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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1 10:15:31 来源: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大 连 市 西 岗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西政行复﹝2024﹞46号
申请人:徐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大连市西岗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不服,于2024年8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9月6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责令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风光街*号的居民,相邻的某酒店的提升改造工程施工许可是被申请人批的。据了解,批复新建建筑物的尺寸可能为6米多×7米多,实际现在已经建成,大约为十几米×十几米,申请人认为属于明显违建。我们向西岗区综合执法局进行了投诉,区综合执法局要求我们提供审批图纸,因此我们才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但被申请人答复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不予公开。但申请人查阅后发现该条明确行政执法卷宗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地从其法规。按照上述规定,拥有相邻权的申请人依据民法典233条、288条、293条、1165条、1167条、1252条,申请人有权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具备答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权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具有答复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权。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 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申请人是本案所涉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2、被申请人答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事实清楚。被申请人答复的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根据被申请人具有西岗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法定职权。由此,申请人所申请的“大连某酒店提升改造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中的基础图纸、新增建筑物图纸、消防图纸”属于我局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1修正)》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辽宁省行政执法案卷通用标准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2021年版)》第三节“行政许可文书示范文本”,《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经整理归档管理的卷宗材料等法律法规作出的”,申请人申请的公开信息是执法案卷信息。3、被申请人答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程序合法。徐某某于2024年8月22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当日予以受理;2024年8月27日被申请人在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对申请人申请的信息进行检索,检索内容为2020年11月2日被申请人向大连某酒店有限公司颁发的工程名称为“大连某酒店提升改造项目-内部装修”和“大连某酒店提升改造项目-消防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上项目在材料图纸信息一栏中保存有办理施工许可证所需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属于行政执法电子案卷信息内容;2024年8月29日被申请人制作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并当日按照申请人要求的获取信息方式,以电子邮件形式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发送至指定邮箱。4、被申请人答复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内容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人根据《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三十六条第(三)项“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的规定作出的,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具备法定的职权依据、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对我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行为予以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8月22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申请提供大连某酒店提升改造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相关的基础图纸、新增建筑物图纸”。2024年8月29日被申请人制作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并按照申请人的要求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指定邮箱;告知书的主要内容为“经审查,你申请公开的‘大连某酒店施工许可证与大连某酒店提升改造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中的基础图纸、新增建筑物图纸、消防图纸’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不予公开。”案涉政府信息存储于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大连市西岗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电子邮件送达截图、大连某酒店提升改造项目施工许可证检索截图、施工许可电子卷宗截图。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2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即具有答复申请人的法定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之规定,因为案涉政府信息是被申请人在办理行政许可履职过程中获取并保存的信息,所以被申请人系本案所涉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第三十六条(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之规定,被申请人经检索后发现案涉信息系行政许可执法案卷信息,遂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2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8月29日做出信息公开答复并以申请人要求的方式进行了送达,处理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大连市西岗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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