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公开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时间:2024-09-16 09:57:47 来源: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大 连 市 西 岗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西政行复﹝2024﹞22号
申请人:任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北京街派出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7月9日向西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7月16日已予受理。本机关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经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3月25日早上7时40分左右,在大连市西岗区某小区乘坐电梯时遇到邻居王某夫妇,双方因之前有过矛盾,发生争吵。在双方争执过程中,王某因申请人的行为倒地。报警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了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接警后对于申请人提交的案件相关证据材料不予理睬;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不公正的,故特此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依法具有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九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涉案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2.被申请人事实认定清楚,裁量适当。2023年3月25日早上7时40分左右,任某某在大连市西岗区某小区乘坐电梯时遇到王某夫妇,双方因为之前有过矛盾,在电梯内双方发生口角,电梯行至一楼双方出电梯后继续争吵,在小区院子里任某某推了一把王某,王某倒地。考虑到本案因邻里纠纷引起,被申请人对双方组织了两次调解,但均未果后,遂对申请人作出了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以上事实证据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3.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4.被申请人程序正当合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被申请人履行了受案、传唤、调查、告知、申辩、处罚等法定程序。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25日7时40分左右,任某某在大连市西岗区某小区乘坐电梯时遇到王某夫妇,双方因之前矛盾在电梯发生口角,电梯行至一楼,在小区院子任某某推了一把王某,王某倒地。7时48分,被申请人接到报案人赵某拨打110的报案,称王某被申请人任某某打胸口,现胸口疼痛。公安机关当日作出立案登记表并将立案回执送达报案人赵某,同时对报案人赵某进行询问。3月25日8时25分,被申请人在办案场所依法对申请人任某某进行询问,9时14分询问结束。3月25日9时32分,被申请人在办案场所询问第三人王某。2024年3月29日10点30分,被申请人再次传唤申请人至办案场所进行询问,询问时间为10时56分至11时48分,申请人于当日12时离开传唤场所,两次询问均向申请人或者家属出具通(告)知记录。2024年4月3日和4月19日,被申请人在办案场所分别组织两次调解,但均未调解成。因案情复杂,2024年4月20日,被申请人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延长办案期限至60日。4月26日13时51分,被申请人在办案场所询问证人。2024年5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024年5月22日,申请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签字。5月23日,第三人王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签字。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行政案件审批表(行政处罚)》、《公安行政案件审批表(延长办案时限)》、《立案登记表》、《立案回执》、《传唤证》、《通(告)知记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材料、《违法嫌疑人情况查询记录》、违法嫌疑人、报案人、证人等身份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罚没款收据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及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治安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主体合法。
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立案登记表》、对报案人赵某的《询问笔录》、对证人等的《询问笔录》、两次调解笔录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基本陈述、以及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证据材料,2024年3月25日早上7时40分左右,申请人在大连市某小区乘坐电梯时遇到王某夫妇,双方因为之前有过矛盾,在电梯内双方发生口角,电梯行至一楼双方出电梯后继续争吵,在小区院子里任某某推了一把王某,王某倒地。考虑到该纠纷系邻里纠纷,被申请人组织了两次调解未果,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被申请人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决定。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处罚裁量适当。
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5日接到报案后,于当日分别对申请人、报案人赵某及王某进行了询问,3月2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第二次传唤,并两次出具通(告)知记录。两次传唤间隔及每次传唤时间均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的规定。2024年4月3日和4月19日,被申请人两次组织双方调解,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及《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三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的规定。在两次调解未果后,被申请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同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被申请人组织两次调解的时间间隔超过七个工作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调解一般为一次。对一次调解不成,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的,可以再次调解,并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的规定,本机关予以指正。但被申请人组织两次调解的目的是基于对邻里纠纷的恰当处理,实际上并未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因此,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0日
大连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411-82758892 举报邮箱:dljubao@dlswxcb.com
西岗区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411-39410943 举报邮箱:xgqwxb507@163.com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网站主办单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技术支持:西岗区大数据中心 辽ICP备19016233号-1
地址:大连市西岗区北京街77号 联系电话:0411-83610810
您是第位访客
网站标识码:2102030006 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