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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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某某不服大连市西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履行职责案

时间:2024-10-08 09:01:22 来源: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西

行政复议决定书

 

西政行复﹝2024﹞29

 

申请人:臧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725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强制拆除决定书》的法定职责,限期拆除西岗区华泰街***号南侧违法建筑物包含外墙(长5米,高2米,厚0.2米)一处,内墙(长4.5米,高2米,厚0.2米)一处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大连市西岗区华泰街*号*层*号房屋所有权人和实际使用人,由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物业”)在西岗区****号南侧即我房屋南侧搭建建筑物导致我的院门被堵,无法通行,严重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遂申请人于2021年12月多次向被申请人进行了投诉举报,要求确认并拆除违章建筑。

2021年12月22日起,被申请人先后履行了违建调查、限期拆除、公告、催告、强拆决定等法定程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于2023年9月6日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驳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申请人在两级法院审理中陈述及法院审理的强制拆除的内容是“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岗区华泰街***号南侧搭建围墙,其中外墙5米,高2米,厚0.2米钢制结构;内墙4.5米,高2米,厚0.2米钢制结构;并在距离南侧围墙2.5米处建一处长3.6米,高2米,厚0.2米围墙,与小区南侧主围墙并加盖形成长3.6米,宽4.5米,高2米的三角形空间,面积约16.2平方米的建筑物”。

申请人于2024年7月7日向被申请人就履行强制拆除决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拆除西岗区华泰街***号南侧违法建筑物被申请人7月12日的《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答复》中答复当事人位于西岗区华泰街***号南侧擅自搭建的建筑物16.2平方米物业仓库已经拆除完毕”,拒绝履行拆除违建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行政权,具有严肃性和法定性,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被申请人故意曲解自己经现场勘验确认及两级法院审理确认的强制拆除决定范围,拒绝履行继续拆除违法建筑“外墙5米,高2米,厚0.2米钢制结构;内墙4.5米,高2米,厚0.2米钢制结构”的法定职责,进而导致申请人通行权益受阻,恳请复议机关加以纠正责令其依法履行强制拆除决定

被申请人未执行拆除程序,明显超出合理期限,应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被申请人有“两个严重不作为”:其一,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后,物业并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拒不履行。在长达二年多的时间里,被申请人一直未强制执行,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有关合理、合法的事由,明显超出公众对行政机关依法执政的合理期待,其行为已构成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其二,在超过强制执行合理期限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4日下达的《强制拆除决定书》,变相拖延了拆除时间。2024年6月12日,二审法院以判决的方式昭示了合法生效的行政决定,被申请人必须执行。现如今,被申请人仍未采取任何相关拆除措施,其拆除违建工作实际未完全到位。更为重要的是,受上述违建建筑物的影响,申请人的日常通行受到严重阻碍,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依法具有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被申请人是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辽宁省大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和经省政府批准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批复的《关于在大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大连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独立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机构。根据大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城市规划行政执法体制的实施意见》以及大连市西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西岗区城市规划行政执法体制的通知》被申请人在规划管理方面,负责行使西岗区所辖区域内的城市规划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实施区政府责成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2.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2021年12月22日,西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八路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西岗区华泰街***号南侧存在搭建建筑物的行为,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经现场勘验,物业公司在西岗区华泰街***号南侧搭建面积约16.2平方米建筑物,物业公司当场以及后续调查处理过程中均未能提供任何规划审批手续。被申请人在现场勘验之后,向物业下达了《调查通知书》告知物业携带相关手续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调查。被申请人对物业下达了《违章通知书》告知物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搭建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物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并依法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物业于2021年12月31 日前将违法建筑物自行拆除,并告知其具有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同日,被申请人在西岗区华泰街*号附近,张贴了限自行将违法建筑物拆除的《公告》,某物业逾期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诉讼,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9日下达了《催告书》催告物业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前履行拆除义务并告知其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物业公司仍拒绝履行义务,2023年7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并送达《强制拆除决定书》。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3.违法事实认定清楚2021年12月22日,在巡查中发现西岗区华泰街***号南侧存在搭建建筑物的行为,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经现场勘验,物业公司在西岗区华泰街***号南侧搭建面积约16.2平方米建筑物,物业公司当场以及后续调查处理过程中均未能提供任何规划审批手续。2021年12月21日,物业公司经理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一份,根据调查笔录记载,物业公司在南侧搭建围墙两处及搭建一处仓库,大概建于 2019年,用途为物业维修化粪池存放工具,自认搭建行为未取得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物业公司在华泰街***号南侧擅自搭建建筑物的事实有《现场勘验 笔录》、现场照片、《调查笔录》等材料为证,且物业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承诺于2023年2 月15日前自行将违法建筑物拆除完毕的《承诺书》。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我局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作出具有职权依据,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4.违法建筑物已拆除完毕我局下达的《强制拆除决定书》中指出,某(大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位于大连市西岗区华泰街** *号南侧搭建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截至目前,当事人位于西岗区华泰街***号南侧擅自搭建的建筑物16.2平方米物业仓库已经拆除完毕。我局下达的强制拆除决定只针对已被拆除的16.2平方米违法建筑物,并不包括外墙和内墙这两处构筑物。故申请人请求拆除的外墙和内墙并不属于被申请人下达的《强制拆除决定书》的拆除范围,我局法定职责已履行完毕。同时鉴于该别墅小区类似违法构筑物普遍,属历史遗留问题,强行拆除势必引发“破窗”效应,进而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因此对于申请人个体的复议请求,我局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请对我局行政行为予以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对位于西岗区华泰街***号南侧的现场进行了勘验、调查,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调查笔录》。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大西执法限拆决字,并送达相对人。被申请人于2023629日作出《催告书并送达相对人。被申请人于2023714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并送达相对人。2024年7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执行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辽02行终*号行政判决书内容,限期拆除西岗区华泰街***号南侧搭建建筑物”的履职申请。2024年7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答复》,告知申请人“截至目前,当事人位于西岗区华泰街***号南侧擅自搭建的建筑物(16.2平方米物业仓库)已经拆除完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现场(勘验)笔录》《调查笔录》《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催告书、《强制拆除决定书》、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认为: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法定职责。根据《关于调整西岗区城市规划行政执法体制的通知》及《大连市西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规定被申请人负责行使西岗区所辖区域内的城市规划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实施区政府责成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鉴于被申请人已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限期拆除西岗区华泰街***号南侧搭建建筑物的履职请求,负有法定职责。

关于案涉西岗区华泰街***号南侧搭建建筑物是否已拆除完毕。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答复书中释明我局下达的强制拆除决定只针对已被拆除的16.2平方米违法建筑物,并不包括外墙和内墙这两处构筑物。故申请人请求拆除的外墙和内墙并不属于被申请人下达的《强制拆除决定书》的拆除范围,我局法定职责已履行完毕,本机关予以认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2024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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