索,未找到相关信息,并提交了盖有印章的情况说明。被申请人检索的方式、方法、途径具有合理性,已经尽到合理的查找和检索义务。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向申请人作出“该项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并无不当。

关于行政行为的程序。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30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和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之规定,于5月2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5月25日送达申请人,该信息公开答复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2024 8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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