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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30 10:06:40 来源: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大 连 市 西 岗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西政行复﹝2024﹞21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不服,于2024年7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本案第三人西岗区某鲜花店开设拼多多购物平台的网点内发生购物纠纷,申请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特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挂号信投诉了第三人,被申请人签收了该挂号信但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然而被申请人无视法律规定,懒政怠政,是典型的渎职行为。在此请求复议依法纠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事项。
被申请人称:1.依法行使职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权。2.事实认定清楚。2024年4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被投诉举报商家已停止经营,并搬离了原经营地,被申请人无法与商家取得联系,故终止调解。做出终止调解决定后,被申请人在接到信函的七个工作日内告知了申请人受理该投诉,以及投诉举报处理结果。被申请人事实认定清楚,履行了法律职责。3、法律适用正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由于商家已不在原经营地址经营,且无法取得联系,属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情形。故被申请人在4月30日收到投诉举报信函后,当日到现场检查,发现商家不在此经营,也未能取得联系。于是5月7日电话告知申请人受理该投诉,并告知调解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履行了告知义务。4、程序正当合法。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的两位执法人员当日到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由于商家已不在原经营地址经营,且无法取得联系,被申请人作出了调解终止的决定。故5月7日被申请人电话告知了申请人受理该投诉和后续调解结果。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告知义务,因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刘某某的投诉举报尽到了调查的法定职责,投诉举报处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内容为:“被投诉举报人(以下简称“商家”)售卖给投诉人(以下简称“本人”)的产品,本人食用后发现该产品存在严重的虚假宣传问题,侵害本人合法权益。商家在其店铺中,商品参数里宣传产品属于有机食品,根据《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该产品没有获取有机认证,产品包装也没有有机标识、可追溯有机码。投诉人请求: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被投诉举报人向投诉人赔偿500元;2.被投诉举报人立刻发布召回公告,召回已售产品;3.举报核实立案后要求举报奖励。”4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信。4月30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投诉举报商家已停止经营,并搬离了原经营地,被申请人无法与商家取得联系,故作出现场笔录。5月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电话告知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内容为:“执法人员到现场核实,被投诉举报商家已不在原经营地,下一步将该商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投诉举报信》及物流详情截图、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电话记录截图、电话录音光盘。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中,被投诉举报人是通过拼多多平台销售商品的平台内经营者,营业执照所载的经营场所为大连市西岗区某商城*层*号。被申请人是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而具有处理申请人提出的举报的法定职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4月2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8日收到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4月30日到现场进行检查、作出现场笔录,于5月7日向申请人电话告知投诉处理结果。本机关认为,在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前,被申请人已经实际履行了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且在七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了回复。通过电话回复内容,申请人可以知晓其投诉事项已被受理且处理完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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