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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8 10:42:36 来源: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大 连 市 西 岗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西政行复﹝2024﹞42号
申请人:阮某
被申请人: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
第三人:曲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8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9月2日已予受理。本机关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经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4年7月5号下午5点申请人和曲某碰面后,对方多次辱骂,然后第三次辱骂时先动手打的申请人,造成申请人脸上不同程度受伤,并且曲某拽申请人头发造成多处脱发。曲某报警后,处罚结果是申请人5日拘留,罚款200,但是对方罚款500,仅此而已。并且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陪同家属从早上9点到下午1点申请人被拘走的时候没有任何知情权,也没有任何的准备时间。申请人认为曲某的处罚过轻,请求重新审理案件,特此申请复议。申请人在本机关听取意见程序中,提出了对被申请人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的意见,并提交了书面意见。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依法具有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九十一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因此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不予处罚的法定职权。2.被申请人事实认定清楚。2024年7月5日17时许,在大连市西岗区某小学附近,阮某与曲某因为琐事发生纠纷,进而双方互相厮打,此后阮某多次上前攻击曲某,造成曲某身体不同程度受伤。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嫌疑人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3.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对阮某下达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4.被申请人行为内容适当。本案案件事实调查清楚,双方因为琐事发生纠纷,进而双方互相撕打,造成身体不同程度受伤。考虑到申请人阮某多次上前攻击的行为,因而给予阮某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为。5.被申请人程序合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被申请人履行了受案、传唤、调查、告知、处罚等法定程序。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维持原决定。
第三人称:对该案没有反馈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5日,在某小学北门附近,申请人与第三人因琐事产生纠纷,进而双方发生互相厮打,并造成对方不同程度受伤。当日,被申请人接到第三人报警并作出受案回执。被申请人分别于7月5日、8月1日,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8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行政案件审批表(延长办案期限),将办案期限延长至60日。被申请人分别于8月8日、8月16日组织申请人与第三人进行调解,双方均未达成一致意见。8月1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陈述和申辩权利;申请人提出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作出《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复核书》,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均不予采纳,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日,大连市第二拘留所向被申请人出具《执行回执》。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受案回执》《立案登记表》《传唤证》《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调解笔录》《公安行政案件审批表(延长办案期限)》《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复核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行政案件审批表》《大连市第二拘留所执行回执》、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及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治安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主体合法。
根据《询问笔录》《调解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基于的“2024年7月5日在大连市西岗区某小学附近,申请人与第三人因为琐事发生纠纷,进而双方互相厮打,此后阮某多次上前攻击曲某,造成曲某身体不同程度受伤”事实清楚,性质认定正确,证据确凿、充分。基于该事实,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申请人做出“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被申请人履行了受案、传唤、调查、告知、处罚等法定程序,相关程序符合法定时限、方式、形式、步骤等要求,属于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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