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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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不服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案

时间:2024-11-19 10:28:31 来源: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西

行政复议决定书

 

西政行复﹝202452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李某某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投诉处理职责不服,202499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914日依法已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听取了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履行投诉处理职责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情况。

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8月24日左右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信,反映:大连某餐饮有限公司的酒没有中文标签,也没有生产日期消费纠纷一事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邮寄,被申请人于7月30日签收,现已经超过法定7个工作日没有履行告知职责程序属于程序违法,法律依据如下: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投诉处理期限】: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以上法律法规定和规范性文件之所以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告知投诉人的受理情况是为了促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积极履职,保障投诉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同时也能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而被申请人在处理投诉时应做到程序合法,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能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该予以确认违法。

被申请人称1.依法行使职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权。2.认定事实清楚。2024年8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函,执法人员收到投诉举报后,决定受理该投诉举报。执法人员于9月2日根据举报线索到被投诉举报商家现场检查并组织调解,现场未发现举报的违法行为,同时商家当场表示拒绝调解。9月3日,执法人员根据信函上的联系方式联系申请人,9:32、9:48两次拨打无人接听。9:50第三通电话拨通,一男士接听电话并告知执法人员非本人接听电话,该男士告知执法人员申请人在忙手机放在男士手中,同时男士表示其为申请人朋友,执法人员让朋友转达受理申请人投诉一事,并向被申请人回拨电话,但申请人始终未回复。9月10日14:09,执法人员再次拨打申请人电话,告知了受理该投诉,且已调解失败;同时要求申请人提供举报的具体违法线索。因此,事实认定清楚,履行了法律职责。3.法律适用正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8月2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函,9月3日3次拨打信上的联系电话欲告知处理结果,前2次未能取得联系,第3次再次拨打电话,由申请人的朋友接听,申请人的朋友表示稍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回拨电话。由于申请人一直未回拨,故执法人员9月10日再次拨打申请人的电话,阐明之前打电话未接通的情况,并告知了受理结果及处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后续需提交的证据,得到了申请人的认可和理解。因此被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申请人受理该投诉,符合法律规定。4.程序正当合法。2024年8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挂号信,9月2日,两名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但未发现申请人所述的违法行为。9月3日9:32、9:48,被申请人通过电话欲联系申请人,但拨打两次电话均无人接听。9月3日9:50,执法人员再次拨打申请人电话,由申请人的朋友接听,并告诉执法人员自己转告申请人回拨电话,但被申请人始终未接到申请人的回拨,故被申请人于9月10日再次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已受理该投诉和后续处理程序,被申请人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李某某的投诉举报尽到了调查的法定职责,投诉举报处理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在“某饭店”就餐时消费的红酒瓶身上无中文标签且无生产日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请求被申请人进行调查取证处理;2024年9月2日,被申请人到被投诉人“某饭店”进行现场核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9月3日9:50被申请人拨通申请人电话,表明身份后,欲告知投诉举报受理情况,接电话的人声称自己是申请人的朋友,会让申请人给被申请人回电,通话时长45秒。9月10日,被申请人再次拨通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商家拒绝调解,并说明已经于9月3日拨打过申请人电话告知该投诉受理的情况,其朋友接听并表示代为转达,申请人表示其朋友没告诉她,通话时长3分32秒。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中国邮政EMS物流追踪截图、投诉举报信、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通话记录截图、通话录音光盘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该投诉举报的法定职权,主体合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于7日内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拨打申请人电话通知投诉受理情况。9月10日,被申请人告知了申请人投诉事项处理结果。上述处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本机关于9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理发现,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前已经履行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对应的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202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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