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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26 13:57:22 来源: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大 连 市 西 岗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西政行复﹝2024﹞28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7月17日向西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7月24日已予受理。本机关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经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8日将申请人从家里押走,在大连第二拘留所对其执行了15日的行政拘留,拘留理由是煽动、非法集会、向检察院集聚施压。申请人在拘留所的十五天内无人向其送达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要行政复议,到北京街派出所才给其行政处罚决定书。1、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为什么可以违法不向其送达处罚决定书就进行拘留。2、上述处罚决定书第三行“大连市沙河口区中长街某公寓****”是什么意思?3、处罚决定书中说申请人多次在微信群内发布信息,煽动微信群内人员非法集会,号召微信群内人员到大连市检察院,以递交诉求书方式聚集施压。微信群内人员在哪集的会?有几次集会?哪次是申请人组织的?聚集施压是被申请人发明的词汇,不是拘留的理由。4、处罚决定书中说有当事人的陈述证据、证人证言、物证照片,这些证据为什么不向申请人出示。5、大连市第二拘留所解除拘留证明书里说拘留的理由是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人是怎么策划的集会?集会于何时何地?人员多少都是谁?集会讨论的非法内容是什么?申请人的煽动语言是什么? 6、申请人组织的游行示威路线起始终点在哪?参加人员都是谁?申请人在游行队伍位置是哪里?标语和口号?上述问题都不存在,申请人没有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事实存在,被申请人根据什么对申请人执行15日行政拘留。在没有事实依据下达决定书并不送给我的做法申请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依法取消(撤销)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于2024年6月18日对其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望被申请人纠正错误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依法具有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2.被申请人事实认定清楚。2023年6月17日,北京街派出所接到网安大队线索,张某某在微信群内发布信息,煽动微信群内人员非法集会,经工作核实,张某某在其微信群内多次煽动号召群内人员到大连市检察院,以递交诉求书等方式聚集施压。以上实施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3.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规定:“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因此对张某某下达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4.被申请人行为内容适当性。本案依法履行办案法定程序,对申请人张某某进行处罚前告知并下达处罚决定,进行送达,其均拒绝签字。张某某本人的违法行为有本人供述、证人证言、大连市检察院提供的视频资料、物证照片(聊天截图)等证据证实,对张某某的违法行为定性准确、裁量得当。5.被申请人程序正当合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办案单位北京街派出所履行了受案、传唤、调查、告知、申辩、处罚等法定程序。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维持原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16日19时31分2秒,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北京街派出所接到分局指令,情指流转-网民张某某煽动大连涉某年群体人员每日到市检察院维权。2024年6月17日,西岗分局北京街派出所依法传唤申请人并询问,询问时间为当日14时17分至17时59分。6月17日22时,被申请人询问证人并制作笔录。当日,被申请人作出立案登记表、公安行政案件审批表(行政处罚),并向申请人作出通(告)知记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复核书。2023年6月17日23时25分,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6月18日1时10分,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视频资料显示,以上材料办案人员当场向申请人宣读,申请人拒绝签字,被申请人的办案人员在上述材料说明情况并签字。6月18日,大连市第二拘留所向被申请人出具执行回执,2024年7月3日,大连市第二拘留所出具解除拘留证明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行政案件审批表(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传唤证》、《通(告)知记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材料、《违法嫌疑人情况查询记录》、违法嫌疑人、证人等身份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及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的规定,被申请人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具有作出治安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主体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规定,6月17日,被申请人在接到指令后,对申请人进行传唤并询问,对证人进行询问,结合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录像、微信截图等证据认定申请人存在在微信群内发布信息,煽动群内人员到国家机关聚集施压且不听劝阻的违法事实,依法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此,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第五十五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 第六十八条“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和离开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第七十七条“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进行了传唤、询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在向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视频资料显示申请人拒绝在上述材料签字,被申请人在材料中注明并签字。因此,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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